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应急服务法案紧急状态
Section § 8625
该法律赋予州长权力,在某个区域受到或可能受到特定条件影响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这可能发生在州长认定情况符合特定标准,并且要么收到地方领导人(如市长或县官员)的请求,要么发现地方当局无法自行处理该问题时。
Section § 8627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紧急状态期间,州长对所有州政府机构拥有完全控制权。州长可以在指定区域内使用州的所有警察权,以实现管理紧急情况的目标。州长还负责根据法律中另一条款的指导方针,制定和执行任何必要的命令和法规。
Section § 8627.5
在紧急状态期间,州长可以暂时修改或取消那些原本会限制食品、药品等必需品运送到医院和学校等地的规定。这有助于确保这些必需品能够及时送达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行政延误。任何修改都将广泛公布并立即生效。
这些规定的暂停有效期,直到州长结束紧急状态、正式取消命令,或60天后,以先到者为准。
Section § 8627.7
如果州长因干旱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加州的地方政府不能因为人们没有浇灌草坪或草坪枯黄而对其处以罚款。
此外,不遵守这项规定不会导致法律其他章节所述的刑事指控。
Section § 8628
在紧急状态下,州长可以命令州政府机构动用其人员、设备和设施,以帮助预防或修复紧急情况造成的损害。州长还可以指示这些机构协助地方政府恢复公民健康和安全所需的关键服务。
各机构可以将其任何已拨付的资金用于这些活动,即使这些资金原先是用于其他目的的。
Section § 8628.5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州长在紧急状态期间特殊权力,以确保社区诊所和健康中心能够继续提供服务并获得报酬。州长可以指示州机构通过快速签发许可证、加快申请流程以及为远程医疗或紧急避难所的护理等服务争取联邦批准来帮助这些诊所。州机构可以使用其资金来支持这些工作,即使这些资金最初是用于其他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