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议会大厦附楼是历史悠久的州议会大厦的附属建筑,建在原建筑的东侧,位于萨克拉门托市第10街、L街、第15街和N街围成的区域内。
总则州议会大厦附楼
Section § 9105
州议会大厦附楼是萨克拉门托历史悠久的州议会大厦的扩建部分。它位于原建筑的东侧,在第10街、L街、第15街和N街围成的区域内。
州议会大厦附楼 历史悠久的州议会大厦 萨克拉门托
Section § 9105.5
这项法律规定了州议会大厦附楼的建造或翻新项目的具体要求。这些项目必须在提升建筑历史特色的同时,使其高效且可持续。设计中应包含向访客介绍加州丰富遗产的元素,并融入代表州自治的象征。此外,还必须设置一幅纪念加州原住民的壁画,其设计需征求原住民遗产委员会的意见。
最终目标是营造一个热情友好的环境,方便公众参与政府事务,确保所有空间都无障碍,并能有效支持立法职能和公众参与。
(a)CA 政府 Code § 9105.5(a) 根据第5.2条(自第9112节起)进行的任何建造、修复、翻新、改造或重建工程,均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政府 Code § 9105.5(a)(1) 融入与历史性州议会大厦相辅相成的元素,旨在使新建的州议会大厦附楼或经修复、翻新、改造或重建的州议会大厦附楼高效且可持续的元素,以及第9105节所述的现有州议会大厦附楼的历史元素。
(2)CA 政府 Code § 9105.5(a)(2) 在其设计中融入能够教育并使访客铭记加州早期世代将之作为历史性州议会大厦设计基调重要组成部分的丰富象征遗产的元素,以此传达加州自治的意义以及该州独特且始终鲜明的遗产。
(3)CA 政府 Code § 9105.5(a)(3) 融入象征性珍品,以符合加州创始人留给今世后代享用和探索的象征遗产,从而确保新建的州议会大厦附楼或经修复、翻新、改造或重建的州议会大厦附楼内的立法和行政部门工作空间不再贫瘠,不再缺乏那些自治象征的丰富存在。
(4)CA 政府 Code § 9105.5(a)(4) 在新建的州议会大厦附楼或经修复、翻新、改造或重建的州议会大厦附楼的主要听证室之一中,设置一幅纪念加州原住民的壁画。该壁画应与原住民遗产委员会协商设计,以确保其包含对加州原住民的准确描绘。
(b)CA 政府 Code § 9105.5(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任何新建的州议会大厦附楼或经修复、翻新、改造或重建的州议会大厦附楼,应设计成欢迎所有访客来到一个安全、健康、无障碍且正常运作的州议会大厦,包括由所需党团会议空间支持的历史性议事厅、众议院首席书记、参议院秘书和立法顾问的办公室、便于在会议期间举行听证会的听证空间,以及警卫官的空间,以便所有加州居民都能在有意义、参与性和审议性的民主中,有效地与其民选代表和州政府互动。
州议会大厦附楼 历史保护 建造要求
Section § 9106
州议会大厦附楼主要供立法部门使用,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否则它应仅用于立法目的。
州议会大厦附楼主要供立法部门使用,并且,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应专门用于此种用途。
州议会大厦附楼 立法部门 专用
Section § 9107
联合议事规则委员会的设立是为了持续运作,即使在立法机关休会期间也是如此。它可以随时召开会议并履行职能。适用于参议院和众议院调查委员会的规则也适用于本委员会。它拥有由这些规则、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以及本具体法律所赋予的相同权力。委员会采取任何行动,都必须获得其参议院和众议院成员的多数票通过。
联合议事规则委员会 参议院和众议院 立法会议
Section § 9108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控制州议会大厦附楼的不同区域。第一层仍由总务部控制,而大楼的其余部分则由联合规则委员会管理。该委员会负责根据立法机关及其各组成部分(如立法办公室和新闻区)的需求来安排空间。此外,联合规则委员会决定参议院和众议院的空间分配,而参议院和众议院各自的规则委员会则根据需要进一步分配这些空间。
州议会大厦附楼 一层控制权 总务部
Section § 9109
这项法律允许联合规则委员会决定立法机关是否需要州议会大厦附楼的更多空间。如果委员会发现有多余空间,它可以允许行政部门暂时使用。委员会会将空间的可用性告知总务局局长,由局长管理该空间,直到立法机关需要收回为止。
联合规则委员会对立法机关需求的决定,只能通过委员会的行动或并行决议进行更改。如果委员会在任何时候确定州议会大厦附楼内有超出州政府立法部门需求的空间,它可以将该空间释放给州政府行政部门使用,直至立法部门需要该空间为止。该释放应通过通知总务局局长,说明暂时不需要某些描述的空间供立法机关使用来生效。此后,在总务局局长收到通知该空间已被立法部门需要之前,总务局对该多余空间拥有与本条未曾颁布时相同的管辖权。
联合规则委员会 州议会大厦附楼 多余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