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69.8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由于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和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等联邦法律,加州必须管理该州每年可发行的私人活动债券总额的上限。州可能需要一个特殊的公式或程序来分配这个上限,并且需要一个州机构来监督它。

该法律强调了使用这些债券提供重大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例如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以及帮助教师等学校系统员工购买住房。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8869.80(a) 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Public Law 99-514)为每个州可发行的私人活动债券总额设定了总量上限。该总量上限是1987年州人口乘以七十五美元($75)以及每个后续日历年州人口乘以五十美元($50)的乘积。
(b)CA 政府 Code § 8869.80(b) 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26 U.S.C. Secs. 54a and 1400U-1)的第1112和1401节为每个州可发行的债券授权总额设定了上限。该金额可由联邦法律、联邦通知或联邦法律和通知不时确定。
(c)CA 政府 Code § 8869.80(c) 联邦法案要求每个州根据特定公式分配其总量上限,除非州长公告或州立法确立了不同的程序。
(d)CA 政府 Code § 8869.80(d) 因此,有必要指定一个州机构并建立一个分配系统来管理州总量上限。
(e)CA 政府 Code § 8869.80(e) 促进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的住房服务了重大的公共利益。
(f)CA 政府 Code § 8869.80(f) 保护和修复现有政府援助的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住房服务了重大的公共利益。
(g)CA 政府 Code § 8869.80(g) 通过提供联邦税收抵免或降低利率抵押贷款,以帮助愿意在高优先级学校服务的教师、校长、副校长、助理校长和分类雇员购买住房,服务了重大的公共利益。

Section § 8869.81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实施关于可使用多少免税债券授权的州限制。它指的是由1986年联邦税制改革法案、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以及《国内税收法典》特定条款设定的限制。

本章旨在实施由1986年联邦税制改革法案(Public Law 99-514)第1301节、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26 U.S.C. Secs. 54a and 1400U-1)第1112节和第1401节以及《国内税收法典》第142(k)节和第146节确立的州总量限制。

Section § 8869.82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定义了与加州私人活动债券债务限额管理和分配相关的关键术语。定义的关键术语包括“委员会”,指加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以及“基金”,指相关的委员会基金。它解释了地方机构和州机构、私人活动债券以及债券分配的州上限的含义。

本章节进一步阐明,它监督总允许债务(即州上限)如何在州和地方机构之间分配。此外,分配或转让的州上限的任何部分都将成为发行人的特定债券限额。

(a)CA 政府 Code § 8869.82(a) 在本章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节定义的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8869.82(a)(1) “委员会”指根据第8869.83节设立的加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
(2)CA 政府 Code § 8869.82(a)(2) “基金”指根据第8869.90节设立的加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基金。
(3)CA 政府 Code § 8869.82(a)(3) “《国内税收法典》”指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26 U.S.C. Sec. 1 et seq.),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
(4)CA 政府 Code § 8869.82(a)(4) “发行人”指任何经本州宪法或法律授权发行私人活动债券的地方机构或州机构。
(5)CA 政府 Code § 8869.82(a)(5) “地方机构”指《国内税收法典》第103节(26 U.S.C. Sec. 103)所指的本州任何政治分区,或任何有权代表该政治分区发行私人活动债券的实体。
(6)CA 政府 Code § 8869.82(a)(6) “MBTCAC”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199.8节设立的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
(7)CA 政府 Code § 8869.82(a)(7) “私人活动债券”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42(k)节和第146节(26 U.S.C. Secs. 142(k) and 146)规定,为获得免税资格而需要取得本州发行量上限一部分的任何债券或其它工具的全部或部分,通常包括《国内税收法典》中定义的以下所有债券:
(A)CA 政府 Code § 8869.82(a)(7)(A) 免税设施债券,但机场、码头和某些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债券除外。
(B)CA 政府 Code § 8869.82(a)(7)(B) 合格抵押债券。
(C)CA 政府 Code § 8869.82(a)(7)(C) 合格小额发行债券。
(D)CA 政府 Code § 8869.82(a)(7)(D) 合格学生贷款债券。
(E)CA 政府 Code § 8869.82(a)(7)(E) 合格重建债券。
(F)CA 政府 Code § 8869.82(a)(7)(F)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41(b)(5)节(26 U.S.C. Sec. 141(b)(5))的规定,超过一千五百万美元($15,000,000)的政府债券(包括预先退款)发行中的不合格金额。
(8)CA 政府 Code § 8869.82(a)(8) “私人活动债券限额”指根据本章分配或转让给州机构或地方机构的州上限的任何部分。
(9)CA 政府 Code § 8869.82(a)(9) “州”指加利福尼亚州。
(10)CA 政府 Code § 8869.82(a)(10) “州机构”指本州及所有州实体,包括本州或其机构或工具为其成员的联合权力机构,有权发行私人活动债券,其利息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03(a)节(26 U.S.C. Sec. 103(a))免征所得税,包括《国内税收法典》第150(d)节(26 U.S.C. Sec. 150(d))所述的非营利公司,有权发行合格奖学金资助债券。
(11)CA 政府 Code § 8869.82(a)(11) “州上限”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8869.82(a)(11)(A) 《国内税收法典》第146(d)节(26 U.S.C. Sec. 146(d))为1986年开始的每个日历年规定的金额。
(B)CA 政府 Code § 8869.82(a)(11)(B) 根据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第1112节和第1401节(26 U.S.C. Secs. 54a and 1400U-1)为本州保留的金额。
(C)CA 政府 Code § 8869.82(a)(11)(C) 《国内税收法典》第142(k)节(26 U.S.C. Sec. 42(k))规定的金额。
(b)CA 政府 Code § 8869.82(b)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46(e)节(26 U.S.C. Sec. 146(e)),本章规定了本州有权发行私人活动债券的州机构和地方机构之间州上限的分配。
(c)CA 政府 Code § 8869.82(c) 根据本章分配或转让的州上限的任何部分,应成为该发行人就其发行的任何私人活动债券的私人活动债券限额。

Section § 8869.83

Explanation

加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是一个州政府机构,由六名成员组成:州司库(兼任委员会主席)、州审计长、州长、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主任、加州住房金融局执行主任以及一名地方政府代表。后三名成员为无表决权成员。

州司库为委员会提供行政支持,并负责保管记录。委员会可以将其职责委托给其成员或工作人员,并且需要两名有表决权成员才能做出决定。委员会的行动需要至少两票才能通过,除非所有成员同意由主席代表他们行事。委员会成员不获得任何报酬。

(a)CA 政府 Code § 8869.83(a) 州政府设有加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由以下六名成员组成:
(1)CA 政府 Code § 8869.83(a)(1) 州司库,或其指定代表。
(2)CA 政府 Code § 8869.83(a)(2) 州审计长,或其指定代表。
(3)CA 政府 Code § 8869.83(a)(3) 州长,或其指定代表。
(4)CA 政府 Code § 8869.83(a)(4)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主任,为无表决权成员。
(5)CA 政府 Code § 8869.83(a)(5) 加州住房金融局执行主任,为无表决权成员。
(6)CA 政府 Code § 8869.83(a)(6) 一名地方政府代表,为无表决权成员,由委员会两名有表决权成员选出。
(b)CA 政府 Code § 8869.83(b) 州司库应担任委员会主席,州司库办公室应为委员会的运作提供一名执行主任以及所需的任何行政协助和支持人员。主席应保管或促使保管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及其他记录和文件。委员会可通过决议,将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权力和职责委托给其一名或多名成员、其执行主任或委员会的任何其他官员或雇员,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委员会签订合同的权力。
(c)CA 政府 Code § 8869.83(c) 委员会成员应无偿任职。
(d)CA 政府 Code § 8869.83(d) 委员会两名有表决权成员构成法定人数。委员会采取任何行动均须获得两名有表决权成员的赞成票。但是,委员会可经全体一致投票,授权其主席执行本章赋予委员会的任何行为。

Section § 8869.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设立了一个委员会,负责确定并公布加州每年私人活动债券的州上限。该委员会将此上限分配给州和地方机构,并制定了这些分配的申请流程。委员会还可以在分配之前或之后,为特定债券类别优先或保留部分上限。申请人可能需要在申请时缴纳保证金,该保证金将保留直至债券发行,如果未使用则予以保留。部分州上限可根据特定规定转让给MBTCAC用于住房债券。

该法律还包括设立“额外学分教师购房计划”的选项,为在高优先学校工作的教师和学校员工提供抵押贷款信用和贷款。该计划可以保留未来的州上限分配,要求参与者履行教学合同,并在未满足条款时允许追回资金。委员会必须每年报告计划成果,包括分配情况和参与者统计数据。然而,除非立法机关进一步延长,否则本计划下的新保留在2004年1月1日之后不得进行。

(a)CA 政府 Code § 8869.84(a) 委员会应在每个日历年开始后,尽快确定并公布该日历年的州上限。
(b)CA 政府 Code § 8869.84(b) 每个日历年的全部州上限特此分配给委员会,以便根据本章规定进一步分配给州和地方机构。
(c)CA 政府 Code § 8869.84(c) 委员会应准备申请表并公布程序,用于接收和审查希望发行私人活动债券的州和地方机构的申请。
(d)CA 政府 Code § 8869.84(d) 委员会可随时,在任何日历年向任何州机构或地方机构授予任何分配之前或之后,公布尚未分配的州上限的任何部分的优先事项或保留,无论是针对某些类别的债券还是类别的发行人。
(e)CA 政府 Code § 8869.84(e) 委员会可要求任何向委员会或MBTCAC申请分配部分州上限的发行人,根据委员会的决定,缴纳最高为所申请部分1%的保证金。如果未获得分配,保证金应予退还。如果获得分配,保证金应按所获分配的比例保留,直至债券发行。债券发行后,保证金应按以下金额退还给发行人:(1)保留的保证金金额乘以(2)已发行债券金额除以已获分配金额的比例。如果在分配到期前未发行债券,保证金应予保留。但是,在仅发行部分或未发行债券的情况下,如果委员会认定有充分理由,可退还全部或部分保证金。任何保留的保证金部分应存入基金。
(f)CA 政府 Code § 8869.84(f) 委员会可将部分州上限转让给MBTCAC,用于合格抵押债券和免税设施债券或合格住宅租赁项目,这些术语在《国内税收法》中使用,统称为“住房债券”,并附有MBTCAC可据此将这些金额分配给州和地方层面住房债券发行人的指示和条件。在履行这些职能时,MBTCAC应完全按照委员会的指示或授权行事。如果委员会根据本款授权向MBTCAC进行转让,则在第8869.85、8869.86、8869.87和8869.88节中提及的“委员会”,就任何住房债券而言,应被视为指MBTCAC。
(g)Copy CA 政府 Code § 8869.84(g)
(1)Copy CA 政府 Code § 8869.84(g)(1) 委员会可设立“额外学分教师购房计划”,以提供联邦抵押贷款信用证书和由抵押贷款收益债券资助的低利率贷款,给符合条件的教师、校长、副校长、助理校长和分类雇员,他们同意在高优先学校任教或提供行政管理或服务。援助优先权应给予符合条件的教师、校长、副校长和助理校长。
(2)CA 政府 Code § 8869.84(g)(2) 就本计划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政府 Code § 8869.84(g)(2)(A) “高优先学校”指一所州立K-12公立学校,该学校在根据《教育法典》第52052节(a)款制定的学术表现指数中排名后半部分。但是,应优先考虑排名在最低三个十分位数内的学校。
(B)CA 政府 Code § 8869.84(g)(2)(B) “分类雇员”指学区雇员,受雇于不需要认证资格的职位。

Section § 8869.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州和地方机构如何向一个委员会申请获得一部分“州上限”,这个上限是对它们可以发行的私人活动债券总额的限制。州机构可以为特定项目或一个总金额申请分配,而地方机构则必须为特定项目或计划申请。委员会必须批准这些分配,任何发行的债券都必须依赖于已分配的这部分额度。一旦使用这部分分配额度发行了债券,该分配就不能被更改或撤销,除非委员会明确允许其用于未来结转。机构可以将它们获得的分配额度转让给其他机构,但前提是委员会批准,并且转让不能以现金或其他支付作为交换。所有转让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并保存至所发行债券的整个期限。

(a)CA 政府 Code § 8869.85(a) 各州机构应向委员会申请分配一部分州上限,并提供委员会可能要求的任何信息。该申请可针对特定项目,也可针对指定金额,由州机构自行决定用于项目或计划。任何州机构发行的私人活动债券,除非委员会已向该州机构分配或允许转让一部分州上限,否则不应被视为获得任何州上限部分的利益。该分配可根据委员会确定的任何条款和条件进行。
(b)CA 政府 Code § 8869.85(b) 任何地方机构可向委员会申请分配一部分州上限,并提供委员会可能要求的任何信息。地方机构的申请只能针对特定项目或计划。任何地方机构发行的私人活动债券,除非委员会已向该地方机构分配或允许转让一部分州上限,否则不应被视为获得任何州上限部分的利益。该分配可根据委员会确定的任何条款和条件进行。
(c)CA 政府 Code § 8869.85(c) 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分配,在据此发行债券后,至少在所发行债券的金额范围内,应不可撤销。任何分配均不得允许接收该分配的州机构或地方机构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46(f)条或第142(k)(5)(B)(ii)条将全部或任何部分分配用于结转,除非委员会明确允许将该分配用于结转。
(d)CA 政府 Code § 8869.85(d) 根据本节向州机构或地方机构进行的任何分配,未经委员会明确允许,不得由其初始接收方转让给任何其他州机构或地方机构。经委员会许可,任何州或地方机构可通过决议,将其私人活动债券限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让给任何其他地方机构、任何州机构或转回委员会。任何此类转让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可以是普遍的或有限的,并受决议中或委员会许可下可能规定的任何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只要该转让在据此发行债券后,至少在所发行债券的金额范围内,是不可撤销的。每个受让方应在其记录中保存该转让的书面记录,至少保存至根据该转让发行的所有私人活动债券的期限届满。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转让,不得以现金、财产或其他有市场价值的物品作为回报。

Section § 8869.8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州和地方机构以多种方式使用其私人活动债券限额:发行债券、根据联邦税法结转未使用的限额,或者在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将限额转让给其他机构。在发行债券之前,机构必须分配其债券限额的特定部分,并且一旦债券发行,此分配就不可更改。机构在发行债券、转让债券限额或选择结转债券限额时,必须通知相关委员会。委员会将这些通知的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与债券的有效期相同。

(a)CA 政府 Code § 8869.86(a) 受限于第8869.85条(d)款可能规定的任何转让私人活动债券限额的限制,任何州机构或地方机构可将其私人活动债券限额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1)CA 政府 Code § 8869.86(a)(1) 发行私人活动债券。
(2)CA 政府 Code § 8869.86(a)(2) 如果委员会允许,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42(k)条或第146(f)条进行结转选择。
(3)CA 政府 Code § 8869.86(a)(3) 如果委员会允许,向任何州机构、地方机构或委员会进行转让。
(b)CA 政府 Code § 8869.86(b) 在发行任何私人活动债券之前,发行人应在债券决议或其他批准发行债券的类似行动中,明确指定该发行人可用或预期可用的私人活动债券限额的一部分用于该债券发行。该指定在债券发行后,就其金额而言,应不可撤销。
(c)CA 政府 Code § 8869.86(c) 每个州机构和地方机构应在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后,按照委员会的指示,书面通知委员会:
(1)CA 政府 Code § 8869.86(c)(1) 发行任何私人活动债券。
(2)CA 政府 Code § 8869.86(c)(2) 根据第8869.85条(d)款采取的任何行动,以转让其私人活动债券限额的任何部分。
(3)CA 政府 Code § 8869.86(c)(3)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42(k)条或第146(f)条,选择将州机构或地方机构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私人活动债券限额视为结转。委员会应将其记录中的通知保存期限不短于通知中所述所有已发行私人活动债券的期限。

Section § 8869.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向地方和州机构询问有关即将发行的私人活动债券的信息,例如发行金额和用途,以帮助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8869.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特别委员会将私人活动债券的限额转让给联合权力机构。这是根据某些财政部条例分配债券的另一种方式,旨在灵活管理这些债券。

Section § 8869.8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一个委员会分配一部分州的免税私人活动债券(即“州上限”),供州或地方机构在合格计划下发行抵押贷款信用证书。这有助于这些机构为获得抵押贷款的人提供财政援助。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委员会可根据其确定的任何条款和条件,授权使用部分州上限,如《国内税收法典》第146(n)条所设想,用于任何州机构或地方机构在合格抵押贷款信用证书计划下发行抵押贷款信用证书,上述术语的定义见《国内税收法典》第25(c)条。

Section § 8869.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特定委员会向涉及债券的各方(如债券发行人或购买者)收取费用,以弥补其履行职责的成本。收取的费用将存入一个名为“加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基金”的账户,一旦适当拨款,该基金将用于支付委员会和司库的开支。

如果委员会尚未收到任何费用,他们可以借款来支付初期的设立和运营成本。此外,从1987-88财政年度开始收到的任何费用也必须存入该基金。

(a)CA 政府 Code § 8869.90(a) 委员会可向主承销商、债券购买者或债券发行人收取费用,以弥补委员会在履行本章规定的职责和责任时产生的成本。任何收到的费用应存入特此设立的加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基金。基金中的所有款项,经拨款后,应可用于支付委员会和司库的开支。
(b)CA 政府 Code § 8869.90(b) 在委员会收到费用并根据本章规定拨款用于委员会开支之前,委员会可借入任何所需款项,以满足委员会初步组建和运营的必要开支。
(c)CA 政府 Code § 8869.90(c) 委员会从1987-88财政年度开始收到的任何费用或存款,也应存入该基金。

Section § 8869.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说明加利福尼亚州应如何使用其可根据联邦税法发行的免税私人活动债券的最高额度。它强调该过程应公平、灵活且实用,并且规则应以最能实现这些目标的方式进行解释。

Section § 8869.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与联邦法律发生冲突,该部分仍应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适用,但必须与联邦法律保持一致。如果存在这种冲突,该冲突部分不会影响本章的其他规定。

Section § 8869.93

Explanation
加州州司库,或者他们指定的人,负责确认某些被称为“私人活动债券”的债券符合联邦法律的特定要求。他们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这些债券符合规定。

Section § 8869.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制定、修改或废除规则,而无需遵循《行政程序法》的常规步骤,但某些特定情况除外。委员会必须将任何拟议的修改告知公众,并在公众意见征询期结束前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该征询期应至少提前21天公布。任何规则或规章一经通过即生效。在紧急情况下,委员会可以迅速制定规则以保护公共安全和福利,这些规则被视为立即必要。这项权力有效期至2029年1月1日,此后该条款将不再有效。

(a)CA 政府 Code § 8869.94(a) 委员会可根据本章规定制定、修订或废止规章制度,无需遵守《行政程序法》(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程序要求,除非(b)款另有规定。
(b)CA 政府 Code § 8869.94(b) 委员会应提供第11346.5条所述的拟议行动通知。拟议行动通知应在公众意见征询期结束前至少21天向公众提供,且委员会应在公众意见征询期结束前安排至少一次第11346.8条所述的公开听证会。 委员会应维护一份第11347.3条所述的规则制定档案。规章的最终版本应附有第11346.9条(a)款所述的最终理由说明。
(c)CA 政府 Code § 8869.94(c) 这些规章制度经委员会通过后立即生效。
(d)CA 政府 Code § 8869.94(d) 委员会也可根据本章规定制定、修订或废止紧急规章制度。这些规章的制定、修订或废止被推定为是为立即维护第11346.1条含义范围内的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利所必需的。
(e)CA 政府 Code § 8869.94(e) 本条仅在2029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8869.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作为紧急措施,快速制定、修改或废除规章制度,并且这些行动被自动视为对公众福祉是必要的。这项权力将于2029年1月1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