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应急服务法案加利福尼亚州紧急医疗服务同伴支持和危机转介服务
Section § 8669.8
这项法律强调了紧急医疗服务 (EMS) 人员和消防员所面临的充满挑战和危险的环境,其中包括接触创伤性事件、有害物质和身体风险。
EMS 工作人员因其工作而承受巨大压力,这会影响他们的心理、情感和身体健康,即使在下班后也是如此。立法承认这种压力可能导致严重的健康问题,如创伤后应激、物质使用障碍,甚至自杀,且 EMS 人员的风险高于其他职业。
此外,EMS 文化传统上不鼓励寻求心理健康支持。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强调了保持 EMS 人员与支持服务之间沟通机密性的重要性,以鼓励他们自由寻求帮助,并降低物质滥用和自杀的风险。
Section § 8669.81
本节解释了与紧急医疗服务(EMS)人员的同伴支持和危机转介服务相关的关键术语。“保密通信”指必须保密的私人交流,除非为提供支持服务所必需,或披露犯罪行为的情况除外。“危机转介服务”为心理健康或成瘾等个人问题提供帮助。“关键事件”和“关键事件应激”分别描述了创伤性事件及其心理影响。“同伴支持服务”是帮助EMS人员应对工作压力的计划,提供咨询和压力管理等多种支持方法。“同伴支持团队”和“团队成员”指提供这些服务的受过培训的EMS人员。
Section § 8669.82
这项法律允许紧急医疗服务提供者设立同伴支持和危机转介项目。这些项目应建立一个由具有相似工作岗位和个人经验的同伴组成的网络,随时准备帮助员工解决各种情绪或专业问题。
支持范围包括物质使用问题、关键事件造成的压力、家庭和悲伤事宜、法律挑战,特别是因公殉职和严重受伤等事件。它还涉及自杀、犯罪受害以及工作场所问题。
此类项目的设立必须与其他的劳动合同分开协商达成协议。这些会谈不影响特定劳动法规定所需的心理健康治疗总次数。
Section § 8669.84
这项法律规定,紧急医疗服务人员有权对其与同伴支持团队成员或危机服务机构的沟通内容保密,但在特定情况下除外。这些例外情况包括:为危机服务进行转介、同伴支持成员之间的咨询、防止伤害或犯罪、获得紧急医疗服务人员的书面同意、遵守法院命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以及法律另有要求时。危机热线也可以披露信息以防止严重伤害或犯罪。强制报告人仍须按照其他法律的规定报告虐待事件。
Section § 8669.85
这项法律规定,提供支持服务并已完成所需培训的同伴支持团队成员,通常不会因人身伤害、非正常死亡或财产损失等损害而被起诉,除非他们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伤害行为。然而,这种保护不适用于医疗事故案件。
此外,如果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或者同伴支持人员和EMS人员都卷入了同一事件,或者他们都参与了同一项正在进行的调查,则不应提供同伴支持服务。
Section § 8669.86
这项法律规定,同伴支持团队成员若要获得保密保护,必须完成由EMS提供者批准的同伴支持培训课程。该培训可能涵盖危机前教育、压力管理、哀伤支持和保密义务等主题。
此外,即使有其他法律规定,EMS提供者也可以根据其通过劳资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政策,拒绝或取消某人作为同伴支持团队成员的资格。
Section § 8669.87
本节指出,当前条款不会凌驾于、改变或影响根据特定先前条款设立的同伴支持项目或EMS(紧急医疗服务)系统利益攸关方。如果本条款与那些早期条款之间存在任何分歧,则以早期条款为准。简而言之,本条款不干涉,并尊重早期条款在同伴支持和EMS系统方面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