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历史性州议会大厦委员会
Section § 9149
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强调,保存历史性州议会大厦作为该州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至关重要。本法律设立了一个常设的官方机构,负责监督并就其维护、修复和管理提供建议,以确保其历史和建筑完整性得到维护。
Section § 9149.1
这项法律定义了本立法部分中使用的一些关键术语。“委员会”指的是历史州议会大厦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另一条款设立。“历史州议会大厦”指的是萨克拉门托市的立法办公室大楼、其周边区域以及其中一些具有历史意义的部分,并规定了议会大厦公园如何根据一项计划被纳入的条件。“历史遗存”指的是经委员会评定为原始或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材料和特征。
Section § 9149.2
这项加州法律设立了历史州议会大厦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其中两名成员由州议会议长任命,另两名由州参议院临时议长任命,他们的初始任期错开,之后都将转为六年任期。其余成员包括州历史保护官员、州图书馆馆长和州档案管理员,他们因其职位而当然任职。如果出现职位空缺,任命机构将选出新成员来填补剩余任期。委员会会定期从其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主席。
Section § 9149.4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成员不领取薪水,但他们因履行公务而产生的任何差旅费和生活费将获得报销。报销标准由人力资源部设定。
Section § 9149.5
Section § 9149.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委员会至少需要有四名成员在场才能做出任何正式决定,并且任何行动都需要至少四票赞成。委员会的所有会议都必须向公众开放。会议由主席安排,或由委员会自行决定时间。
Section § 9149.7
Section § 9149.8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在保护历史建筑方面的职责。委员会必须在修复、保存和维护工作中遵守广泛认可的标准。具体而言,它应遵循美国内政部、国家历史保护信托基金会以及加州历史保护办公室的指导方针。此外,它还应遵守与州议会大厦修复项目相关的程序,并以美国博物馆协会的建议为指导。
Section § 9149.9
Section § 9149.10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要求并必须从任何州政府机构获得帮助和信息,以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9149.12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只能使用其资金,无论是来自拨款、联合规则委员会的分配、捐赠,还是来自州议会大厦特许经营的收入,都只能用于支持本特定条文中所述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