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长与内华达州签订协议,以促进两州之间就胡佛水坝项目建立良好关系。这项举措包括解决加州为该项目在内华达州使用水和电能所涉及的财产的任何税务问题。

州长应代表加利福尼亚州,以加利福尼亚州的名义,与内华达州签订一项契约或协议,其目的在于:
(a)CA 政府 Code § 8100(a) 促进、培养和鼓励加利福尼亚州人民与内华达州人民之间就胡佛水坝项目(Boulder Canyon Project)建立友好和睦的精神。
(b)CA 政府 Code § 8100(b) 调整与内华达州或其政治分区对位于内华达州境内或将位于内华达州境内,且用于或将用于与胡佛水坝项目相关的蓄水、储存、发电、输送、分配或其他水或电能处理或处置的财产的拟议征税事宜,该财产是或将是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任何政治分区的财产。

Section § 8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契约或协议,除非获得加州立法机构的批准,否则在加州不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契约或协议,除非获得本州立法机构的批准,否则对加利福尼亚州不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