Section § 91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参议院的主要官员和雇员。列出的职位包括议长、临时议长、秘书、警卫官、会议记录员和牧师。参议院也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是否需要更多官员或雇员。列出的官员必须由参议院多数成员选举产生。

参议院的官员和雇员包括:
(a)CA 政府 Code § 9170(a) 一名议长。
(b)CA 政府 Code § 9170(b) 一名临时议长、一名秘书、一名警卫官、一名会议记录员和一名牧师。
(c)CA 政府 Code § 9170(c) 参议院认为必要并由参议院决议规定的其他官员和雇员。
(b)CA 政府 Code § 9170(b) 款中的官员和雇员应由参议院正式选举和合格的成员以多数票选出。

Section § 9171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加利福尼亚州议会的主要官员和雇员。它列出了具体的职位,例如议长、临时议长、多数党和少数党领袖、首席书记官、警卫官、会议记录员和牧师。除了领袖和会议记录员外,这些职位由议会成员以多数票选出。会议记录员由首席书记官任命,并须经议会规则委员会批准。此外,议会还可以通过决议指定其他必要的官员和雇员。

议会的官员和雇员包括:
(a)CA 政府 Code § 9171(a) 一名议长、一名临时议长、一名多数党领袖、一名少数党领袖、一名首席书记官、一名警卫官、一名会议记录员和一名牧师。
(b)CA 政府 Code § 9171(b) 议会认为必要并由议会决议规定的其他官员和雇员。
除了多数党领袖、少数党领袖和会议记录员外,(a) 款中的官员和雇员应由议会正式选举和合格的议员以多数票选出。会议记录员应由首席书记官任命并根据其意愿任职,但须经议会规则委员会批准。

Section § 9172

Explanation

加州参议院或众议院的所有常任官员和雇员,除了参议院议长、多数党和少数党领袖以及众议院会议记录员之外,都必须由他们所属的立法机构(议院)选举产生。

参议院或众议院的所有常任官员和雇员,除参议院议长、多数党和少数党领袖以及众议院会议记录员外,应由其所属议院选举产生。

Section § 91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由参议院或众议院选定的官员或雇员,可以采用最初选定他们时所用的相同程序被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