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章中,“委员会”指加利福尼亚-内华达州际协定委员会。
总则加利福尼亚州-内华达州州际协定委员会
Section § 8132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由七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专注于特拉基河、卡森河、沃克河和太浩湖周围的区域。水资源局局长是其中一员,另外六名成员由州长从特定县(塞拉县、内华达县、普莱瑟县、埃尔多拉多县、阿尔派恩县和莫诺县)中选出。此外,一名成员可以来自加州任何地方,只要他们代表太浩湖地区。
委员会应由七名成员组成,即水资源局局长和由州长任命的六名成员,这些成员应从居住在特拉基河、卡森河和沃克河盆地以及太浩湖组成的区域内、拥有财产或在该区域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加州选民中选出,具体如下:
一名来自塞拉县或内华达县;一名来自普莱瑟县;一名来自埃尔多拉多县;一名来自阿尔派恩县;一名来自莫诺县;以及一名居住在该州任何地方的成员,该成员应代表太浩湖地区。
委员会成员 特拉基河 卡森河
Section § 8135
本条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选出一名秘书,这名秘书也可以是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委员会被允许雇用员工,并根据需要花费资金,以履行其职责和目标。
委员会应任命一名秘书,该秘书可以是其成员之一,并可雇用其认为必要的雇员,以履行其在本章下的职能。它还可以承担必要的开支,以实现其宗旨。
委员会秘书 雇用雇员 招聘员工
Section § 8136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委员会负责与内华达州的一个类似机构合作,制定一项关于太浩湖、特拉基河、卡森河和沃克河水域如何共享和使用的协议。这项协议将提交给两国州立法机构批准。委员会还与总统任命的美国代表合作,进行谈判并向国会报告。
州际协定 太浩湖水分配 特拉基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