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670.70

Explanation

环境改善基金是加州州金库中的一项专项基金,用于收取某些环境违规行为的罚款。该基金中的资金严格保留用于环境改善项目,不能用于清理或恢复受溢油影响的区域。州立法机关可以将这笔资金专门分配给行政官,用于改善目的。

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环境改善基金。根据第9条(从第8670.57节开始)收到的所有罚款,除第8670.64节另有规定外,均应存入环境改善基金。该基金中的资金应仅用于环境改善项目。该资金不得用于清理溢油或溢油后所需的恢复工作。该资金可由立法机关拨款给行政官,用于本节所述的目的。

Section § 867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管理员只能资助经环境改善委员会批准的项目。这些项目必须保护或改善栖息地条件,使其超越现有水平。要符合条件,项目需要满足特定标准:它们必须位于加州的州水域内或附近,在规定时间内有明确可衡量的成果,并且旨在改善栖息地或生态系统,以造福鱼类和野生动物。

(a)CA 政府 Code § 8670.71(a) 管理员应仅资助经环境改善委员会批准的项目。
(b)CA 政府 Code § 8670.71(b) 就本条而言,改善项目是指为保护而获取栖息地,或将栖息地质量和生态系统功能提升至基线条件以上,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项目:
(1)CA 政府 Code § 8670.71(b)(1) 位于州水域内或紧邻州水域,如第8670.3条所定义。
(2)CA 政府 Code § 8670.71(b)(2) 在预定时间范围内具有可衡量的成果。
(3)CA 政府 Code § 8670.71(b)(3) 旨在获取、恢复或改善栖息地,或恢复生态系统功能,或两者兼有,以造福鱼类和野生动物。

Section § 8670.72

Explanation

环境改善委员会的设立是为了监督加利福尼亚州的环境改善项目。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管理员、一名来自专注于自然资源的非营利组织的领导人作为公众成员,以及州海岸保护局的执行官或其代表。该委员会负责组织改善项目的提案、审查和选择方式,并使用特定标准来确保这些项目符合法律的目标。

(a)CA 政府 Code § 8670.72(a) 环境改善委员会特此设立。委员会应由以下成员组成:
(1)CA 政府 Code § 8670.72(a)(1) 管理员。
(2)CA 政府 Code § 8670.72(a)(2) 一名公众成员,由管理员任命,该成员应为全州性非营利组织的官员或民选领导人,该组织的主要宗旨是保护和/或改善自然资源。
(3)CA 政府 Code § 8670.72(a)(3) 州海岸保护局的执行官,或其指定人员。
(b)CA 政府 Code § 8670.72(b) 环境改善委员会应建立一个环境改善项目的征集、提交、审查和选择流程。应制定选择标准,以确保项目符合本条的宗旨。

Section § 8670.73

Explanation

环境改善赠款计划在环境改善基金有足够资金时,为环境项目提供资金。赠款可通过环境改善委员会管理的竞争性遴选程序,发放给各类政府和非营利实体。遴选标准将在向申请人发出的提案征集书中明确列出。

资金必须仅用于赠款申请中描述的特定项目,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如果项目完成后有任何剩余赠款,必须退还给基金。此外,任何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会成员必须披露此情况,并不得参与相关的赠款决定。

对于涉及栖息地获取的项目,委员会的活动须遵守《公共资源法》中的具体规定。

(a)CA 政府 Code § 8670.73(a) 环境改善赠款计划特此设立。当环境改善基金中累积了足够资金以支付一个或多个适当项目的费用时,应征集项目提案。
(b)CA 政府 Code § 8670.73(b) 赠款应以竞争性方式授予非营利组织、市、县、市县联合体、区、州机构和部门;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授予联邦机构,采用由环境改善委员会确立的遴选程序。遴选标准将在分发给潜在申请人的所有提案征集书中列举。管理员可为经环境改善委员会选定并符合本条规定的项目拨付资金。根据本节获得环境改善项目赠款的州部门和机构,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根据《公共资源法》第14315节的规定,利用加州环保青年团的服务。
(c)CA 政府 Code § 8670.73(c) 赠款接受者应仅将赠款用于资助接受者申请中描述的项目。
(d)CA 政府 Code § 8670.73(d) 赠款接受者不得使用赠款资金转移或以其他方式支付未包含在申请中的现有或拟议项目或活动的费用。
(e)CA 政府 Code § 8670.73(e) 分配给项目的任何赠款资金,如果超出接受者申请中概述的完成项目的实际成本,应退还至环境改善基金,且赠款接受者不得将其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f)CA 政府 Code § 8670.73(f) 如果环境改善委员会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受雇于赠款申请人、赠款申请人的雇主,或受赠款申请人雇佣的顾问或独立承包商,该委员会成员应向委员会其他成员披露此情况,且不得参与或就该申请人的赠款提案提出建议。
(g)CA 政府 Code § 8670.73(g) 对于栖息地获取,环境改善委员会应遵守《公共资源法》第31116节中规定的相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