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86年灾后恢复重建法案。
总则灾害恢复重建法
Section § 8877.2
本节强调了允许地方机构有效规划和应对灾害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其灵感来源于1985年墨西哥城地震的经验教训。它突出了赋予这些机构在事件发生前和发生后采取必要行动的权力需求,正如先前在相关条款中所述。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1985年9月19日墨西哥城地震灾害的影响,使得第8870条,特别是其中第 (c) 款所阐明的立法机关认定更具说服力和强制性,并增加了地方机构开展有效的事件前和事件后活动以实现第8872条第 (b) 款第 (4) 项所阐明之目标的权力需求。本章的宗旨是提供该权力。
墨西哥城地震 灾害响应 地方机构权力
Section § 8877.4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灾害”包括毁灭性地震等重大事件。“恢复”是指在灾害发生后,使社会和经济活动恢复正常。“重建”是指重建受损设施以协助恢复工作。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CA 政府 Code § 8877.4(a) “灾害”指毁灭性地震或第8558条(b)款和(c)款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b)CA 政府 Code § 8877.4(b) “恢复”指社会、经济和机构活动在短期和长期内的全面恢复,达到与灾害发生前相当的水平。
(c)CA 政府 Code § 8877.4(c) “重建”指对受损或被毁设施进行翻新、更换或重建,以促成此种恢复。
灾害定义 毁灭性地震 社会恢复
Section § 8877.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城市、县和地方区域在任何灾害发生前制定计划和条例,以便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恢复。这些计划可以评估哪些区域最脆弱,并简化灾后修改现有规划和分区程序的流程。它们还应包括短期和长期的行动计划,并为灾后地方活动制定一项条例。此外,可以设立一个地方重建机构,拥有比典型重建机构更灵活的权力和资金选择。这些计划可以单独制定,也可以与其他地方政府合作制定。
各市、县或州的其他地方行政区划,结合根据《政府法典》第七编第一部第三章第五条(自第65300节起)和第二编第一部第七章第十条(自第8610节起)授权的规划活动,可在灾害发生前制定计划和条例,以促进其管辖区域在灾害发生后的迅速有序恢复和重建。这些计划和条例可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政府 Code § 8877.5(a) 评估其管辖下特定区域遭受潜在灾害损害的脆弱性,以及在灾害发生后,对影响这些区域的现有总体规划或分区条例进行适当修改的简化程序。
(b)CA 政府 Code § 8877.5(b) 一项应急行动和组织计划,用于在灾害发生后实施短期和长期恢复与重建。
(c)CA 政府 Code § 8877.5(c) 一项在灾害发生前通过的条例,该条例可在事件发生后尽快援引,并为根据 (a) 和 (b) 款指定的活动提供必要的地方授权。
这些计划和条例可包括设立地方重建机构的权力和拟议组织,其权力与社区重建机构的权力相当,但该重建机构将被授权在指定重建区域的范围之外运作,并拥有除税收增量来源之外的融资来源。
这些计划和组织安排可单独制定,也可通过与其他地方实体之间的正式合作安排联合制定。
灾害恢复规划 脆弱性评估 灾后行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