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条
Section § 8750
这项法律强调艺术提升了加州的生活品质,并认识到鼓励和支持艺术技能的重要性,因为它们源于人类的创造力,并有助于所有居民的福祉。
Section § 8751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政府设立了一个艺术委员会,由11名成员组成。其中两名成员由立法机构任命,其余九名由州长任命,州长在任命时必须考虑艺术组织的意见。州长的任命必须得到参议院的确认。
成员任期错开:五名任期四年,四名任期三年,两名任期两年。这些任期通过抽签决定。之前的委员会成员可以被重新任命,除非他们已经连续任职超过四年。
每年一月,委员会选举一名主席。成员每次会议可获得100美元,并报销必要的差旅费和其他公务开支。
Section § 8751.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成员与申请拨款的艺术组织有联系,他们不得与其他委员会成员或咨询小组成员讨论该申请。此外,在审议拨款申请时,他们不得在场。
Section § 8752
Section § 8753
这项加州法规概述了一个专注于艺术的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该委员会鼓励艺术参与和创造力,支持本地艺术项目,并促进艺术家的就业。它还安排在公共建筑中举办艺术品展览,并与州机构合作,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艺术表现力。委员会可以制定必要的规章,雇用人员,并设定与州标准相当的薪资。它可以组建咨询委员会,并从州机构获取协助和数据。委员会还有权举行听证会、签订协议,并接受包括联邦拨款和私人捐款在内的资金。它制定拨款标准,颁发奖项,并可以任命同行评审小组提供指导。
Section § 8753.6
本节在州金库中设立了加州艺术委员会捐款和捐赠基金。该基金中的资金拨给艺术委员会,不受财政年度限制,这意味着他们可以随时将其用于自身目的。此外,来自特定捐赠账户的资金也将转入这个新基金。
Section § 8754
本节规定,州长负责任命艺术委员会的主任。艺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主任处理委员会的政策。
主任协助执行委员会的任务,管理工作人员的招聘和行政事务,其中可能包括副主任等职位,并根据委员会的需要承担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