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50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文员”一词定义为缮写和登记文员,或者在没有人明确担任该职位时,承担这些职责的其他雇员。

Section § 9501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委员会”指的是在提出请求的立法机构中,负责准备法案或文件最终书面版本的团体。如果没有指定具体的团体名称,则指该机构中承担这些职责的团体。

Section § 9501.5

Explanation
本加州政府法典条款规定,每项新法律都必须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特此制定如下:”这一短语开头。这就像每项法律的强制性引言,旨在确保法律文件的一致性和清晰度。

Section § 9502

Explanation
当参议院或众议院决定某项法案或文件需要正式准备时,无论是进行誊清(为清晰起见进行编辑)还是登记(最终定稿),参议院秘书或众议院首席书记都必须将其交付给发出该命令的议院的书记员。

Section § 9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书记员必须迅速将他们收到的所有议案和文件送交州印刷局,并且必须按照文件收到的先后顺序进行。

Section § 9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印刷局局长负责在收到法案或文件后立即进行印刷。印刷局局长必须按顺序排列并迅速印刷这些文件。印刷完成后,至少一份副本应使用证券纸印刷,并留有必要的官方签名空白处。

Section § 950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州印刷局须将法案或文件的最终版本连同其原件退还给书记员。书记员随后核对这两个版本。如果两者一致,书记员会将两者都送交委员会。

州印刷局应将法案或文件的誊清本或备案本连同其原件交付给其收到原件的书记员。书记员应仔细核对誊清本或备案本与原件。如果誊清或备案无误,他应连同原件一并报告给委员会。

Section § 9506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法案或文件在印制后没有做任何修改,它就被认为是“定稿”了。这意味着它已经准备好进入下一个阶段。原始文件会送回发起该文件的议院的书记员那里,书记员会将其与印刷版本进行核对。一旦确认无误,它就会被送回委员会,并作为一份正式的定稿法案交还给议院。

所有已印制的法案和文件,如果在印制后未作任何修订,则应视为已定稿。原始法案或文件应送交其发起议院的书记员。他应将原件与印制的法案或文件进行比对,并立即将其送交委员会,以便以与已定稿法案相同的方式返还给议院。

Section § 9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案或文件最终定稿的流程。如果委员会核查法案的备案(最终)版本并确认其准确无误,该法案将提交给相关官员签署。一旦官员签署,该法案即正式备案或最终定稿。

如果法案或其他文件的备案副本经核实无误,委员会应将其提交给相关官员供其签署。当官员依法在上面签署姓名时,该法案即告备案。

Section § 9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案一旦最终确定,就需要送交州长批准。如果是宪法修正案或某些类型的决议,它们也需要先送交州长,然后才提交州务卿备案。这个程序将保持不变,直到立法机关制定新的规则。

Section § 9509

Explanation

当州长收到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时,法案上必须附有注明收到日期的批注。该批注由州长的私人秘书或州长指定的其他人签署。此项指定必须报告给立法机关两院的领导人。

已备案法案一经呈送给州长,应按如下方式批注:“本法案于20__年__月__日由州长签收。”该批注应由州长私人秘书或州长指定的任何其他人签署,且该指定已报告给州议会议长和州参议院临时议长。

Section § 9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描述了加州州长批准一项法案后的程序。首先,州长签署法案并注明日期。接着,法案送交州务卿办公室,在那里成为正式记录。一旦收到法案,州务卿会给它分配一个章号,这个号码是根据法案收到的时间,并推定是州长签署的时间来确定的。

Section § 95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在两年期立法会议期间如何为法案和决议分配章号。在会议前半段(奇数年)通过的法案被标记为“《[奇数年]法规》,第____章”。在奇数年12月31日之后通过的法案被标记为“《[偶数年]法规》,第____章”。决议和拟议的修正案有自己的编号系统,但遵循相同的总体格式。

立法机关的每个两年期常会应有两套法案章号。在两年期常会开始至奇数年12月31日期间提交给州务卿的法案,应指定为“《[奇数年]法规》,第____章”。在奇数年12月31日之后提交给州务卿的法案,应指定为“《[偶数年]法规》,第____章”。立法机关通过的并行决议、联合决议和拟议的宪法修正案应作为决议章进行编号,其编号系列与法案的编号系列不同,但其编号和指定方式应与颁布为法律的法案相同。

Section § 9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州长收到一份包含多个预算或支出项目的法案时,他可以否决其中一些项目,同时批准其他项目。州长在签署法案时必须附上一份说明否决这些项目理由的声明。如果立法机关正在开会,州长必须将这份声明发送给法案的发起议院。然后,立法机关必须像对待其他被否决的法案一样,重新审议这些被否决的项目。

如果提交给州长的法案包含一项或数项拨款项目,他可以反对一项或多项,同时批准法案的其他部分。在此情况下,他应在签署法案时,在法案上附加一份说明他所反对的项目及其理由的声明。如果立法机关正在开会,州长应将该声明的副本送交法案发起议院。如此反对的项目应以与州长否决的法案相同的方式单独重新审议。

Section § 9512

Explanation
如果州长将一项法案退回立法机关,不予签署并附有异议,或者对法案中的具体拨款项目提出异议,立法机关可以重新审议。如果两院以必要的多数票再次批准该法案或项目,则该法案或项目将通过认证正式成为法律。

Section § 9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项法案或法案中的特定条款,在州长提出异议后被退回,然后经加州立法机构两院重新审议并以必要多数票再次通过时,需要做什么。法案或异议声明上应附有或批注一份证书,表明该法案已成为法律。证书必须包含成为法律的日期,并由参议院议长和众议院议长签署以进行认证。

该证书应批注在法案上或附在法案上,或批注在异议声明副本上或附在异议声明副本上。其形式应如下:“本法案经州长提出异议退回后,经重新审议,并经两院以宪法规定的多数票通过,于本____年____月____日成为法律”;或,“本声明中的以下项目(指明项目名称)经重新审议,并经两院以宪法规定的多数票通过,于本____年____月____日成为法律。”经参议院议长和众议院议长签署的证书即为充分的认证。

Section § 95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一旦法案或声明获得官方认证,它必须被送交州长,州长随后会将其与法律文件一起归档在州务卿办公室。这些法案将按照另一条款中提到的特定程序获得一个章节编号。

Section § 9515

Explanation

如果州长想要否决一项法案,但该法案最初提出的立法机构当天没有开会,他仍然可以通过将法案连同其反对意见递交给特定官员来否决。如果法案最初在参议院提出,他可以将其递交给参议院秘书。如果法案最初在众议院提出,他可以将其递交给众议院首席书记。或者,他也可以将其递交给提出该法案的议院的任何议员。这种方式与在议院开会时退回法案具有同等效力。

如果州长希望在某日退回一项未经其批准并附有其反对意见的法案,而该法案最初提出的议院当日已休会,他可以将该法案及其附带信息递交给参议院秘书(如果法案最初在参议院提出)、众议院首席书记(如果法案最初在众议院提出),或该法案最初提出的议院的任何议员。此类递交与在议院开会时退回具有同等效力。

Section § 951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州长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法案采取行动,法案如何自动成为法律。通常情况下,如果州长未在法案获得两院通过后的 (12) 天内退回法案,该法案将自动成为法律。随后,州务卿会证明这一事实并将其记录在案。同样,对于在立法会期第二年的 (9) 月 (1) 日之前通过,且未在该年 (9) 月 (30) 日之前由州长退回的法案,它们也会在没有州长签署的情况下成为法律。州务卿也会对这些法案进行认证,并按照另一节的规定为其分配章节号。

Section § 95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立法机关必须在每年6月15日之前,完成州宪法所要求的年度州预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