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6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长,除了已经为相关活动分配的任何特定预算之外,还可以从可用资金中支出款项,以应对与战争紧急状态、紧急状态或地方紧急状态相关的状况。

Section § 864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州长为履行特定章节要求所拥有的权力。州长可以在全州设立办公室,获取动产或不动产,与公共和私人机构合作,并采取任何必要行动来履行本章规定的职责。

在执行本章规定时,州长可以:
(a)CA 政府 Code § 8646(a) 在州内必要或便利的地区购置并维持办公场所;
(b)CA 政府 Code § 8646(b) 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或其中任何权益;
(c)CA 政府 Code § 8646(c) 与公共和私人机构合作并签订合同,以执行必要的和适当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和适当的服务以及提供必要的和适当的设施;
(d)CA 政府 Code § 8646(d) 采取本章规定赋予或施加的权力行使和职责履行所必需和附带的其他行为和事项。

Section § 864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在紧急情况下,通过州长,接受联邦政府或私人实体提供的服务、设备、物资或资金。这些可以以赠与、拨款或贷款的形式提供,以帮助管理紧急情况的影响。地方政府也可以在州长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其管理机构或首席执行官接受此类提议。一旦接受,经批准的官员可以根据提议的条款和任何相关的联邦规定接收和使用这些资源。

(a)CA 政府 Code § 8647(a) 凡是联邦政府或其任何机构或官员,以赠与、拨款或贷款的方式,向本州或通过本州向其任何政治分区提供服务、设备、物资、材料或资金,用于减轻紧急情况的影响时,本州通过州长行事,或该政治分区经州长同意并通过其首席执行官或管理机构行事,可以接受此类提议。
(b)CA 政府 Code § 8647(b) 凡是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以赠与、拨款或贷款的方式,向本州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提供服务、设备、物资、材料或资金,用于减轻紧急情况的影响时,本州通过州长行事,或该政治分区通过其首席执行官或管理机构行事,可以接受此类提议。
(c)CA 政府 Code § 8647(c) 接受后,本州州长或该政治分区的首席执行官或管理机构,可以授权本州或该政治分区的任何官员(视情况而定),代表本州或该政治分区接收此类服务、设备、物资、材料或资金,但须遵守提议的条款,并须遵守提出此类提议的联邦机构的任何规章制度(如有)。

Section § 8648

Explanation
加州州长有权偿还任何州机构为法律特定条款所规定的活动所花费的资金。这一偿还过程遵循特定的命令和规则,并且受另一法律条款中附加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86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财政部同意,任何州政府机构都可以使用其资源,例如人员和设备,来协助处理与紧急服务相关的任务。各机构还可以将人员借调给紧急服务办公室。财政部将决定是否应从紧急服务办公室的预算中,向这些机构报销因这些开支而产生的费用。对于那些法律上不能用于此目的的资金,该机构将获得报销,并且这笔开支将被视为对州普通基金的短期贷款。

Section § 8650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一个州机构因其提供的服务或物品获得报销,这笔钱应该存回最初用于这些开支的预算中。

Section § 8651

Explanation
紧急服务主任可以从联邦政府或其机构获取剩余设备、物资和储存设施,以实现紧急服务的目标。

Section § 8652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紧急状态或战争紧急状态期间,因私人财产被征用或损坏,或提供了服务,而向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寻求补偿,您需要向总务部提交索赔。这个过程遵循向州政府索赔的一般规定,并且款项将从州政府为此目的拨出的资金中支付。

Section § 8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长命令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或资源到其辖区外应对紧急情况,这些努力也被视为在帮助他们自己的社区。如果设备在异地使用时受损,地方机构可以向州政府索赔费用。但是,他们不能索赔常规服务或设备磨损的费用,除非是根据互助协议提供的特殊服务。

如果州长在战争紧急状态或紧急状态期间,行使其被赋予的紧急权力,命令任何县、市县、市或区的官员、雇员或机构在其各自机构的属地范围之外履行职责,则任何此类机构因此提供的服务或产生的支出,应被最终认定为直接保护和造福该机构的居民和财产。在战争紧急状态或紧急状态期间,如果任何县、市县、市或区拥有、租赁或运营的任何设备,在该设备所属的公共机构的属地范围之外使用时受损或被毁,遭受损失的公共机构有权按照第 (8652) 条规定的方式,就其损失金额向加利福尼亚州提出索赔。该机构无权就此类人员的服务或就此类设备的租赁、使用或正常磨损向州提出索赔,除非是地方政府机构在执行互助协议时产生的特殊服务。

Section § 8654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述了在总统宣布重大灾害或紧急情况时,加州州长在紧急状态下可以采取的行动。州长可以为灾民获取临时住房,协助地方政府设立这些住房单元,并可能暂停某些法规以加快这一进程。

州长还可以接受联邦拨款和贷款,以帮助受灾的个人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以申请贷款以弥补收入损失并继续运作。针对此类援助的申请程序制定了相关法规。

如果有人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取财政援助,他们可能面临轻罪指控。本法律中使用的术语,如“重大灾害”和“临时住房”,与联邦灾害救济立法中的定义相关联。

(a)CA 政府 Code § 8654(a) 州长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且总统已宣布本州存在紧急情况或重大灾害时,州长可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CA 政府 Code § 8654(a)(1) 与美国任何机构签订购买、租赁或其他协议,以获取供灾民居住的临时住房单元,并将这些单元提供给任何政治分区用于该目的。
(2)CA 政府 Code § 8654(a)(2) 协助拟设立灾民临时住房的任何政治分区获取该临时住房所需的场地,并通过预支或借出州长可从立法机关拨款或任何其他来源获得的任何资金,通过转交任何公共或私人机构提供的资金,或与该政治分区合作执行和实施任何灾民临时住房项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准备这些场地以接收和使用临时住房单元,并为此目的,在州长根据情况宣布必要的条件下,以适当考虑本州当前财政义务的方式,以本州信誉作担保。
(3)CA 政府 Code § 8654(a)(3) 根据州长制定的法规,当他或她通过公告宣布该中止或修改对于提供灾民临时住房至关重要时,暂时中止或修改不超过 (60) 天的任何公共卫生、安全、分区或州内交通法律、条例或规定。
(4)CA 政府 Code § 8654(a)(4) 在他或她认定财政援助对于满足受总统宣布的重大灾害或紧急情况不利影响的个人或家庭的灾害相关必要开支或严重需求至关重要,且这些需求无法通过其他援助方式充分满足时,接受联邦政府以拨款形式提供的援助以资助该财政援助,但须遵守可能对该拨款施加的条款和条件。
(5)CA 政府 Code § 8654(a)(5) 与联邦政府或其任何官员或机构签订协议,承诺本州参与资助根据第 (1) 款接受的任何拨款,金额不超过其 (25) 百分之,并且,如果州长无法获得其他州资金,接受联邦政府预支的州份额,待本州有能力时偿还。
(6)CA 政府 Code § 8654(a)(6)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罗伯特·T·斯塔福德灾害救济和紧急援助法》以及《福利和机构法》第 (13600) 和 (13601) 条的规定,提供财政拨款以满足受总统宣布的重大灾害或紧急情况不利影响的个人或家庭的灾害相关必要开支或严重需求。
(b)CA 政府 Code § 8654(b) 州长请求总统宣布本州存在重大灾害时,州长可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CA 政府 Code § 8654(b)(1) 在他或她认定地方政府将因重大灾害遭受税收及其他收入的重大损失并已证明需要财政援助以履行其政府职能时,代表地方政府向联邦政府申请贷款,并接收该贷款收益并将其支付给地方政府。
(2)CA 政府 Code § 8654(b)(2) 确定地方政府恢复或恢复其政府职能所需的金额,并将该金额证明给联邦政府。但是,该金额不得超过重大灾害发生财政年度地方政府年度运营预算的 (25) 百分之。
(3)CA 政府 Code § 8654(b)(3) 在审查此事后,向联邦政府建议取消根据第 (2) 款发放的全部或部分贷款,当在重大灾害发生后的连续三个完整财政年度内,地方政府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运营开支,包括地方政府承担的灾害相关开支时。
(c)CA 政府 Code § 8654(c) 州长应制定必要的法规,以执行分部 (a) 的第 (4)、(5) 和 (6) 款的宗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福利人员的资格标准;申请和管理程序;调查、处理和批准申请的方法;成立地方或全州审查委员会以审查申请;以及上诉程序。
(d)CA 政府 Code § 8654(d) 任何政治分区均被明确授权,可通过购买、租赁或其他方式,临时或永久地取得安装供灾民使用的临时住房单元所需的场地,并订立任何必要的安排(包括购买临时住房单元和支付运输费用),以准备或装备场地,从而利用这些住房单元。
(e)CA 政府 Code § 8654(e) 任何人在根据本节申请经济援助时,欺诈性地作出任何虚假事实陈述的,经定罪后,每项罪行均构成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f)CA 政府 Code § 8654(f) 本节中使用的“重大灾害”、“紧急情况”和“临时住房”等术语,应与《罗伯特·T·斯塔福德灾害救济和紧急援助法》(P.L. 93-288,经P.L. 100-707修订)中定义或使用的含义相同。立法机关在颁布本节时的意图是,本节应作广义解释,以实现该联邦法案的宗旨。

Section § 8654.1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管理与1994年1月北岭地震相关的费用财政援助。它指出,联邦政府将提供资金,以支付州和地方政府在救灾相关开支中的份额。

财政部长可以签订协议接受这些资金,这些资金可以直接来自联邦机构,也可以通过地方机构获得。这些资金可在1994-95至1997-98财政年度之间接受,总额上限为3亿美元,除非获得额外批准。

资金将存入特别存款基金,专门用于与地震相关的救灾费用。这些资金必须在1997年7月31日前连同利息偿还给联邦政府或地方机构,其中1995-96至1997-98财政年度每年偿还不少于三分之一。

(a)CA 政府 Code § 8654.1(a)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财政援助对于满足州和地方政府的救灾必要开支以及受1994年1月17日北岭地震影响的个人或家庭的严重需求至关重要。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并宣布,联邦政府将向州预支,并将授权地方实体从提供给它们的特定联邦资金中预支此项财政援助费用的非联邦份额。
(b)CA 政府 Code § 8654.1(b) 为实施根据 (a) 款从联邦资金中预支非联邦份额,财政部长可签订协议以接受这些预支款项,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1)CA 政府 Code § 8654.1(b)(1) 资金可直接从联邦政府机构获得,或从联邦政府提供给地方机构的资金中获得。
(2)CA 政府 Code § 8654.1(b)(2) 预支款项可从1994-95财政年度开始接受,且不得迟于1997-98财政年度。
(3)CA 政府 Code § 8654.1(b)(3) 接受的预支款项累计总额不得超过三亿美元 ($300,000,000),除非根据1994年预算法案第28条以及后续预算法案中任何实质性相似的规定,在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发出30天通知后,授权额外金额。州仅应接受为支付此处所产生费用所需的预支款项,且应在短时间内偿还,符合本节规定,并充分考虑州当前的财政义务。
(4)CA 政府 Code § 8654.1(b)(4) 州收到的资金应存入特别存款基金,依照第4部第2章第2条(自第16370节起)的规定,并可根据财政部的命令进行支出、分配或转账,仅用于支付州或地方机构因北岭地震而产生的救灾援助费用的非联邦份额。
(5)CA 政府 Code § 8654.1(b)(5) 根据本节收到的资金,连同州与相关联邦或地方机构商定的利率所产生的利息,应根据财政部长的命令,尽快从普通基金中偿还给联邦政府或预支资金的地方机构,但无论如何,任何预支款项不得在1997年7月31日之后仍未偿还。州应在1995-96、1996-97和1997-98财政年度中,每年偿还不少于预支资金的三分之一。

Section § 86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州金库中设立了加州紧急救济基金,以在紧急状态期间提供资源。它允许财政部在规定期限后,将未使用的资金返还给普通基金。一亿五千万美元已从普通基金转入,用于支持COVID-19救济工作,特别是针对受疫情影响的小企业。这笔钱将拨给小企业倡导办公室,用于资助在之前几轮COVID-19救济补助中被列入候补名单的小企业的补助申请。

(a)CA 政府 Code § 8654.1(a) 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加州紧急救济基金,作为一项专项基金。设立该基金旨在提供与州长宣布的紧急状态相关的紧急资源或救济。
(b)CA 政府 Code § 8654.1(b) 财政部可将加州紧急救济基金中任何已届满支配期的拨款的未支配余额转入普通基金。
(c)CA 政府 Code § 8654.1(c) 现将一亿五千万美元 ($150,000,000) 从普通基金转入加州紧急救济基金,用于与州长于2020年3月4日宣布的COVID-19紧急状态相关的目的。
(d)CA 政府 Code § 8654.1(d) 为向受COVID-19疫情影响的小企业提供紧急救济,现从加州紧急救济基金中拨款一亿五千万美元 ($150,000,000) 给隶属于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的小企业倡导办公室,用于资助在之前几轮加州小企业COVID-19救济补助计划 (第3部第2章第1.6节第8条 (自第12100.80节起)) 中被列入候补名单的小企业补助申请的封闭轮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