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79.5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关键术语,并为加利福尼亚州交通相关项目的债券资金管理和使用设定了指导方针。“委员会”指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部门”指交通部。它概述了这些机构和其他实体在管理资金方面的职责,其中行政成本不得超过项目总成本的3%。

此外,本节还规定了如何根据详细的项目计划分配资金,以确保资金的可用性和充足性。各机构必须定期报告项目进展,预估预算超支情况,并提交最终的项目评估报告。

(a)CA 政府 Code § 8879.50(a) 本章和第12.49章(自第8879.20条起)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8879.50(a)(1) “委员会”指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
(2)CA 政府 Code § 8879.50(a)(2) “部门”指交通部。
(3)CA 政府 Code § 8879.50(a)(3) “行政机构”指负责规划第12.49章(自第8879.20条起)提供的债券资金的州机构,具体如(c)款所规定。
(4)CA 政府 Code § 8879.50(a)(4)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项目”包括设备采购、建设、路权征用和项目交付成本。
(5)CA 政府 Code § 8879.50(a)(5) “受资机构”指负责实施已批准项目的、获得第12.49章(自第8879.20条起)提供的债券资金的机构。
(6)CA 政府 Code § 8879.50(a)(6) “基金”应具有与第8879.20条(c)款相同的含义。
(b)CA 政府 Code § 8879.50(b) 行政成本,包括根据本章资助的项目由机构、委员会或部门管理的审计和项目监督成本,可由债券资金回收的部分不得超过项目成本的3%。
(c)CA 政府 Code § 8879.50(c) 各债券账户的行政机构如下:
(1)CA 政府 Code § 8879.50(c)(1) 委员会是以下账户的行政机构:走廊交通改善账户;贸易走廊改善基金;交通设施账户;99号州道账户;州地方合作项目账户;地方桥梁抗震改造账户;公路铁路交叉口安全账户;以及公路安全、修复和养护账户。
(2)CA 政府 Code § 8879.50(c)(2) 应急服务办公室是港口和海事安全账户以及公共交通系统安全、安保和灾害响应账户的行政机构。
(3)CA 政府 Code § 8879.50(c)(3) 部门是公共交通现代化、改善和服务提升账户的行政机构。
(d)CA 政府 Code § 8879.50(d) 行政机构在受资机构提供项目资金计划,证明资金预计合理可用且足以完成项目之前,不得批准项目的资金分配。行政机构仅在每个独立部分所带来的效益足以满足该独立部分所资助项目的目标时,方可批准对可使用项目部分的资助。
(e)CA 政府 Code § 8879.50(e) 行政机构根据本章和第12.49章(自第8879.20条起)通过的指导方针旨在为该机构提供内部指导,并应豁免于《行政程序法》(第3部分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并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8879.50(e)(1) 规定对项目支出和成果进行审计。
(2)CA 政府 Code § 8879.50(e)(2) 要求在项目提名过程中明确项目的有效使用寿命。
(3)CA 政府 Code § 8879.50(e)(3) 要求项目提名包含项目交付里程碑,包括但不限于环境许可、土地征用、设计、施工招标、施工完成和项目收尾的开始和完成日期(如适用)。
(f)Copy CA 政府 Code § 8879.50(f)
(1)Copy CA 政府 Code § 8879.50(f)(1) 作为根据第12.49章(自第8879.20条起)向特定项目分配资金的条件,行政机构应要求受资机构每半年报告一次项目实施的活动和进展。如果预计项目成本将超出已批准的项目预算,受资机构应向行政机构提供一份计划,通过缩小项目范围以保持在预算内,或通过确定替代资金来源以应对成本增加,从而实现项目效益。行政机构可以批准纠正计划,或指示受资机构修改其计划。
(2)CA 政府 Code § 8879.50(f)(2) 在项目投入运营后的六个月内,受资机构应向行政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说明项目的最终成本与已批准项目预算的比较、项目持续时间与分配之日原始项目计划的比较,以及项目产生的绩效成果与原始资金申请中描述的绩效成果的比较。行政机构应通过财政部批准的方式将报告转交财政部。

Section § 8879.50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牵头可能由加州特定交通债券资助项目的区域或地方机构申请“无偏见函”。这份函件是一项协议,允许他们在收到实际债券资金之前启动项目,并承诺之后会获得报销。然而,要获得报销资格,必须满足几个条件:项目必须已经启动,支出必须符合州和联邦的指导方针,包括环境法律。此外,在需要报销时,债券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行政机构可以制定关于此流程如何运作的指导方针,并与各机构签订报销协议。

(a)CA 政府 Code § 8879.501(a) 除根据第 8879.23 节 (j) 款 (1) 项可能获得资助的项目外,作为可能根据第 12.49 章(自第 8879.20 节起)获得资助的项目的牵头申请机构的区域或地方机构,可向行政机构申请该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的无偏见函。行政机构可批准行政机构已规划或以其他方式批准资助的一个或多个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的无偏见函。无偏见函应提及该项目或其组成部分以及已规划或以其他方式批准用于该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的债券资金金额,或者,对于根据第 8879.23 节 (g) 款有资格获得资助的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该函可提及区域或地方机构根据第 8879.72 节 (f) 款目标接收的债券资金金额。无论债券资金是否已为该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的目的预先拨款,行政机构均可批准无偏见函。
(b)CA 政府 Code § 8879.501(b) 已签发无偏见函的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的费用支出,最高不超过无偏见函中规定的金额,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时,有资格从适用的债券收益基金或账户中获得报销:
(1)CA 政府 Code § 8879.501(b)(1) 已申请无偏见函的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已开始,且区域或地方支出已发生。
(2)CA 政府 Code § 8879.501(b)(2) 区域或地方机构的支出符合州和联邦法律及程序,有资格获得报销,并且是根据第 12.49 章(自第 8879.20 节起)适用条款允许的支出。如果所发生的支出被认定为不符合资格,则州没有义务报销这些支出。
(3)CA 政府 Code § 8879.501(b)(3) 区域或地方机构遵守项目的所有法律要求,包括《加利福尼亚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 13 编(自第 21000 节起))的要求。
(4)CA 政府 Code § 8879.501(b)(4) 支出是在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由行政机构规划或以其他方式批准资助后发生的。
(5)CA 政府 Code § 8879.501(b)(5) 第 12.49 章(自第 8879.20 节起)项下的适用债券收益基金或账户中有足够的拨款金额用于支付报销款。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任何债券收益基金或账户在任何特定时间或以任何特定金额获得资助。
(c)CA 政府 Code § 8879.501(c) 行政机构和区域或地方机构可签订一项或多项关于本节所述报销的协议。
(d)CA 政府 Code § 8879.501(d) 行政机构可与区域和地方机构协商,制定实施本节的指南。
(e)CA 政府 Code § 8879.501(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修改第 12.49 章(自第 8879.23 节起)项下的任何要求。
(f)CA 政府 Code § 8879.501(f) 就本节而言,“无偏见函”是指区域或地方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规定,在债券资金可用性的前提下,区域或地方机构控制下的资金支出有资格在未来从债券收益中获得报销,具体如本节所述。报销的时间和最终金额取决于协议条款和债券资金的可用性。最终报销金额可能少于无偏见函中注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