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8698.4(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但经市、县或市县宣布庇护所危机后,在庇护所危机期间,以下规定应适用于相应的市、县或市县:
(1)CA 政府 Code § 8698.4(a)(1) 紧急住房可包括为无家可归者提供的庇护所,这些庇护所位于或建造在市、县或市县拥有或租赁的任何土地上,包括使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资金获得的土地。
(2)Copy CA 政府 Code § 8698.4(a)(2)
(A)Copy CA 政府 Code § 8698.4(a)(2)(A) (i) 市、县或市县可以条例形式通过合理的当地标准和程序,用于无家可归者庇护所及其内部结构和设施的设计、场地开发和运营,以替代遵守当地建筑审批程序或州住房、健康、适居性、规划和分区或安全标准、
程序和法律,前提是在通过时确定严格遵守当时现有的州和当地标准或法律将以任何方式阻止、阻碍或延迟缓解庇护所危机的影响。对于通过条例建立合理当地标准的司法管辖区,这些标准应至少符合2019年加州住宅规范附录X和加州建筑规范附录O中规定的标准,以及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未来通过的与紧急住房或紧急住房设施相关的任何标准,除非市、县或市县通过调查结果说明为何无法满足这些标准,并说明条例中的标准如何保护健康和
安全。条例通过后,市、县或市县应将通过的条例副本以及任何相关调查结果提交给该部门。
(ii)CA 政府 Code § 8698.4(a)(2)(A)(ii) 在庇护所危机期间,除本节另有规定外,任何住房、健康、适居性、规划和分区或安全标准、程序或法律的规定应暂停适用于无家可归者庇护所,前提是市、县或市县已通过符合确保最低公共健康和安全要求的无家可归者庇护所健康和安全标准和程序,并且这些标准得到遵守。民法典第1941条至第1942.5条(含)中规定的关于适居性或可租赁性诉讼原因的房东租客法律应暂停适用于无家可归者庇护所,前提是市、县或市县已通过无家可归者庇护所的健康和安全标准,并且这些标准得到遵守。
在庇护所危机期间,无家可归者庇护所与当地土地使用规划(包括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的当地和州法律要求应暂停。
(B)CA 政府 Code § 8698.4(a)(2)(A)(B) 本节仅适用于根据本章完全为无家可归者保留的公共设施或无家可归者庇护所。
(3)CA 政府 Code § 8698.4(a)(3) 根据本章建造或允许的无家可归者庇护所不应受《特殊占用公园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部第2.3部分(自第18860条起))、《移动房屋公园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部第2.1部分(自第18200条起))、《移动房屋居住法》(《民法典》第2部第2部分第2章第2.5节(自第798条起))或《休闲车公园占用法》(《民法典》第2部第2部分第2章第2.6节(自第799.20条起))的约束,但车主遗弃的任何车辆或其物品的处理应根据《民法典》第3部第4部分第5章(自第1980条起)进行。
(4)CA 政府 Code § 8698.4(a)(4) 《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不适用于州机构或市、县或市县采取的以下任何行动:
(A)CA 政府 Code § 8698.4(a)(4)(A) 租赁、转让或抵押市、县或市县拥有的土地,或为根据本节建造或授权的无家可归者庇护所便利租赁、转让或抵押地方政府拥有的土地。
(B)CA 政府 Code § 8698.4(a)(4)(B) 为根据本节建造或授权的无家可归者庇护所提供财政援助。
(C)CA 政府 Code § 8698.4(a)(4)(C) 批准一份合同,为根据本节建造或授权的无家可归者庇护所提供服务,以帮助无家可归者。这些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个案管理、资源导航、安保服务、住宿服务和咨询服务。
(5)Copy CA 政府 Code § 8698.4(a)(5)
(A)Copy CA 政府 Code § 8698.4(a)(5)(A) 在2019年7月1日或之前,伯克利市、埃默里维尔市、洛杉矶市、奥克兰市和圣迭戈市,圣克拉拉县,以及旧金山市县应制定一项计划以应对庇护所危机,包括但不限于开发无家可归者庇护所和永久性支持性住房,以及现场支持性服务。该市、县或市县应将该计划公开发布。
(B)CA 政府 Code § 8698.4(a)(5)(A)(B) 如果庇护所危机由阿拉米达县、阿拉米达县内的一个市、奥兰治县、奥兰治县内的一个市或圣何塞市宣布,则该县或该市(视情况而定)应在2020年7月1日或之前制定(A)项所述的计划,并应在本项所要求的计划中包含一项将居民从无家可归者庇护所过渡到永久性住房的计划。
(C)CA 政府 Code § 8698.4(a)(5)(A)(C) 如果庇护所危机由(A)项或(B)项未提及的任何其他县或市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前宣布,则该县或该市(视情况而定)应在2021年7月1日或之前制定(A)项所述的计划,并应在本项所要求的计划中包含一项将居民从无家可归者庇护所过渡到永久性住房的计划。
(D)CA 政府 Code § 8698.4(a)(5)(A)(D) 如果庇护所危机由(A)项或(B)项未提及的任何其他县或市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宣布,则该县或该市(视情况而定)应在宣布庇护所危机后的次年7月1日或之前制定(A)项所述的计划,并应在本项所要求的计划中包含一项将居民从无家可归者庇护所过渡到永久性住房的计划。
(6)CA 政府 Code § 8698.4(a)(6) 如果市、县或市县已宣布庇护所危机,则该市、县或市县应在每年1月1日之前,向参议院住房委员会和众议院住房和社区发展委员会报告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8698.4(a)(6)(A) 该市、县或市县内无家可归者庇护所的居民总数。
(B)CA 政府 Code § 8698.4(a)(6)(B) 该市、县或市县内已从无家可归者庇护所迁入永久性支持性住房的居民总数。
(C)CA 政府 Code § 8698.4(a)(6)(C) 永久性支持性住房单元的估计数量。
(D)CA 政府 Code § 8698.4(a)(6)(D) 该市、县或市县内已退出系统且不再需要无家可归者庇护所或永久性支持性住房的居民人数。
(E)CA 政府 Code § 8698.4(a)(6)(E) 该市、县或市县内根据本节建造的新无家可归者庇护所的数量和床位容量。关于床位容量的信息应包含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以及此后每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报告中。床位容量不应包括市、县或市县拥有或租赁的停车场上,专门指定为允许无家可归者和住房不稳定个人安全停车的无家可归者庇护所的停车位容量。
(F)CA 政府 Code § 8698.4(a)(6)(F) 市、县或市县在已宣布的庇护所危机下为更好地服务无家可归者人口和减少无家可归者人数而采取的新行动。
(G)CA 政府 Code § 8698.4(a)(6)(G) 市、县或市县根据第(2)款通过的条例及任何相关调查结果。
(b)CA 政府 Code § 8698.4(b) 市、县或市县宣布的庇护所危机以及本节中市、县或市县可能利用的规定,包括市、县或市县根据(a)款第(2)项(A)分项第(i)条通过的条例,应适用于根据《权力联合行使法》(政府法典第1编第7部第5章(第6500条起))设立的机构或实体拥有或租赁的任何土地,如果宣布庇护所危机的市、县或市县是设立该实体或机构的协议的当事方之一,且该机构或实体拥有或租赁的不动产位于宣布庇护所危机的市、县或市县的管辖范围内。
(c)CA 政府 Code § 8698.4(c)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8698.4(c)(1) “无家可归者收容所”是指设有过夜住宿设施的场所,其主要目的是为无家可归者提供临时住所,且在宣布的收容危机结束后不再存在。临时无家可归者收容社区可包括支持性服务和自给自足发展服务。“无家可归者收容所”应包括由市、县或市县拥有或租赁的停车场,该停车场明确指定为允许无家可归者和住房不稳定者安全停车的场所。
(2)CA 政府 Code § 8698.4(c)(2) “永久性支持性住房”是指为无家可归者提供的住房,居住期限没有限制,并与现场或非现场服务相关联,这些服务旨在协助支持性住房居民保留住房、改善个人健康状况,并最大限度地提高个人在社区中生活以及(如果可能)工作的能力。
(d)CA 政府 Code § 8698.4(d) 本节仅在203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