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8894(a) 州建筑师应与州建筑标准委员会、美国建筑师协会加州分会、加州建筑官员协会、国际建筑官员会议、加州结构工程师协会、地震安全委员会、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加州和内华达州混凝土砌体协会、社区协会学会、加州咨询工程师和土地测量师协会、加州业主和经理协会、加州酒店和汽车旅馆协会、加州住房理事会有限公司、加州公寓协会、加州商会、商业地产协会、加州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加州主管协会、业主执行委员会以及加州城市联盟协商,不迟于1996年1月1日制定适用于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英尺的混凝土或钢筋砌体柱或墙结构建筑的抗震改造指南和标准。
(b)CA 政府 Code § 8894(b) 州建筑师应不迟于1996年1月1日发布一份解释抗震改造指南和标准及其使用方法的评论。抗震改造标准应提交给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并应提供给其他相关方。
(c)CA 政府 Code § 8894(c) 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应不迟于1997年7月1日,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采纳、批准、编纂并以引用方式发布根据本章制定的抗震改造标准。
(d)CA 政府 Code § 8894(d) 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应不迟于1997年8月1日,将抗震改造标准提交给国际建筑官员会议,以供其审议并纳入《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16节所定义的示范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