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和公共建筑改造债券法案地方政府建筑物
Section § 8878.90
州建筑师与抗震安全委员会合作,负责制定项目获得政府资助的标准。这些项目旨在减少地震造成的受伤风险,并根据其构成的危险程度和修复的成本效益进行优先排序。
这些标准主要关注三个优先事项:首先,消除可能坠落并造成伤害的松散建筑部件(如护墙和飞檐)带来的危险。其次,对建筑物进行部分或分阶段的加固,这可以防止倒塌,并且不会严重干扰建筑物的使用或居住者。最后,是任何其他需要进行抗震安全改进的建筑物。
Section § 8878.96
本节解释了债券资金如何用于建设项目,详细说明了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州建筑师可以向地方政府提供高达75%的符合条件的建设成本作为拨款。作为回报,地方政府必须承诺迅速完成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立即投入使用,并依法进行维护。他们还必须自行承担至少25%的抗震升级费用。
Section § 8878.98
Section § 8878.99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州建筑师向地方政府分配的资金应如何使用。这些资金专门用于加固医院、法院等基本服务建筑,使其能够抵抗地震,并在地震期间和之后保持正常运行。
如果更换或搬迁建筑物比修复更具成本效益,只要新建筑物提供相同的功能,资金就可以重新分配用于此目的。
这项决定需要地方政府和州建筑师的同意。但是,如果原建筑物是历史建筑,州建筑师在做出任何拆除决定之前必须咨询历史保护办公室。
Section § 8878.10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建筑师如何向地方政府分配资金,用于紧急情况和结构改进。地方政府可以申请拨款,州建筑师可能会建议项目升级,以高效地满足区域需求。这些升级可能包括改进建筑物以抵御紧急情况,例如加强通信设备或提供备用电源。州建筑师与地震安全委员会合作,制定一份有资格获得州拨款的建筑物优先清单。
制定此清单后,州建筑师会将其提交给财政部,财政部会评估其是否可能纳入州长的预算中。随后,立法机关可以为清单上的项目拨款。最后,经立法机关批准并按进度付款跟踪,资金将拨付给地方政府,用于特定的建筑物升级,特别是抗震改造。
Section § 8878.101
项目要获得资金,州建筑师必须确认其符合抗震安全标准。申请中必须包含初步设计和详细的成本估算。
如果项目不仅仅是抗震改造,那么这些符合条件的改进费用必须由项目建筑师或工程师认证并明确列出。
如果项目涉及基本服务建筑,在资金获批前,必须符合特定的抗震安全法规。
Section § 8878.102
为了获得资金,加州的当地政府需要遵守特定的安全规定,并拥有一份符合州指导方针的、经批准的应急计划。这份计划还必须包括一份优先清单,列出那些在重大地震后可能失效但对于应急行动至关重要的设施。
Section § 8878.103
这项法律规定,在分配资金时,应优先考虑高风险地震区的项目,特别是地震危险区4。它还优先考虑圣地亚哥县和萨克拉门托县的项目。地方政府项目必须被证明是应对重大地震紧急情况所必需的。
Section § 8878.104
Section § 8878.106
本节阐述了办公室和州建筑师与地震安全委员会合作,制定指导方针以改善大地震后应急响应的作用。这些指导方针规定了申请人资格的标准,并管理应急响应能力,但它们并非固定的规章制度。如果项目的目标通过其他方式能更有效地实现,资金可能会被拒绝。这些指导方针可根据需要进行更新,以实现本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