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故意且通过武力或欺骗手段,阻止加州立法机关、其任何一个议院或其成员举行会议或开展工作的人,都属于重罪(一种严重的犯罪)。

Section § 9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加州立法机关开会期间故意扰乱其秩序,或造成扰乱以中断其会议或不尊重其权威,则构成轻罪。

任何人在立法机关或组成立法机关的任何一院开会期间故意扰乱其秩序,或在任何一院的直接视线和在场情况下实施任何扰乱秩序的行为,意图中断其议事程序或损害对其权威的尊重,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9051.5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当本条款提到“法案或决议”时,也包括宪法修正案。

Section § 905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更改了加州立法机关正在审议的法案或决议的措辞,意图使其以与原意不同的形式获得通过或批准,那么他们就犯了重罪。如果这种更改旨在误导任何一院或其议长,则适用此规定。

Section § 9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立法机关通过任何法案或决议后,篡改其官方副本,则构成重罪。这种欺诈性篡改的意图必须是欺骗州长批准该法案或决议,使其被州务卿错误地认证,或者使其以立法机关未同意的修改内容进行印刷或公布。

任何欺诈性篡改经立法机关通过或采纳的任何法案或决议的备案副本,意图使其被州长批准、被州务卿认证,或由州政府以与立法机关通过或采纳时不同的语言印刷或公布的人,犯有重罪。

Section § 905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恶意发布加州立法机关法案或决议的虚假版本,意图损害特定立法者的声誉,则构成轻罪。要违反这项法律,发布者必须明知故犯地发布一份误导性文件,该文件看起来像官方立法文件,但并非任何已提交的实际法案或决议的精确副本。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平面媒体、电子媒体或新闻服务机构,它们是这项法律的例外情况。

Section § 9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通过虚假声称自己能够不当影响立法机构的投票或决定,从而试图从他人那里获取金钱或有价值的物品,即构成重罪。在审理此类犯罪时,证人必须作证,即使这可能使他们自证其罪,但他们的证词之后不能被用来指控他们,除非他们作伪证。

Section § 905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立法机关的成员被判犯有本条中提及的罪行,他们不仅会面临通常的惩罚,还会失去其立法职位,并且永远不能在加州担任任何公职。

Section § 905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利用其影响力,促使一项法案或类似措施被提交给加州州立法机关,然后向他人索要或收取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以阻止该措施成为法律,他们就构成了犯罪。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任何人,凡通过其影响力,并为此目的故意施加影响,促使任何法案、决议或修正案被引入州立法机关,并在此后,向除其应其请求促成该引入的人之外的任何人,索取或接受任何报酬或其他有价对价,以阻止或试图阻止该措施的颁布或通过,而该措施仍保留其原有目的,均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应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