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立法机关成员应随时可以使用立法办公室履行其公务。这些办公室必须设在洛杉矶、旧金山、圣迭戈和阿拉米达县的州政府大楼内,无论立法机关是否在会期内。

供立法机关成员履行其立法职责使用的立法办公室,应始终维持,无论立法机关是否在会期内,在洛杉矶的州政府大楼、旧金山的州政府大楼、圣迭戈以及阿拉米达县的一座州政府大楼内。

Section § 9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参议院规则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本条中提及的立法办公室。

Section § 9103

Explanation

综合服务部负责在洛杉矶、旧金山、圣迭戈县和阿拉米达县的州政府大楼内提供办公室。他们还需要维护和保养这些办公室,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综合服务部应在洛杉矶的州政府大楼、旧金山的州政府大楼、圣迭戈县的适当建筑物以及阿拉米达县的州政府大楼内,为本条规定的办公室提供适当的办公空间,并应负责其维护和保养。

Section § 9104

Explanation
本条所涵盖的办公室所需的资金必须列入州的预算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