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99.70

Explanation

本节在州政府内设立了加州灾害响应委员会。其职责是监督加州地震局和野火基金管理人。

委员会由九名成员组成,包括高级州政府官员或其代表,以及由州长、参议院和众议院任命的公众成员。

公众成员和部分任命成员任期四年,交错任职,其中州长的首批任命成员任期两年。

如果委员会多数成员尚未任命,加州地震局理事会将暂时接管委员会的职责。

(a)CA 政府 Code § 8899.70(a) 特此在州政府内设立加州灾害响应委员会,负责在《保险法》第10089.6条规定的范围内监督加州地震局和野火基金管理人。
(b)CA 政府 Code § 8899.70(b) 委员会应由以下九名成员组成。
(1)CA 政府 Code § 8899.70(b)(1) 州长或其指定代表。
(2)CA 政府 Code § 8899.70(b)(2) 州司库或其指定代表。
(3)CA 政府 Code § 8899.70(b)(3) 保险专员或其指定代表。
(4)CA 政府 Code § 8899.70(b)(4) 自然资源局局长或其指定代表。
(5)CA 政府 Code § 8899.70(b)(5) 由州长任命的三名公众成员。
(6)CA 政府 Code § 8899.70(b)(6) 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一名成员。
(7)CA 政府 Code § 8899.70(b)(7) 由众议院议长任命的一名成员。
(c)CA 政府 Code § 8899.70(c) 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众议院议长任命的成员以及由州长任命的三名成员,任期应为四年,交错任职。州长的首批任命成员任期应为两年。
(d)CA 政府 Code § 8899.70(d) 在委员会多数成员被任命之前,加州地震局理事会应承担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8899.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理事会要正式开展业务,至少需要有五名成员在场。

Section § 8899.72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委员会任命一名具有理赔管理或类似任务经验的人员来运营野火基金,该基金是根据另一项法律设立的。在此人被任命之前,加州地震局将承担这些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