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147.10

Explanation

本节设立了气候变化政策联合立法委员会,负责评估加利福尼亚州的气候变化项目、政策和投资,并提出建议。委员会需将这些建议与其他立法委员会共享。

委员会由至少三名参议员和至少三名众议员组成,根据立法规则选出,并应代表不同委员会的观点。

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主席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与气候范围界定计划相关的年度报告。此外,委员会可以设立一个专家小组,对州气候政策提供独立分析。

(a)CA 政府 Code § 9147.10(a) 兹设立气候变化政策联合立法委员会。委员会应查明事实,并就本州与气候变化相关的项目、政策和投资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这些建议应与其他适当的立法常设委员会共享,包括众议院预算委员会和参议院预算和财政审查委员会。
(b)CA 政府 Code § 9147.10(b) 联合委员会应由至少三名参议员和至少三名众议员组成,其选任方式应按照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联合议事规则规定。其成员构成应反映多个常设委员会的观点。
(c)CA 政府 Code § 9147.10(c) 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主席应每年出席联合委员会会议,提交州委员会关于范围界定计划相关主题的年度信息报告,此乃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8531条(b)款的要求。该报告可在与相关众议院和参议院常设委员会联合举行的听证会上进行。
(d)CA 政府 Code § 9147.10(d) 鉴于审查本州气候政策所涉及的技术复杂性,联合委员会可设立一个专家小组,对本州政策提供独立分析,以更好地为联合委员会的建议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