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公路安全、交通减缓、空气质量和港口安全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立法机关意图将存入该基金的债券收益用于资助本条所述的未来十年内的出行、安全和空气质量改善项目。根据本章发行和出售的债券收益,用于本章规定的目的,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a)Copy CA 政府 Code § 8879.23(a)
(1)Copy CA 政府 Code § 8879.23(a)(1) 四十五亿美元 ($4,500,000,000) 应存入走廊出行改善账户,该账户特此在该基金中设立。账户中的资金应在立法机关年度预算案拨款后,供加州交通委员会用于分配,以改善加州高度拥堵的出行走廊的绩效。账户中的资金应用于改善州公路系统,或地方道路系统中通往州公路系统的主要通道,通过扩容、加强运营或以其他方式改善这些高拥堵出行走廊内的出行时间来缓解拥堵,具体由部门和区域或地方交通机构根据 (3) 或 (4) 段(如适用)的程序确定。
(2)CA 政府 Code § 8879.23(a)(2) 委员会应在2006年12月1日前制定并采纳本分项资助项目的指导方针,包括区域规划目标,并应在审查交通部以及区域交通规划机构或县交通委员会或管理局根据 (4) 段提交的项目提名后,从账户中向项目分配资金。
(3)CA 政府 Code § 8879.23(a)(3) 根据 (2) 段采纳的指导方针,交通部应不迟于2007年1月15日,在全州范围内提名项目,以从账户中分配资金。交通部的提名应在地理上保持平衡,并应反映交通部对最符合 (1) 段所述政策目标的项目的评估。
(4)CA 政府 Code § 8879.23(a)(4) 根据 (2) 段采纳的指导方针,负责根据第14527节编制区域交通改善计划的区域交通规划机构或县交通委员会或管理局,可以提名根据 (1) 段确定的、最符合该段所述政策目标的项目,以从账户中获得资金。根据本段提名的项目应不迟于2007年1月15日提交给委员会,以供考虑资助。
(5)CA 政府 Code § 8879.23(a)(5) 所有提交给加州交通委员会的提名都应附有关于量化和质化措施的文件,以验证每个项目与 (1) 段所述政策目标的一致性。所有提交给委员会以从本账户获得资金的项目都应包含在区域交通计划中。
(6)CA 政府 Code § 8879.23(a)(6) 在审查项目提名和支持文件后,委员会应不迟于2007年3月1日,采纳一个由本账户资助的初步项目计划。该计划可每两年更新一次,与委员会采纳的指导方针规定的州交通改善计划的两年期采纳程序相结合。项目纳入该计划应基于证明该项目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CA 政府 Code § 8879.23(a)(6)(A) 是走廊内的高优先项目,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证明:(i) 根据 (3) 段由交通部和根据 (4) 段由区域交通规划机构或县交通委员会或管理局提名的项目清单中均包含该项目;或 (ii) 如果需要为项目提供全额资金,则确定并承诺从其他州、地方或联邦资金中为项目提供补充资金。
(B)CA 政府 Code § 8879.23(a)(6)(B) 不迟于2012年12月31日可以开始施工或实施。
(C)CA 政府 Code § 8879.23(a)(6)(C) 通过改善出行时间或减少每日车辆延误小时数来提高高拥堵走廊的出行能力,改善州公路系统在乡村、郊区和城市地区之间的连通性,或改善公路或道路路段的运营或安全性。
(D)CA 政府 Code § 8879.23(a)(6)(D) 改善就业、住房、市场和商业的可达性。
(ii)CA 政府 Code § 8879.23(a)(6)(D)(ii) 监测港口、海港和渡轮码头的物理边界。
(iii)CA 政府 Code § 8879.23(a)(6)(D)(iii) 提供或增强现场应急响应能力。
(I)CA 政府 Code § 8879.23(a)(6)(I) 超重货物检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多式联运起重机秤和卡车称重秤。
(J)CA 政府 Code § 8879.23(a)(6)(J) 制定备灾或应急响应计划。
(d)CA 政府 Code § 8879.23(d) 两亿美元($200,000,000)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用于校车改造和更换,以减少空气污染并降低儿童接触柴油废气。
(e)CA 政府 Code § 8879.23(e) 二十亿美元($2,000,000,000)应可用于州交通改善计划中的项目,以补充从其他来源为此目的提供的资金。本款规定的资金应存入特此在基金中设立的交通设施账户,并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由加州交通委员会按照现有法律为这些项目分配资金的相同方式,提供给交通部。
(f)Copy CA 政府 Code § 8879.23(f)
(1)Copy CA 政府 Code § 8879.23(f)(1) 四十亿美元($4,000,000,000)应存入特此在基金中设立的公共交通现代化、改善和服务增强账户。账户中的资金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提供给交通部用于城际铁路项目,以及提供给加州的通勤或城市铁路运营商、公交运营商、水路运输运营商和其他运输运营商,用于修复、安全或现代化改进、资本服务增强或扩建、新资本项目、公交或快速运输改进,或用于机车车辆采购、修复或更换。
(2)CA 政府 Code § 8879.23(f)(2) 在第 (1) 款提供的资金中,四亿美元($400,000,000)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提供给该部门用于城际铁路改进,其中一亿两千五百万美元($125,000,000)应用于采购额外的城际铁路车辆和机车。
(3)CA 政府 Code § 8879.23(f)(3) 在第 (2) 款分配后剩余的资金中,50% 应分配给审计长,用于根据《公共事业法》第 99314 条的公式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机构,另 50% 应分配给审计长,用于根据《公共事业法》第 99313 条的公式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机构,但须遵守适用于根据这些条款分配的资金的规定。
(g)CA 政府 Code § 8879.23(g) 十亿美元($1,000,000,000)应存入特此在基金中设立的州地方合作计划账户。该资金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并受立法机关可能通过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约束,由加州交通委员会在五年内分配给由申请交通机构提名的符合条件的交通项目。申请交通机构若要根据本计划获得州资金,需提供等额的地方资金匹配。
(h)CA 政府 Code § 8879.23(h) 十亿美元($1,000,000,000)应存入特此在基金中设立的公共交通系统安全、安保和灾害响应账户。账户中的资金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并受立法机关可能通过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约束,用于提供增强安全和安保威胁防护的资本项目,以及用于增加公共交通运营商(包括水路运输运营商)能力的资本支出,以开发灾害响应交通系统,该系统能够在灾害发生后(当货物、人员和设备的流动性受损时)运送人员、货物以及应急人员和设备。
(i)CA 政府 Code § 8879.23(i) 一亿两千五百万美元($125,000,000)应存入特此在基金中设立的地方桥梁抗震改造账户。账户中的资金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用于为州可获得的联邦公路桥梁更换和维修资金提供所需的 11.5% 配套资金,以用于交通部确定的地方桥梁、匝道和立交桥的抗震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