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应称为“1990年无毒工作场所法案”,并可援引该名称。
无毒工作场所定义
Section § 8351
本节定义了与参与特定拨款或合同的实体维护无毒工作场所相关的关键术语。“无毒工作场所”是指员工不得制造、分销或使用非法药物的工作地点。“员工”指直接从事由特定拨款或合同资助项目工作的人员。“受管制物质”一词涵盖了《受管制物质法》附表I至V中列出的药物。“受拨款人”和“承包商”分别指负责履行拨款或合同条款的组织。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a)CA 政府 Code § 8351(a) “无毒工作场所”指根据本章要求,实体内与第2条(自第8355节起)所述特定拨款或合同相关的工作执行场所,在该场所,实体员工被禁止非法制造、分销、配发、持有或使用受管制物质。
(b)CA 政府 Code § 8351(b) “员工”指直接从事根据第2条(自第8355节起)所述拨款或合同执行工作的受拨款人或承包商的员工。
(c)CA 政府 Code § 8351(c) “受管制物质”指《受管制物质法》(21 U.S.C. Sec. 812)第202节附表I至V中的受管制物质。
(d)CA 政府 Code § 8351(d) “受拨款人”指负责履行拨款项下义务的个人或组织的部门、司或其他单位。
(e)CA 政府 Code § 8351(e) “承包商”指负责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个人或组织的部门、司或其他单位。
无毒工作场所 非法药物使用 受管制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