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9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章的正式名称为“1983年立法改革法案”。

短标题
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83年立法改革法案”。

Section § 9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州每位居民都应获得其民选官员的适当代表。目前,立法开支的增长速度已超过其他州支出,这损害了立法机构的公信力。

有权势的立法者对开支拥有过多控制权,且缺乏足够的监督,这使得其他人难以追踪资金的使用情况。此外,基于党派划分的预算和资源分配限制了少数党代表的效力。

众议院议长和参议院临时议长被赋予了过多的权力,使他们能够对法律施加不成比例的影响。此外,不良的投票行为以及忽视委员会行动的通知要求,阻碍了公众对立法过程的监督和参与。

调查发现和声明。
人民调查发现并声明:
(a)CA 政府 Code § 9901(a) 本州所有公民均有权获得其民选代表的充分有效代表。
(b)CA 政府 Code § 9901(b) 近年来,用于支持立法机构的开支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大多数其他州职能的开支增长速度,严重损害了立法机构在加州人民心中的形象和信誉。
(c)CA 政府 Code § 9901(c) 在缺乏合理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有权势的个别立法者几乎独占性地控制着立法开支,剥夺了加州人民和其他立法者有效了解这些资金如何使用或判断这些开支是否适当的途径。
(d)CA 政府 Code § 9901(d) 立法机构中资金、人员和信息资源的分配主要依据党派标准,这极大地阻碍了少数党代表提供有效立法代表的能力。
(e)CA 政府 Code § 9901(e) 权力集中于众议院议长办公室,以及在较小程度上集中于参议院临时议长办公室,这建立了一种恩庇和惩罚制度,通过该制度,一名仅对单一立法选区人民负责的立法者,能够对加州的法律施加极度不成比例的影响。
(f)CA 政府 Code § 9901(f) 立法机构及其委员会中滥用投票行为的增加,剥夺了人民监督其立法代表表现并相应作出回应的权利。
(g)CA 政府 Code § 9901(g) 立法机构拒绝遵守委员会听证会和联席会议委员会报告的法定和传统通知及公布要求,剥夺了公众对立法程序进行有效投入的权利。

Section § 9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改革加州的立法运作,提出了几个目标。它提议将立法机构的预算在1983-84年的基础上削减30%,并且未来的支出增长应与州政府的整体支出增长挂钩。法律还要求将财政控制权从个别有权势的立法者手中移除,并引入独立的支出监督和透明化机制。无论党派归属,所有立法者都应获得平等的资源和决策权,以确保公平代表。任何单一立法者都不应主导立法影响力或惩罚其他同事。此外,投票过程应透明,公众应被告知并能够对拟议法律发表意见,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将导致刑事指控,且相关法律将被宣告无效。

本章宗旨
人民制定本章旨在实现以下目的:
(a)CA 政府 Code § 9902(a) 用于支持立法机构的拨款应在1983-84年度预算水平的基础上削减百分之三十,且未来立法支出增长应限制在与州政府总体支出增长相称的水平。
(b)CA 政府 Code § 9902(b) 立法支出的控制权应从有权势的个别立法者手中移除,并应建立一个独立监督立法支出实践的系统,同时增加立法支出水平的披露。
(c)CA 政府 Code § 9902(c) 所有立法机构成员,无论党派归属,都应获得平等的机会和资源,以有效服务其选民。立法机构两院中的少数党或各少数党应获得与其在该院人数成比例的资源、资金和政策制定发言权,以实现为所有人提供公平有效代表的目标。
(d)CA 政府 Code § 9902(d) 任何单一立法机构成员均不应被赋予影响立法进程的超常权力,也不应被赋予惩罚其他成员因善意行使其自由意志和判断力以代表其选民的权力。
(e)CA 政府 Code § 9902(e) 任何旨在剥夺或模糊人民了解其代表投票方式权利的立法投票制度均不应在立法机构中被允许。
(f)CA 政府 Code § 9902(f) 人民有权获知、查看并表达其对所有拟议法律变更的意见,包括会议委员会报告中提出的变更,任何明知故犯地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均应构成刑事犯罪,且违反这些权利通过的法律应被宣告无效。

Section § 9903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指出,应以最能实现其目标或宗旨的方式来解读。简单来说,如果对法律的含义有任何疑问,应倾向于选择能够实现法律意图的解释。

本章的解释
本章应被广义解释,以实现其宗旨。

Section § 99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对本章节进行修改。要修订本章节,法案必须符合本章节的宗旨,在两院均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由州长签署,并在投票前20天向公众公开。如果 (a) 部分无效,则只能通过全民投票进行修改。

Section § 99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立法机关可以为自己增加更多规则,只要这些规则不与本章的主要目标相抵触。如果新的立法法案与本章之间发生冲突,本章的规则将优先适用。

施加额外要求;适用法律
本章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立法机关对自身施加额外要求,如果这些要求不与本章的宗旨相冲突。如果立法机关的任何法案与本章的规定相冲突,本章应优先适用。

Section § 9906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本章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这意味着一个部分的无效性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有效性。这些条款被设计为独立的,即“可分割的”,因此未受影响的部分仍然可以适用。

可分割性
如果本章的任何条款,或任何此类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则本章的其余部分在可生效的范围内,或该条款对除被认定无效的人或情况之外的其他人和情况的适用,不应因此受到影响,为此,本章的条款是可分割的。

Section § 99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立即生效。它要求加州立法机关在法律颁布后的首次会议上立即对其结构和运作进行改革。这包括通过新规则、重组各种立法委员会、重新分配工作人员以及削减立法支持资金。

生效日期
本章应立即生效。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章要求对立法机关的结构或运作进行的所有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9920和9921条通过规则,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众议院规则委员会、联合规则委员会的重组,以及立法机关的所有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特设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包括根据第9911、9915、9917、9922、9923和9924条重新分配工作人员资源,以及根据第9934条削减立法机关支持资金,均应在本章颁布后立法机关首次举行常规会议或特别会议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