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18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与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市项目区相关的关键术语的定义。“项目区”指的是市中心周围具有明确街道边界的特定区域,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经相关部门同意,这些边界可以修改,这可能会影响财产评估和税款分配。项目区可以根据与市政府就重建目的达成的协议,包含或排除某些部分。

“重建计划”以1977年批准的《首府区计划》为基础,并辅以指导进一步开发的其他文件。最后,“管理局”一词指的是由加利福尼亚州总务局局长和萨克拉门托市市长于1978年通过联合权力协议设立的首府区开发管理局。

本条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8180(a) “项目区”包括以下两项:
(1)CA 政府 Code § 8180(a)(1) 萨克拉门托市内的区域,其北部以“L”街为界,南部以“R”街为界,但位于第11街和第12街之间的部分除外,该部分的南部边界应为“R”街和“S”街之间的小巷,西部以第7街为界,东部以第17街为界,但该区域中任何在1979年4月1日之前由萨克拉门托市根据《社区重建法》通过的重建项目区边界内的部分除外。
划定项目区的街道包含在项目区内,这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根据管理局与萨克拉门托市之间的协议,本节确定的项目区边界可通过管理局通过的决议进行修订,以纳入西部以第5街为界、北部以“N”街为界、东部以第7街为界、南部以“P”街为界的街区的所有或任何部分,自萨克拉门托市通过一项条例修订该市重建项目区边界以将这些街区的所有或任何部分从该市重建项目区中分离出来,并将其纳入本节确定的项目区之日起生效。就第8183条(b)款(1)项而言,从该市重建项目区中分离出来并纳入本节确定的项目区内的财产的评估价值,应为该财产在决议生效日期之前立即分配给征税机构的税款所依据的评估价值部分,并应排除分配给该市重建机构的税款所依据的评估价值部分。
如果项目区未按本节所述进行修订,则该市的重建机构可履行因管理局和萨克拉门托市同意的项目区内西部以第5街为界、北部以“N”街为界、东部以第7街为界、南部以“P”街为界的街区任何部分的开发而产生的任何替代住房义务。
(2)CA 政府 Code § 8180(2) 萨克拉门托市内的区域,其北部以“Q”街为界,南部以“S”街为界,西部以第17街为界,东部以第19街和第20街之间南北走向铁路线当前路权的西边缘为界;以及北部以“R”街为界,但位于第11街和第12街之间的部分除外,该部分的北部边界应为“R”街和“S”街之间的小巷,南部以“S”街为界,西部以第10街为界,东部以第17街为界,包括其中的街道,该项目区部分通常被称为“R街区”。
(b)CA 政府 Code § 8180(b) “重建计划”指总务局局长于1977年3月15日批准并在第8160条中提及的《首府区计划》,以及根据第8182.5条制定的计划,连同根据第8183条通过的文件。
(c)CA 政府 Code § 8180(c) “管理局”指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总务局局长与萨克拉门托市市长于1978年7月1日根据第8169.4条签订的联合权力协议而设立的首府区开发管理局。

Section § 8181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指出,萨克拉门托的某个区域破旧不堪,需要改善,以造福社区的健康和福祉。它承认一个特定的机构负责指导这一重建过程。法律还指出,已有一个合适的计划来实施这些重建工作。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
(a)CA 政府 Code § 8181(a) 项目区域破败不堪,需要进行重建,以符合萨克拉门托市和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
(b)CA 政府 Code § 8181(b) 该机构是指导项目区域重建的适当实体。
(c)CA 政府 Code § 8181(c) 重建计划为项目区域的重建提供了适当的方案。

Section § 81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该机构与重建机构相同的权力,用于特定项目,这些权力类似于加州总务部和萨克拉门托市所拥有的权力。该机构可以自行决定何时行使这些权力。此外,它还被认定为住房机构,这意味着它可以申请住房机构有资格获得的州级项目和资金。这项规定并非修改现有法律,而是对其进行明确说明。

Section § 8182.5

Explanation
本法规要求该机构与萨克拉门托市合作,为R街区这一特定区域制定一份开发和再开发计划。该计划应符合《首府区规划》的目标。在计划最终确定之前,必须在发布公告并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后获得批准。

Section § 81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制定和通过必要的文件来帮助管理其项目。它可以决定再开发区域内财产的税款如何分配。其中一部分税款会交给地方机构,而任何额外的资金则用于支付开发成本。一旦开发债务还清,所有税款将归还给地方机构。该法律规定了税收计算的基准年,并要求对来自州有财产的税款进行仔细核算。该机构需要特殊许可才能将一个区域的税款用于另一个区域,并且可以承诺未来的税收收入来偿还贷款。

(a)CA 政府 Code § 8183(a) 机构可经决议通过行使其权力所需或便利的文件,并可指定任何文件应纳入再开发计划。
(b)CA 政府 Code § 8183(b) 根据(a)款通过的文件可包含一项要求,即在通过该文件或多份文件的决议生效日期之后,对项目区内应税财产征收的税款,包括占有权益税,应按以下方式划分:
(1)CA 政府 Code § 8183(b)(1) 每年由或为各征税机构根据其税率对项目区内应税财产的总评估价值征收的税款中,按决议生效日期前最后均衡化的、与该征税机构对财产征税相关的评估名册所示,应分配给各征税机构的资金,并在征收后缴入其资金,如同由或为该等征税机构对所有其他财产征收的税款一样支付(为分配由或为任何征税机构征收的税款之目的,如果该机构在决议生效日期未将该区域纳入项目区,但该区域在生效日期后已被兼并或以其他方式纳入,则应使用该决议生效日期最后均衡化的县评估名册来确定项目区在该生效日期时的应税财产评估价值)。
(2)CA 政府 Code § 8183(b)(2) 每年征收的上述税款中超出该金额的部分,应分配给机构的专项基金,并在征收后缴入该基金,用于支付机构为全部或部分资助或再融资项目区再开发而产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预付款项或债务(无论是已融资、再融资、承担的或其他形式)。除非且直到项目区内应税财产的总评估价值超过(1)款所述最后均衡化评估名册所示的项目区内应税财产总评估价值,否则对项目区内应税财产征收和收取的所有税款应缴入各征税机构的资金。当这些贷款、预付款项和债务(如有)及其利息已付清后,此后从项目区内应税财产税款中收取的所有款项应缴入各征税机构的资金,如同对所有其他财产征收的税款一样支付。
(3)CA 政府 Code § 8183(b)(3) 为根据本节准备的文件分配税款之目的,基准年应保持为1979-80财政年度。自1982-83财政年度起,1979-80基准年名册应进行调整,以反映第8180节(a)款所列的修订项目区。
(4)CA 政府 Code § 8183(b)(4) 为根据本节为第8180节(a)款(2)项所列项目区部分(R街区)准备的文件之目的,基准年应为2001-02财政年度。自2002-03财政年度起,2001-02基准年名册应进行调整,以反映第8180节(a)款(2)项所列的项目区。
(5)CA 政府 Code § 8183(b)(5) 机构应单独核算从第8180节(a)款(2)项所述项目区部分(R街区)获得的州有和租赁财产的税收和租金分配的收支。
(6)CA 政府 Code § 8183(b)(6) 除非机构与总务局局长之间另有书面批准,否则机构不得在R街区内支出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从第8180节(a)款(2)项所述项目区部分(R街区)以外的任何其他项目区部分获得的州有和租赁财产的税收和租金分配。
(c)CA 政府 Code § 8183(c) 在机构为全部或部分资助或再融资再开发项目而进行预付款项、发放贷款或产生任何债务(无论是已融资、再融资、承担的或其他形式)的程序中,(b)款(2)项所述的税款部分可被不可撤销地质押,用于支付上述贷款、预付款项或债务的本金和利息。

Section § 81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为项目区域分配税款时,任何用于帮助地方项目的州政府拨款,都被视为与从这些财产征收的财产税相同。

Section § 81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当重建机构行使其权力时,这些权力仅适用于另一条款(第8160.1条)中明确定义之“大都市区”内。

为了行使重建机构的权力,该机构的管辖权应为第8160.1条 (a) 款所定义之“大都市区”。

Section § 81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萨克拉门托市不得在其任何项目区域计划中包含《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670条中的某些重建融资规定。

Section § 8187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对某个重建计划或其相关文件提出异议,您必须在计划通过之前或通过后的60天内提出。超过这60天,您就不能再质疑其有效性了。 不过,您可以根据特定的民事诉讼程序,提起法律诉讼来确认债券或与这些债券相关的重建计划的有效性,或者确认与债券无关的重建计划的有效性。这包括检查所有授权和管理债券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Section § 818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关于特定事项的判决可以根据另一法律条文确认其是否有效或无效。判决下达后,可以对其提出质疑或重新开启,但通常仅限于90天内。如果案件中的相关人员认为有充分理由,他们可以请求重新审理或对判决提出上诉。

Section § 818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一旦法院判决作出且未提起上诉,或上诉确认了该判决,则该判决为最终判决,未来不能再被质疑。它适用于该判决中裁定的所有问题。如果判决确认某个重建计划有效,该机构可以根据该计划发行债券,并且这些债券将是有效的。此外,该判决将阻止任何人就该判决所涵盖的问题提起诉讼或程序。

判决,如果未提起上诉,或如果提起上诉但判决获得维持,则对于其中已裁决或当时本可裁决的所有事项,对该机构和所有其他当事人应具有永久约束力和终局性;并且如果判决认定重建计划有效,该机构有权发行此类债券,且此类债券一经发行即为有效,该判决应永久禁止任何人提起任何诉讼或程序,提出任何受该判决约束和具有终局性的问题。

Section § 8190

Explanation
如果项目区域内的房产经过重新开发后,再出租至少10年;或者房产为重新开发目的出租至少10年,那么租赁协议必须规定该房产将像私人拥有的房产一样征税。这意味着承租人必须支付整个房产价值的税款,而不仅仅是他们租赁部分的税款。

Section § 81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至少20%的特定税款必须用于增加和改善低收入及中等收入人群的住房。具体而言,来自R街区域的资金也必须遵守此规定。此外,随着时间的推移,R街区域的支出必须与极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水平相符,其中至少三分之一的资金分别用于极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任何由这些税款资助的新建租赁住房,必须在至少55年内对这些收入群体保持可负担性。

(a)CA 政府 Code § 8191(a) 除根据第8183条(b)款分配给管理局的税款外,这些税款由管理局用于支付项目区域内路灯和人行道的安装费用,其余税款中不少于20%应由管理局用于在其管辖范围内增加和改善住房供应,以供《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所定义的低收入人士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所定义的中等收入人士和家庭居住。
(b)Copy CA 政府 Code § 819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8191(b)(1) 就根据第8183条(b)款从第8180条(a)款(2)项所述项目区域部分(R街区域)分配给管理局的税款而言,来自R街区域的这些税款中不少于20%应由管理局用于在其R街区域管辖范围内增加和改善住房供应,以供《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所定义的低收入人士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所定义的中等收入人士和家庭居住。
(2)CA 政府 Code § 8191(b)(2) 在第8180条(a)款(2)项所述项目区域部分(R街区域)的整个持续期间,管理局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5584条为萨克拉门托市确定的极低收入家庭、低收入人士以及中等收入人士和家庭的住房需求比例,支出根据本款预留的资金。然而,在任何情况下,用于资助极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资金不得少于33%,用于资助低收入人士住房的资金也不得少于33%。“极低收入家庭”一词应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规定的含义。
(3)CA 政府 Code § 8191(b)(3) 根据本款预留资金全部或部分资助的新建租赁住房,应在不少于55年内保持对极低收入家庭、低收入人士以及中等收入人士和家庭的可负担性,并由其居住。

Section § 8192

Explanation
如果您从某个机构租赁住宅物业,租期为五年或以下,并且您已支付了因您对该物业的占有权而产生的税款,那么您可以获得未来租金的抵免,或者,如果您不再租赁,则获得退款。抵免或退款的金额将等于您实际支付的税款金额。

Section § 81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住房管理机构在其租赁的物业上向低收入家庭提供可负担住房的要求。它详细说明了在600套和800套新建住宅竣工前后,分配给低收入家庭的单元百分比。最初,25%的现有单元,之后是25%的总单元必须预留。“可负担租金”遵循住房和城市发展部(HUD)的指导方针,“低收入”则根据萨克拉门托县的收入水平定义。租金表必须考虑管理机构的预算,租金上涨与运营成本挂钩。法律鼓励使用免税融资和补贴。年度报告跟踪进展,租赁协议规定了多少单元优先分配给低收入家庭,并允许持续监督和调整。

(a)CA 政府 Code § 8193(a) 在1982年7月1日开始至600套新建住宅单元竣工并首次入住期间,管理机构应已出租或以可负担租金提供给低收入家庭至少25%的现有住宅单元。
(b)CA 政府 Code § 8193(b) 自600套新建住宅单元竣工并首次入住之日起,管理机构应已出租或以可负担租金提供给低收入家庭至少25%的管理机构从部门租赁的物业上的住宅单元总数。
(c)CA 政府 Code § 8193(c) 按照 (a) 和 (b) 款规定应提供的住宅单元数量,应根据管理机构从部门租赁的单元数量的增减而增减。
(d)CA 政府 Code § 8193(d) 本节所称“现有住宅单元”是指管理机构于1979年7月1日从部门租赁的物业上的住宅单元。
(e)CA 政府 Code § 8193(e) 本节所称“新建住宅单元”是指管理机构于1979年7月1日之后首次从部门租赁的物业上的住宅单元。
(f)CA 政府 Code § 8193(f) 本节所称“可负担租金”是指租金(包括管理机构设定的公用事业补贴)不超过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第8节住房援助付款计划(42 U.S.C. Sec. 1437f)或其后续计划所允许的租金。
(g)CA 政府 Code § 8193(g) 本节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收入不超过萨克拉门托县标准大都市统计区中位数收入80%的个人和家庭,该中位数收入由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调整。
(h)CA 政府 Code § 8193(h) 在1980年1月1日开始至800套新建住宅单元竣工并入住期间,管理机构应制定租金表,旨在向低收入家庭提供不少于400套单元,其租金应尽可能接近可负担租金,但需考虑到管理机构在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方面的预算需求。该租金表应旨在对管理机构从部门租赁的其余单元收取市场租金。
(i)CA 政府 Code § 8193(i) 在 (h) 款规定的期间内, (h) 款中提及的400套单元的租金只能按管理机构确定的与单元运营和维护成本(包括管理费用)增加额相等的金额上调。上述决定应基于在管理机构理事会的例会或特别会议上提交的证据。
(j)CA 政府 Code § 8193(j) 在1980年1月1日开始至600套新建住宅单元竣工并入住期间, (b) 款的规定应是管理机构的目标,管理机构应在充分考虑重建计划的规定以及其其他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努力实现该目标。为此,管理机构应在其认为适当的范围内利用:
(1)CA 政府 Code § 8193(j)(1) 住宅单元建设的免税融资,以及
(2)CA 政府 Code § 8193(j)(2) 联邦和州对低收入家庭的补贴计划。
(k)CA 政府 Code § 8193(k) 在1980年11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管理机构应公布一份关于其在实现 (a) 和 (b) 款规定的住房生产目标方面进展的状况报告。该状况报告应 (1) 说明管理机构实现该目标的程度,以及 (2) 明确管理机构为实现该目标打算推行的计划。

Section § 819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R街区进行重建项目时,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被拆除或毁坏,必须在四年内建造同等数量的替代住房。这些新单元的卧室数量必须相等或更多,并且必须是原先被安置人员能够负担得起的。法律还规定,所有新建或经过大幅翻新的住房单元中,至少有30%必须是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能够负担得起的,其中50%必须提供给极低收入家庭。对于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开发的住房,15%必须是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能够负担得起的,其中40%必须提供给极低收入家庭。如果无法在R街区内开发,管理局可以在R街区外以二比一的比例提供可负担住房。这些单元必须保持至少55年的可负担性,并且通过获取长期可负担性契约来提供实现这些目标的灵活性。

(a)CA 政府 Code § 8193.1(a) 凡是位于第8180条(a)款(2)项所述项目区域内(R街区)的住宅单元以及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住房,作为受制于与管理局书面协议或由管理局提供财政援助的重建项目的一部分,被拆毁或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市场中移除时,管理局应在拆毁或移除后的四年内,在R街区内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修复、开发或建造,或促使修复、开发或建造,与被拆毁或移除单元数量相等且卧室数量相等或更多的替代住宅单元,以供出租或出售。所有替代住宅单元应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与被拆毁或移除单元的被安置人员相同或更低收入类别(低收入、极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人员。
(b)Copy CA 政府 Code § 8193.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8193.1(b)(1) 在根据第8194条确定的管理局活动时限之前,管理局在R街区内开发的所有新建和经过实质性修复的住宅单元中,至少有30%应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并由这些个人和家庭居住。要求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住宅单元中,不少于50%应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极低收入家庭,并由其居住。
(2)Copy CA 政府 Code § 8193.1(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8193.1(b)(2)(A) (i) 在根据第8194条确定的管理局活动时限之前,由管理局以外的公共或私人实体或个人在R街区内开发的所有新建和经过实质性修复的住宅单元中,至少有15%应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并由这些个人和家庭居住。要求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住宅单元中,不少于40%应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极低收入家庭,并由这些个人和家庭居住。
(ii)CA 政府 Code § 8193.1(b)(2)(A)(ii) 为全部或部分满足本项要求,管理局可通过法规或协议,促使在R街区外提供两套单元,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或极低收入家庭(视情况而定),以替代原本要求在R街区内提供的每套单元。
(iii)CA 政府 Code § 8193.1(b)(2)(A)(iii) 本款所称“实质性修复的住宅单元”是指在管理局援助下,经过实质性修复的拥有三个或更多单元的多户出租住宅单元,或在管理局援助下,经过实质性修复的拥有一到两个单元的单户住宅单元。
(iv)CA 政府 Code § 8193.1(b)(2)(A)(iv) 本款所称“实质性修复”是指修复价值占住宅修复后价值(包括土地价值)25%的修复。
(B)CA 政府 Code § 8193.1(b)(2)(A)(B) 为满足本款要求,管理局可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或通过法规或协议促使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多户单元的长期可负担性契约,以限制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单元的租赁或购买成本:
(i)CA 政府 Code § 8193.1(b)(2)(A)(B)(i) 这些单元目前无法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低收入或极低收入个人和家庭。
(ii)CA 政府 Code § 8193.1(b)(2)(A)(B)(ii) 这些单元目前可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这些低收入或极低收入个人和家庭,但管理局在公开听证会后,根据充分证据认定,这些单元无法合理预期将继续对同一群体的人员或家庭保持可负担性。
(3)CA 政府 Code § 8193.1(b)(3) 为满足本款要求,新建的出租住宅单元应在不少于55年内对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保持可负担性,并由其居住。

Section § 819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第8193.1条的某些规定仅适用于R街区,该区域是项目的一个特定部分。项目区域的其余部分,不包括R街区,必须遵守第8193条的规定。

Section § 8194

Explanation

本法律为R街区的特定财务和物业相关活动设定了截止日期。首先,由财产税收入支付的贷款和债务必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设立,除非存在需要更多债务的严重持续衰败。即使在这些截止日期之后,现有债务也可以通过再融资进行管理,且不增加债务金额。该机构在该区域的运营活动必须在2032年12月31日前结束,但偿还旧债和维持合同可以继续。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税征收可以持续到2047年12月31日。最后,启动征用程序以获取物业的截止日期是2014年12月31日,除非延长,但无论如何都不能超过2032年的运营时限。

该机构应为第8180条(a)款(2)项中描述的项目区域部分(R街区)设立以下时限:
(a)CA 政府 Code § 8194(a) 设立或产生将根据第8183条收到的财产税收益支付的贷款、预付款和债务的时限,该时限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但是,如果该机构基于充分证据发现以下两项均成立,则该机构可将此限延长10年:
(1)CA 政府 Code § 8194(a)(1) R街区内仍存在严重的衰败。
(2)CA 政府 Code § 8194(a)(2) 除非设立额外债务,否则这种衰败无法消除。
该时限不应阻止该机构产生债务,该债务将从根据第8191条从R街区内物业收取的预留款项中支付,以履行该机构根据第8193.1条承担的义务,或在时限之后对债务进行再融资、退款或重组,前提是债务未增加且债务偿还期限不超过原定偿还日期。贷款、预付款或债务的偿还期限可以超过这些时限。
(b)CA 政府 Code § 8194(b) 该机构在R街区内活动的时限,该时限不得超过2032年12月31日。但是,该机构可以支付先前产生的债务,并执行现有契约、合同和其他义务。该时限不应阻止该机构履行其根据第8193.1条承担的义务。
(c)CA 政府 Code § 8194(c) 根据第8183条从R街区内物业收取财产税的时限,该时限不得超过2047年12月31日。但是,该时限不应被解释为影响任何债券、贷款、预付款、债务或其他义务的有效性或支付,或影响根据第8183条收取税款以支付贷款、预付款、债务或其他义务,以在45年内偿还债券、贷款、预付款和债务的权利。
(d)CA 政府 Code § 8194(d) 在R街区内启动征用程序以获取物业的时限,该时限不得超过2014年12月31日,除非经该机构正式行动明确延长。但是,该时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b)款规定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