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战争紧急状态或紧急状态期间,当任何县、市县或市需要外部援助时,此类援助应依照经批准的应急计划提供。
公职人员有责任尽最大可能合作执行此类计划。
本法律规定,当加州地区发生紧急情况或与战争相关的危机时,外部援助应遵循预先批准的应急计划。它还要求政府官员全力配合这些计划。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长与其他州或联邦政府签订协议,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共享援助。这些协议可以涉及共享人员、设备和服务,以保护生命和财产。在动用任何地方资源之前,州长必须与地方领导人协商以获得他们的批准。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紧急服务办公室制定一项州消防和救援紧急互助计划。该计划必须组织资源以应对灾害,确保全州范围内的消防和救援服务能够迅速动员,并为辅助人员制定培训指南。此外,它还要求每年更新消防和救援设备及人员的清单,并促进各机构之间共享相关信息。此外,该计划应鼓励参与者进行年度培训或演习。值得注意的是,这项互助计划是更广泛的州紧急计划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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