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应急服务法案网络安全
Section § 8592.30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相关的核心术语。“关键基础设施控制”是指那些一旦受损,可能严重影响公共健康、安全或经济安全的重要网络和系统。“关键基础设施信息”则包括有关这些控制面临的威胁、其脆弱性以及与保护和恢复相关的操作问题的详细信息。法律还明确,“部门”指技术部,“办公室”指紧急服务办公室,“秘书”和“州机构”的定义则参照州法典中的其他条款。
Section § 8592.35
这项法律规定,到2018年7月1日,部门必须与该办公室合作,更新《州行政手册》中的“技术恢复计划”。更新内容需要包括网络安全策略和事件响应标准,以保护每个州机构的关键基础设施。
在更新这些标准时,应考虑各种因素,例如实施成本、关键基础设施安全、集中式风险管理、行业最佳实践、运营连续性以及个人信息保护。
此外,每个州机构必须向部门提供其更新后的“技术恢复计划”副本以及关键基础设施控制和资产的清单。
Section § 8592.4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每个州机构在特定截止日期前报告他们如何遵守新的技术标准。此外,使用州资金进行数据和技术项目的地方实体可能会被要求提交一份技术恢复计划。该部门可以向这些机构或实体的负责人提供建议,以提高他们对这些标准的遵守。如果一个州机构不向特定的秘书报告,这些建议也会提交给州长。
Section § 8592.45
本法律条款规定,与特定政府运作相关的某些信息、报告、计划和通信是保密的。这意味着它们不能向公众分享,也不能根据任何州法律(包括《加州公共记录法》)予以披露。
Section § 8592.5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网络安全整合中心制定一项长期计划,以帮助食品、农业、水和废水部门加强网络安全。该计划应包括对推广需求的描述、与其他组织协作的方法、资金需求和来源,以及衡量成功的方法。该计划须在2024年1月1日前提交给立法机构,此要求将于2028年1月1日失效。
此外,该中心还负责评估为这些部门提供资金(如拨款)的方案,以提升其网络安全。一份总结此评估的报告,包括资金详情和自愿行动,也须在2024年1月1日前提交给立法机构,报告要求将于2028年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