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84年法尔经济灾难法案。
总则经济灾害法
Section § 8695.5
本法条指出,州机构在应对自然灾害时,需要更加关注自然灾害对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州机构的灾害响应未能充分关注自然灾害对商业界的经济影响。
灾害响应 州机构 经济影响
Section § 8696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州机构为应对灾害做好准备。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发生时企业面临的经济损失。
本章的宗旨是将州机构应对灾害的规划和响应制度化,以减少这些灾害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困难。
灾害规划 州机构 经济困难
Section § 8696.5
这项法律将“灾难”定义为另一项法律(第8558条的 (b) 和 (c) 部分)中描述的情况,当损失超过三十亿美元时。如果州长指示紧急服务局局长根据本章进行响应,也可以被视为灾难。
在本章中,术语“灾难”指第8558条 (b) 和 (c) 款中规定的情况,如果估计损失超过三十亿美元 ($3,000,000,000),或者州长命令紧急服务局局长执行本章规定。
灾难定义 三十亿美元损失 州长命令
Section § 8697
在灾害的初步紧急和恢复阶段结束后,州机构需要专注于支持长期经济复苏。紧急服务主任有权根据之前的计划为每个机构分配具体职责,确保所有人都清楚自己的紧急任务。主任还可以调动州资源,帮助地方机构开展正在进行的恢复项目。
(a)CA 政府 Code § 8697(a) 在灾害的紧急阶段和立即恢复阶段完成后,适当的州机构应采取行动,以提供有利于长期经济复苏的持续努力。
(b)CA 政府 Code § 8697(b) 紧急服务主任应援引根据第 8595 条作出的任务分配,明确各机构或部门的紧急职能。
(c)CA 政府 Code § 8697(c) 紧急服务主任可以作出任务分配,以协助地方机构实施第 12.4 章(自第 8877.1 条开始)。
紧急恢复 经济复苏 地方机构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