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政府 Code § 8893.3(a) 须在向潜在受让人提供公共报告副本之前进行的转让,该报告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1018.1条的规定提供。
(b)CA 政府 Code § 8893.3(b) 根据法院命令进行的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遗嘱认证法院在遗产管理中命令的转让、根据执行令进行的转让、破产受托人进行的转让、通过征用权进行的转让,或因强制履行判决而产生的转让。
(c)CA 政府 Code § 8893.3(c) 违约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进行的转让、违约信托人向信托契约受益人进行的转让、任何违约后的止赎出售转让、抵押担保债务违约后的任何止赎出售转让、信托契约担保债务违约后或任何其他包含出售权文书担保债务违约后,通过出售权出售进行的转让,或接受以契约代替止赎或在止赎出售中购买财产的抵押人或信托契约受益人进行的任何后续转让。
(d)CA 政府 Code § 8893.3(d) 受托人在管理逝者遗产、监护、财产托管或信托过程中进行的转让。
(e)CA 政府 Code § 8893.3(e) 从一个共有权人向一个或多个共有权人进行的转让。
(f)CA 政府 Code § 8893.3(f) 向配偶进行的转让,或向一个或多个转让人的直系血亲进行的转让。
(g)CA 政府 Code § 8893.3(g) 夫妻之间因婚姻解除判决、合法分居判决,或因附属于上述任何判决的财产分割协议而进行的转让。
(h)CA 政府 Code § 8893.3(h) 审计长在执行《无人认领财产法》(《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十部第7章(自第1500条起))过程中进行的转让。
(i)CA 政府 Code § 8893.3(i) 根据《税收与税务法典》第一编第六部第7章(自第3691条起)或第8章(自第3771条起)进行的转让。
(j)CA 政府 Code § 8893.3(j) 受让人书面同意建筑物或构筑物将在转让之日起一年内拆除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