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地震安全和住房改造债券法案财政规定
Section § 8878.25
Section § 8878.26
本法律解释说,本章允许的任何债券都将遵循《州普通义务债券法》中的规定。这包括债券如何创建、管理、出售和偿还。该法的所有规定都包含在此处,如同全文写明一样。
Section § 8878.27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加利福尼亚州地震安全和住房重建融资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它的目的是监督专门用于促进地震安全和住房重建的债券的发行和销售。委员会由州司库、州审计长和财政部部长等主要州官员,以及参议院和众议院的指定人员组成。州司库担任委员会主席。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管理普通义务债券。
此外,这项法律指定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为负责这些事务的“理事会”。该理事会可以制定规则,以确保融资计划在地方层面的妥善管理,从而维护债券的法律效力和免税地位。
Section § 8878.28
本节解释了一个委员会将决定是否需要发行债券来执行某些行动。如果需要,委员会还将决定应出售多少债券。这些债券可以分几个阶段发行和出售,因此不需要一次性全部出售。
Section § 8878.29
Section § 8878.30
Section § 8878.31
Section § 8878.32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从债券溢价和利息收益中收取的资金,都必须存放在一个专门的基金中。这笔钱随后可以转入普通基金,用于帮助支付债券的利息开支。
Section § 8878.33
Section § 8878.34
这项法律允许对根据本章最初发行的债券进行再融资,使用所谓的“再融资债券”。此过程必须遵循加州《政府法典》另一部分中的特定规则。当加州选民批准最初的债券时,他们的批准也涵盖了未来为再融资这些原始债券而发行的任何债券。
Section § 8878.3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向一个州投资账户申请贷款,以帮助资助其项目。贷款申请金额不能超过该委员会被允许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总价值。委员会必须填写必要的文件来获取和偿还贷款。任何借来的钱都将存入一个基金,并根据法律的具体要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