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79.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交通部(简称“部门”)从州公路账户中借出联邦资金,以推进某些原定于 2009 年 2 月 17 日前由州债券资助的项目。这些贷款需要财政总监的批准,并且必须用于在收到联邦资金后 120 天内准备好获得资助的项目。贷款总额不能超过这些项目尚未出售的债券价值。 贷款必须正式申请,并从已出售的债券中无息偿还。使用贷款资金的项目必须在收到联邦资金后 180 天内授予合同。此外,这些贷款偿还的资金将专门用于未来的州公路运营和保护项目。

Section § 8879.7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道,如果一个地方机构,例如规划组织或交通委员会,使用不同的资金来支付原本应由债券资助的项目,那么原始的债券资金需要重新分配给另一个符合条件的项目。新项目必须在同一区域,并使用与最初被取代的资金相同数额的资金。这确保了整体资金计划不会因资金来源的变化而中断。

如果大都市规划组织、县交通委员会、区域交通规划机构或其他地方机构使用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2423条或根据该条以及其他来源向其提供的资金,为本章项下先前已规划使用债券资金的任何项目提供资金,从而取代了该项目对这些债券资金的需求,则委员会应为本章项下适当计划中的一个或多个符合条件的项目分配资金,这些项目应在该机构的管辖范围内,且金额与被取代的债券资金相同。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或修改第12.49章(自第8879.20条起)项下任何计划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