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应急服务法案一般财政规定 8645-8654.1.5
Section § 8645
Section § 8646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州长为履行特定章节要求所拥有的权力。州长可以在全州设立办公室,获取动产或不动产,与公共和私人机构合作,并采取任何必要行动来履行本章规定的职责。
Section § 8647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在紧急情况下,通过州长,接受联邦政府或私人实体提供的服务、设备、物资或资金。这些可以以赠与、拨款或贷款的形式提供,以帮助管理紧急情况的影响。地方政府也可以在州长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其管理机构或首席执行官接受此类提议。一旦接受,经批准的官员可以根据提议的条款和任何相关的联邦规定接收和使用这些资源。
Section § 8649
Section § 8652
Section § 865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长命令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或资源到其辖区外应对紧急情况,这些努力也被视为在帮助他们自己的社区。如果设备在异地使用时受损,地方机构可以向州政府索赔费用。但是,他们不能索赔常规服务或设备磨损的费用,除非是根据互助协议提供的特殊服务。
Section § 8654
本法律阐述了在总统宣布重大灾害或紧急情况时,加州州长在紧急状态下可以采取的行动。州长可以为灾民获取临时住房,协助地方政府设立这些住房单元,并可能暂停某些法规以加快这一进程。
州长还可以接受联邦拨款和贷款,以帮助受灾的个人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以申请贷款以弥补收入损失并继续运作。针对此类援助的申请程序制定了相关法规。
如果有人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取财政援助,他们可能面临轻罪指控。本法律中使用的术语,如“重大灾害”和“临时住房”,与联邦灾害救济立法中的定义相关联。
Section § 8654.1
本加州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管理与1994年1月北岭地震相关的费用财政援助。它指出,联邦政府将提供资金,以支付州和地方政府在救灾相关开支中的份额。
财政部长可以签订协议接受这些资金,这些资金可以直接来自联邦机构,也可以通过地方机构获得。这些资金可在1994-95至1997-98财政年度之间接受,总额上限为3亿美元,除非获得额外批准。
资金将存入特别存款基金,专门用于与地震相关的救灾费用。这些资金必须在1997年7月31日前连同利息偿还给联邦政府或地方机构,其中1995-96至1997-98财政年度每年偿还不少于三分之一。
Section § 8654.1
这项法律在州金库中设立了加州紧急救济基金,以在紧急状态期间提供资源。它允许财政部在规定期限后,将未使用的资金返还给普通基金。一亿五千万美元已从普通基金转入,用于支持COVID-19救济工作,特别是针对受疫情影响的小企业。这笔钱将拨给小企业倡导办公室,用于资助在之前几轮COVID-19救济补助中被列入候补名单的小企业的补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