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8879.50(a) 本章和第12.49章(自第8879.20条起)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8879.50(a)(1) “委员会”指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
(2)CA 政府 Code § 8879.50(a)(2) “部门”指交通部。
(3)CA 政府 Code § 8879.50(a)(3) “行政机构”指负责规划第12.49章(自第8879.20条起)提供的债券资金的州机构,具体如(c)款所规定。
(4)CA 政府 Code § 8879.50(a)(4)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项目”包括设备采购、建设、路权征用和项目交付成本。
(5)CA 政府 Code § 8879.50(a)(5) “受资机构”指负责实施已批准项目的、获得第12.49章(自第8879.20条起)提供的债券资金的机构。
(6)CA 政府 Code § 8879.50(a)(6) “基金”应具有与第8879.20条(c)款相同的含义。
(b)CA 政府 Code § 8879.50(b) 行政成本,包括根据本章资助的项目由机构、委员会或部门管理的审计和项目监督成本,可由债券资金回收的部分不得超过项目成本的3%。
(c)CA 政府 Code § 8879.50(c) 各债券账户的行政机构如下:
(1)CA 政府 Code § 8879.50(c)(1) 委员会是以下账户的行政机构:走廊交通改善账户;贸易走廊改善基金;交通设施账户;99号州道账户;州地方合作项目账户;地方桥梁抗震改造账户;公路铁路交叉口安全账户;以及公路安全、修复和养护账户。
(2)CA 政府 Code § 8879.50(c)(2) 应急服务办公室是港口和海事安全账户以及公共交通系统安全、安保和灾害响应账户的行政机构。
(3)CA 政府 Code § 8879.50(c)(3) 部门是公共交通现代化、改善和服务提升账户的行政机构。
(d)CA 政府 Code § 8879.50(d) 行政机构在受资机构提供项目资金计划,证明资金预计合理可用且足以完成项目之前,不得批准项目的资金分配。行政机构仅在每个独立部分所带来的效益足以满足该独立部分所资助项目的目标时,方可批准对可使用项目部分的资助。
(e)CA 政府 Code § 8879.50(e) 行政机构根据本章和第12.49章(自第8879.20条起)通过的指导方针旨在为该机构提供内部指导,并应豁免于《行政程序法》(第3部分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并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8879.50(e)(1) 规定对项目支出和成果进行审计。
(2)CA 政府 Code § 8879.50(e)(2) 要求在项目提名过程中明确项目的有效使用寿命。
(3)CA 政府 Code § 8879.50(e)(3) 要求项目提名包含项目交付里程碑,包括但不限于环境许可、土地征用、设计、施工招标、施工完成和项目收尾的开始和完成日期(如适用)。
(f)Copy CA 政府 Code § 8879.50(f)
(1)Copy CA 政府 Code § 8879.50(f)(1) 作为根据第12.49章(自第8879.20条起)向特定项目分配资金的条件,行政机构应要求受资机构每半年报告一次项目实施的活动和进展。如果预计项目成本将超出已批准的项目预算,受资机构应向行政机构提供一份计划,通过缩小项目范围以保持在预算内,或通过确定替代资金来源以应对成本增加,从而实现项目效益。行政机构可以批准纠正计划,或指示受资机构修改其计划。
(2)CA 政府 Code § 8879.50(f)(2) 在项目投入运营后的六个月内,受资机构应向行政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说明项目的最终成本与已批准项目预算的比较、项目持续时间与分配之日原始项目计划的比较,以及项目产生的绩效成果与原始资金申请中描述的绩效成果的比较。行政机构应通过财政部批准的方式将报告转交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