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70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本州每一位公民都拥有一项基本且重要的权利,即获取有关立法机关如何处理公共事务的信息。这种透明度对于公众了解政府活动至关重要。

Section § 9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立法公开记录法案》,它可能涉及关于立法程序中记录的可访问性和管理的规定。

Section § 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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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为本条的目的定义了几个关键术语。“个人”指自然人以及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实体。“立法机关”涵盖立法部门的成员和雇员,包括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立法记录”是指1974年12月2日之后在立法机关内部创建的与公共事务相关的文档。“书面材料”包括任何记录下来的交流形式,例如手写或打字文件等。

就本条而言:
(a)CA 政府 Code § 9072(a) “个人”包括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号或协会。
(b)CA 政府 Code § 9072(b) “立法机关”包括任何立法机关成员、任何立法官员、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任何常设、联合或特设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以及立法机关的任何其他机构或雇员。
(c)CA 政府 Code § 9072(c) “立法记录”指1974年12月2日或之后编制的任何书面材料,其中包含与由立法机关编制、拥有、使用或保存的公共事务的开展有关的信息。
(d)CA 政府 Code § 9072(d) “书面材料”指手写、打字、印刷、影印、摄影以及在任何形式的交流或表达上进行记录的所有其他方式,包括文字、词语、图片、声音或符号,或其组合,以及所有纸张、地图、磁带或纸带、摄影胶片和照片、磁卡或穿孔卡、磁盘、磁鼓及其他文件。

Section § 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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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在立法机关的正常办公时间内,任何人都可以查阅立法记录,但有一些例外。人们可以从这些记录中制作笔记或摘要,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获取记录副本。立法机关可以收取复印费,但费用必须合理,且每页不得超过10美分。

立法记录在立法机关的正常办公时间内始终开放供查阅,任何人均有权查阅任何立法记录,除非另有规定。任何人均应获得查阅立法记录的合理机会以及从中制作备忘录或摘要的合理设施。如果记录的性质允许复制,任何人均可获得立法记录的副本。立法机关可制定合理计算的费用,以补偿其提供此类副本的实际成本,但该费用不得超过每页十美分 ($0.10)。

Section § 9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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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查阅加州的立法记录,你需要向相应的规则委员会提出请求,可以是立法机关各院的规则委员会,联合规则委员会,或者如果是审计长持有的记录,则向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提出。这些委员会负责保管这些记录,并有责任让你查阅。他们必须迅速告知你记录是否可供查阅。如果他们拒绝,他们必须在四天内书面解释为何不提供,除非立法机关休会,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有10天时间。这些委员会也有关于如何提供记录的指导方针。1981-82年所做的一项修改只是为了澄清现有法律,并未对其进行更改。

所有查阅任何立法记录的请求,应提交给立法机关各院的相应规则委员会或联合规则委员会,但所有查阅审计长所持有的任何立法记录的请求,应提交给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应被视为保管所有立法记录,并负责提供所有立法记录以供查阅。这些委员会应及时告知任何人任何立法记录是否可供查阅。此类立法记录应及时提供查阅,不得无故拖延。凡此类委员会拒绝提供任何立法记录以供查阅时,在收到查阅该记录请求后的四个工作日内,委员会应书面说明拒绝提供该记录的理由,证明所涉记录根据本条的明示规定属于豁免范围,或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不公开该记录所服务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公开该记录所服务的公共利益;但当立法机关休会时,该委员会应在收到查阅该记录请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此类书面理由。各院规则委员会、联合规则委员会和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应制定书面指南,说明提供立法记录以供查阅时应遵循的程序。
立法机关在1981–82年常会期间对本节所作的修订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阐明。

Section § 9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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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记录和通信无需向公众披露。这些包括草案文件、笔记或立法备忘录、与正在进行的诉讼相关的记录、人事档案以及会不合理侵犯个人隐私的信息。此外,它还保护电话和燃料支出记录、涉及立法者的往来信函以及私人公民通信的隐私。由立法顾问或立法党团维护的记录也予以豁免,除非是为了规避披露。最后,它还包括与立法调查和安全程序相关的记录。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使本法典第10207、10208、10525和10526条,或本条生效之日生效的参议院和众议院临时联合规则第37条失效或影响其运作,也不得解释为要求披露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记录:
(a)CA 政府 Code § 9075(a) 初步草案、笔记或立法备忘录,但第9080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政府 Code § 9075(b) 与立法机关作为当事方的未决诉讼相关的记录,或与根据第一编第3.6分部(自第810条起)提出的索赔相关的记录,直至该诉讼或索赔最终裁决或以其他方式解决。
(c)CA 政府 Code § 9075(c) 人事、医疗或类似档案,其披露将构成对个人隐私的不当侵犯,但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众议院规则委员会或联合规则委员会应决定这些记录的披露是否构成对个人隐私的不当侵犯。
(d)CA 政府 Code § 9075(d) 与电话和电报通信的发送者和接收者的姓名和电话号码相关的记录,但任何此类通信的总费用记录应开放供查阅。
(e)CA 政府 Code § 9075(e) 与汽车燃料或润滑油支出接收者的姓名和地点相关的记录,但这些支出的总费用记录应开放供查阅。
(f)CA 政府 Code § 9075(f) 由立法顾问保管或维护的记录,但立法顾问维护的公共数据库中第10248条所述的记录除外。立法记录不得转移至立法顾问保管,以规避本章的披露规定。
(g)CA 政府 Code § 9075(g) 由立法机关各议院的多数党和少数党党团以及多数党和少数党顾问保管或维护的记录,但立法记录不得转移至立法机关各议院的多数党和少数党党团以及多数党和少数党顾问保管,以规避本章的披露规定。
(h)CA 政府 Code § 9075(h) 立法机关个别议员及其工作人员的往来信函,但第9080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i)CA 政府 Code § 9075(i) 根据联邦或州法律规定豁免或禁止披露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证据法》中与特权相关的规定。
(j)CA 政府 Code § 9075(j) 私人公民致立法机关的通信,但第9080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k)CA 政府 Code § 9075(k) 立法机关收到的投诉记录或进行的调查记录,或立法机关的安全程序记录。

Section § 9076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查看立法记录,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这一目的。法官会努力尽快决定你是否可以查看这些记录。

任何人均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程序,以强制执行其根据本条规定查阅任何立法记录或某类立法记录的权利。此类诉讼程序中提交答辩状和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应由法院法官确定,旨在尽早对此类事项作出裁决。

Section § 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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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认为立法记录被错误地向公众隐瞒,他们可以请求当地高等法院审查此案。法院将命令隐瞒记录的委员会要么公布记录,要么解释为何不能公布。法官将根据特定规则私下审查记录,并考虑提交的任何证据。

如果法官发现没有正当理由将记录保密,他们将命令公布记录。然而,如果发现有正当理由,记录将保持机密。任何无视法院命令的人都可能被判藐视法庭。

凡经核实请愿书向记录或其部分所在地县的高等法院表明,某些立法记录被不当地向公众成员隐瞒时,法院应命令负责隐瞒记录的委员会披露该立法记录或说明委员会为何不应披露的理由。法院应在秘密审查记录后裁决此案,如果《证据法》第915条 (b) 款允许,并考虑当事人提交的文件以及法院可能允许的口头辩论和补充证据。
如果法院认定委员会拒绝披露的决定不符合第9074条或第9075条的规定,他应命令委员会提供记录供查阅。如果法官认定委员会拒绝提供记录供查阅是合理的,他应将该项目退还给委员会,不披露其内容,并附带一份支持拒绝披露决定的命令。任何不服从法院命令的人应被传唤,说明其为何不构成藐视法庭罪。

Section § 9078

Explanation
如果原告赢得根据第9077条提起的诉讼,法院将命令支付原告的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Section § 9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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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裁定某人对公共机构提起的诉讼明显没有根据,它必须要求提起诉讼的人支付该机构的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Section § 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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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强调了保存立法记录的重要性,这些记录有助于日后解释法律。参议院和众议院的每个委员会,以及联合委员会,都必须将分析报告、证词和法案版本等记录作为官方档案保存。他们必须自行保存这些记录,或者允许州档案馆保管。公众可以按照特定程序查阅这些记录。委员会需要明确规定如何查阅或复制记录,以确保透明度。然而,并非所有记录都必须公开,特别是本届会议中提出的法案。

(a)CA 政府 Code § 9080(a)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与立法机关审议中的法案、决议或拟议宪法修正案相关的立法记录,提供了立法意图的证据,这对于随后解释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可能很重要。立法机关各议院的规则委员会和联合规则委员会应告知参议院和众议院的每个委员会,以及立法机关的每个联合委员会,其保存立法记录并向公众提供这些记录的责任。
(b)CA 政府 Code § 9080(b) 参议院或众议院的每个委员会,以及立法机关的每个联合委员会,凡保管与分配给该委员会的法案、决议或拟议宪法修正案相关的立法记录的,应将(d)款所述的立法记录保存在官方委员会档案中。委员会应保存其保管的这些记录,或者,可以选择与州档案馆安排将部分或全部记录存放在那里,条件是这些记录必须得到保存。
(c)CA 政府 Code § 9080(c) 就本节而言,“委员会”包括参议院或众议院中负责准备将由参议院或众议院法定人数成员投票表决的法案、决议或拟议宪法修正案分析的任何实体。
(d)CA 政府 Code § 9080(d) 就本节而言,“立法记录”是指官方委员会档案中包含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9080(d)(1) 委员会工作人员分析报告。
(2)CA 政府 Code § 9080(d)(2) 书面证词。
(3)CA 政府 Code § 9080(d)(3) 提交给委员会的背景材料。
(4)CA 政府 Code § 9080(d)(4) 新闻稿。
(5)CA 政府 Code § 9080(d)(5) 就法案、决议或拟议宪法修正案提交给委员会的书面评论。就本款而言,“书面评论”不包括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9080(d)(5)(A) 财政委员会工作人员在为该委员会成员准备任何分析时未使用的材料。
(B)CA 政府 Code § 9080(d)(5)(B) 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认定为机密的通讯。
(6)CA 政府 Code § 9080(d)(6) 分配给委员会的法案、决议或拟议宪法修正案的版本。
(7)CA 政府 Code § 9080(d)(7) 相关的临时听证材料、研究报告、案例材料和文章。
(e)CA 政府 Code § 9080(e) 官方委员会档案中包含的立法记录应根据第9073和9074节的规定,向公众开放查阅和复制。参议院或众议院的每个委员会,以及立法机关的每个联合委员会,应采纳并实施符合第9073和9074节规定的书面程序,以供公众查阅委员会办公室保存的官方委员会档案。这些程序应规定查阅和复制委员会档案的时间、地点和其他条件。每个委员会应向公众提供其书面程序的副本。
(f)CA 政府 Code § 9080(f) 立法机关各议院的规则委员会,或者联合规则委员会,应负责存储任何未保存在创建该档案的委员会办公室或未存放在州档案馆的官方委员会档案。立法机关各议院的规则委员会或联合规则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应采纳并实施符合第9073节规定的书面程序,以供公众查阅其保管的此类官方委员会档案。这些程序应规定查阅和复制委员会档案的时间、地点和其他条件,并且委员会应向公众提供其书面程序的副本。
(g)CA 政府 Code § 9080(g)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提供与本届立法会议中提出的任何未成章法案、决议或拟议宪法修正案相关的立法记录供查阅,除非符合第9073、9074和9075节中规定的要求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