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审计长一般规定
Section § 8543
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州州审计长办公室,该办公室独立于行政部门和立法机构的影响,以确保其公正性。该办公室由米尔顿·马克斯“小胡佛”委员会指导,该委员会负责评估州政府的组织和效率。此外,任何先前在任何语境中提及“州审计局”或“州审计长”的地方,现在都应理解为分别指“加州州审计长办公室”和“加州州审计长”。
Section § 8543.1
加利福尼亚州审计长办公室每年负责检查并报告州行政部门编制的财务报表。他们还根据法律要求处理其他任务,例如绩效审计。当本法律提及“办公室”时,特指加利福尼亚州审计长办公室,除非另有说明。
Section § 8543.2
加州州审计长由州长任命,人选来自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提名的三人名单,该委员会成员包括立法机关两院的代表。委员会在全面搜寻后选出候选人,整个过程包括发布公告和广告。立法机关成员及其他人都可以推荐人选。
审计长任期四年,任何空缺都按同样程序填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审计长可以根据需要将办公室分成不同部门来履行职责。办公室还设有一名首席副审计长。
Section § 8543.4
Section § 8543.5
Section § 8543.6
加州州审计长如果存在正当理由,可以被免职,但这项决定需要州立法机关两院的一致同意。一旦被免职,该人员不能再次被任命担任同一职位。
Section § 8543.7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州审计长的薪资和报销政策。州审计长的年薪与行政部门的机构秘书相同。此外,州审计长在履行职责时产生的任何实际费用都有权获得报销。
Section § 8544
加州州审计长有权雇用并决定其有效履行职责所需的各类员工的薪酬。这包括专业助理、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必要的雇员。
审计长办公室意识到,由于其面临的独特挑战,其员工需要比一般州政府部门更高的资质。因此,他们会相应调整职位分类和薪资,以吸引和留住合适的人才。
在确定薪资时,审计长还会参考公共部门和私营企业中类似职位的薪酬水平,以确保公平的报酬。
Section § 8544.1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审计长向将处理敏感信息、金钱或机密调查细节的潜在雇员获取指纹和相关信息。这也适用于从事类似工作的承包商、其雇员和分包商。审计长将利用这些指纹与司法部进行犯罪背景调查。司法部会将这些调查结果提供给州审计长,州审计长将根据这些个人的犯罪历史来决定他们是否适合其职位。
Section § 8544.2
根据第 8544.1 条所述在该办公室工作的人员,可以通过《公共雇员医疗和医院护理法案》(该法案从第 22751 条开始)注册医疗福利。
Section § 8544.3
这项法律确保,任何在第 8544.1 条所述办公室工作的人,如果截至 1992 年 11 月 3 日已是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的一部分,将保留其在该退休系统中的现有分类。他们将被视为州杂项成员,这是一个由法律另一条款定义的特定群体。
Section § 8544.4
Section § 8544.5
州审计基金是加州州金库中的一项专项基金,用于支付加州州审计长的开支。即使没有标准的预算程序,这项基金也能持续用于这些开支。每年,资金会从普通基金和中央服务成本回收基金拨入这项基金,其中包括审计成本和其他职责的资金。审计长可以每月认证估计成本,从而促使所需资金从这些来源转入州审计基金。
如果获得财政部主任的批准,审计长还可以直接向州机构收取与某些职责相关的费用。为确保透明度,“小胡佛”委员会每年会聘请一名独立的会计师对州审计基金和其运作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公众公布。此外,对“小胡佛”委员会的任何审计都必须符合政府审计标准。
Section § 8545
加州审计长必须在审计报告公开发布后,将所有用于审计的文件至少保存三年。这些文件是公共记录,但某些特定项目不能公开发布。这包括请求保密的个人文书、与未完成审计相关的材料、未用于已完成审计报告的文件,以及担心雇主报复的公务员调查。此外,受法律或宪法规定限制的文件也不能向公众发布。
Section § 8545.1
法律规定,加州州审计长及其现任或前任雇员不得分享受限制的信息,除非法律明确允许。这项规定也适用于与州审计长办公室合作的人员,或在审计或调查中提供协助的政府机构。如果任何人未经允许泄露机密信息,他们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
Section § 8545.2
加利福尼亚州审计长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审计或调查目的,查阅、审查和复制州机构、地方政府及其他公共实体的记录,包括账簿、账目和往来文件。官员和雇员在接到要求时必须予以配合。
审计长的授权代表在查阅文件方面被视为州或地方机构的雇员,但他们必须遵守保密规定。这包括敏感信息,即使与审计长共享,这些信息仍受特权保护并保持保密。
如果有人通过拒绝查阅来阻碍审计长,他们可能会被控轻罪。保密法律仅在明确阻止审计长查阅的情况下才适用。
Section § 8545.3
Section § 8545.4
加州州审计长在审计或调查期间拥有多项权力。他们可以主持宣誓、证明官方行为,并发出传票以传唤证人、获取文件,或收集宣誓声明。传票可由授权人员在加州任何地方送达。此外,针对金融机构金融记录的传票适用特殊规定,可以绕过一些常规要求。
Section § 8545.5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州审计长在进行询问时,如何确保相关方遵守规定的程序。如果有人拒绝出庭、作证或提供所需文件,审计长可以请求法院强制他们配合。法院可以强制该人出庭、回答问题或交出文件。如果他们仍然不遵守,法院可以将其视为藐视法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