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25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公民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的遴选和管理方式。它澄清了“委员会”、“小组”和“合格独立审计师”等重要术语。

它还规定了本章法律如何修订的规则。修订案需要委员会的建议、立法机关两院三分之二的投票通过,并必须由州长签署。此外,修订案应促进原法的意图,并且不能在以9、0或1结尾的年份通过。

公民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一般规定。
(a)CA 政府 Code § 8251(a) 本章通过确立公民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的遴选和管理程序,实施《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二十一条。
(b)CA 政府 Code § 8251(b) 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CA 政府 Code § 8251(b)(1) “委员会”指公民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
(2)CA 政府 Code § 8251(b)(2) “日”指日历日,计算为从午夜开始并在24小时后下一个午夜结束的已逝时间段,但如果执行某项行为的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六、星期日或节假日,则该期限将延长至下一个非星期六、星期日或节假日的日期。
(3)CA 政府 Code § 8251(b)(3) “小组”指申请人审查小组。
(4)CA 政府 Code § 8251(b)(4) “合格独立审计师”指目前受雇于州审计局,并在被任命为申请人审查小组之前至少有10年独立审计执业经验的审计师。
(c)CA 政府 Code § 8251(c) 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否则立法机关不得修订本章:
(1)CA 政府 Code § 8251(c)(1) 委员会以通过最终地图集所需的相同票数,建议修订本章以实现其宗旨和意图。
(2)CA 政府 Code § 8251(c)(2) 委员会提供的修订案的确切措辞作为一项法规颁布,该法规须经立法机关两院三分之二票数通过并由州长签署。
(3)CA 政府 Code § 8251(c)(3) 载有委员会提供的修订案的法案在立法机关最终通过前至少印刷12天。
(4)CA 政府 Code § 8251(c)(4) 修订案促进本法的宗旨。
(5)CA 政府 Code § 8251(c)(5) 立法机关不得在以9、0或1结尾的年份通过修订案。

Section § 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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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民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成员的遴选程序。在每个以数字九结尾的年份的8月15日之前,州审计长会启动一个向所有加州选民开放的申请程序。申请人不得存在某些利益冲突,例如政治背景或捐款超过一定金额。

一个由三名代表不同政治派别的独立审计师组成的小组会审查申请,并选出60名最合格的候选人。立法领导人有机会从这些候选人中划掉一些名字。剩下的名字将被考虑选为委员会成员。

最终的遴选包括八名随机选出的人员,以及由这八人再任命的六名人员,以确保在种族、性别和地理多样性方面的代表性。整个过程强调公正性和相关技能。

公民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遴选程序。
(a)Copy CA 政府 Code § 8252(a)
(1)Copy CA 政府 Code § 8252(a)(1) 在每个以数字九结尾的年份的8月15日之前,州审计长应启动一个申请程序,该程序向所有已注册的加州选民开放,并以促进多元化和合格申请人库的方式进行。
(2)CA 政府 Code § 8252(a)(2) 州审计长应将存在利益冲突的个人从申请人库中移除,包括:
(A)CA 政府 Code § 8252(a)(2)(A) 在申请日期之前的十年内,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均不得有以下任何行为:
(i)CA 政府 Code § 8252(a)(2)(A)(i) 曾被任命、当选或曾是联邦或州公职的候选人。
(ii)CA 政府 Code § 8252(a)(2)(A)(ii) 曾担任政党或联邦或州民选公职候选人竞选委员会的官员、雇员或有偿顾问。
(iii)CA 政府 Code § 8252(a)(2)(A)(iii) 曾担任政党中央委员会的民选或任命成员。
(iv)CA 政府 Code § 8252(a)(2)(A)(iv) 曾是注册的联邦、州或地方说客。
(v)CA 政府 Code § 8252(a)(2)(A)(v) 曾担任有偿的国会、立法机构或州平衡委员会工作人员。
(vi)CA 政府 Code § 8252(a)(2)(A)(vi) 在任何一年内,向任何国会、州或地方民选公职候选人捐款两千美元 ($2,000) 或更多,该金额应每10年根据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或其后续指数)的累计变化进行调整。
(B)CA 政府 Code § 8252(a)(2)(B) 州长、立法机构成员、国会议员或州平衡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人员和顾问、与他们签订合同的人员,以及与他们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均无资格担任委员会成员。本小节所称的某人的“直系亲属”是指通过血缘或法律关系建立真实关系的人,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姻亲。
(b)CA 政府 Code § 8252(b) 州审计长应设立一个申请人审查小组,由三名合格的独立审计师组成,负责筛选申请人。州审计长应从所有合格独立审计师的库中随机抽取姓名。州审计长应抽取直至选出三名合格的独立审计师,其中包括一名根据政党注册情况在加州最大政党注册的成员,一名根据政党注册情况在加州第二大政党注册的成员,以及一名未在加州两大政党中任何一个注册的成员。抽取后,州审计长应通知被抽中的三名合格独立审计师,告知他们已被选中担任小组成员。如果三名合格独立审计师中的任何一人拒绝担任小组成员,州审计长应继续随机抽取,直至三名符合本小节要求的合格独立审计师同意担任小组成员。小组成员应遵守 (a) 小节 (2) 段中规定的利益冲突条款。
(c)CA 政府 Code § 8252(c) 在将存在利益冲突的个人从申请人库中移除后,州审计长应在每个以数字零结尾的年份的3月15日之前,公布申请人库中的姓名,并向申请人审查小组提供其申请副本。
(d)CA 政府 Code § 8252(d) 申请人审查小组应从申请人库中选出60名最合格的申请人,其中包括20名根据注册情况在加州最大政党注册的成员,20名根据注册情况在加州第二大政党注册的成员,以及20名根据注册情况未在加州两大政党中任何一个注册的成员。这些子库的创建应基于相关的分析技能、公正能力以及对加州多元人口和地理的理解。在小组向参议院秘书和众议院首席书记提交推荐申请人库之前,小组成员不得就与提名程序或申请人相关的任何事项与任何州平衡委员会成员、参议员、众议员、国会议员或其代表进行沟通。

Section § 8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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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规定了公民重划委员会职位空缺的处理程序。委员会成员如果渎职、行为不当或无法履行职责,州长可在参议院批准并给予其答复机会后将其罢免。如果有严重不当行为的证据,可能会被移交进一步调查或起诉。

如果空缺发生在以“2”结尾的年份的年底之前,必须在30天内从现有申请人库中填补,这些申请人须与离职成员具有相同的选民登记类别。在该年份的12月31日之后,填补空缺的截止日期是90天。如果现有申请人库中没有合适的候选人,则可以创建一个新的申请人库。

公民重划委员会空缺、罢免、辞职、缺席。
(a)CA 政府 Code § 8252.5(a) 如出现严重渎职、严重行为不当或无法履行职务的情况,委员会成员可由州长在参议院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后予以罢免,但须事先送达书面通知并提供答复机会。发现严重渎职或严重行为不当,可移交总检察长进行刑事起诉或移交相关行政机构进行调查。
(b)Copy CA 政府 Code § 8252.5(b)
(1)Copy CA 政府 Code § 8252.5(b)(1) 委员会14个职位中,凡在以数字“二”结尾的年份的12月31日之前因罢免、辞职或缺席而产生的任何空缺,应由委员会在空缺发生后30天内,从与离职提名人相同选民登记类别的申请人子库中填补,该子库是在所有立法领导人根据第8252条(e)款行使其否决权后剩余的申请人。
(2)CA 政府 Code § 8252.5(b)(2) 委员会14个职位中,凡在以数字“二”结尾的年份的12月31日或之后因罢免、辞职或缺席而产生的任何空缺,应由委员会在空缺发生后90天内,从与离职提名人相同选民登记类别的申请人子库中填补,该子库是在所有立法领导人根据第8252条(e)款行使其否决权后剩余的申请人。
(3)CA 政府 Code § 8252.5(b)(3) 如果剩余申请人中无人可供任职,州审计长应根据第8252条为相同选民登记类别建立一个新的子库。

Section § 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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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必须遵守某些规定,以确保透明和公平。他们必须举行公开会议,并提前至少14天通知,但在特定年份的8月会议除外,这些会议可以提前3天通知。所有记录和数据都必须对公众开放。关于重新划分选区的沟通仅限于公开听证会,委员会成员及其顾问之间的沟通除外。

委员会会选出主席和副主席,确保他们来自不同政党,并且这些职务可以轮换。他们根据需要聘请工作人员和专家,遵循特定标准以避免利益冲突,其中一些聘用人员必须具备《投票权法》方面的专业知识。雇主不得报复参加委员会会议的员工。

委员会需要一个开放的听证和公众意见征集程序,并且必须在最终确定地图之前,按照特定时间表展示地图草案供公众查看和评论。

公民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杂项规定。
(a)CA 政府 Code § 8253(a) 公民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的活动须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政府 Code § 8253(a)(1) 委员会应遵守《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第三部第一章第九条(自第11120节起))或其后续法律。委员会应为每次旨在接收公众意见证词的会议提供不少于14天的公开通知,但以数字“一”结尾的年份中在八月举行的会议可以提前3天通知。
(2)CA 政府 Code § 8253(a)(2) 委员会关于重新划分选区的记录以及委员会审议的所有数据均为公共记录,将以确保即时和广泛公众访问的方式公布。
(3)CA 政府 Code § 8253(a)(3) 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公开听证会之外与任何人就重新划分选区事宜进行沟通或接收沟通。本款不禁止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法律顾问以及委员会聘请的顾问之间在公开听证会之外进行沟通,如果此类沟通符合《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或其后续法律的规定。
(4)CA 政府 Code § 8253(a)(4) 委员会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二十一条第二节(c)款(5)项规定的投票程序,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人担任主席,一人担任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不得来自同一政党。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在此过程中轮换担任主席和副主席的成员。
(5)CA 政府 Code § 8253(a)(5) 委员会应根据需要聘请委员会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和顾问。委员会应为这些人员的聘用和解雇、沟通协议以及行为准则制定明确标准。委员会应在适用范围内,将第8252节(a)款(2)项中列出的利益冲突适用于工作人员的聘用。在委员会工作人员和办公室完全运作之前,州审计长应向委员会提供支持职能。委员会雇用的任何个人均应免于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的公务员要求。委员会应要求其聘请的至少一名法律顾问在实施和执行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42 U.S.C. Sec. 1971 et seq.)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委员会应通过九票或九票以上的赞成票做出关于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和顾问的聘用、解雇或合同决定,其中包括来自两个最大政党各自至少三名注册成员的投票,以及来自未注册加利福尼亚州任何两个最大政党的成员的三票。
(6)CA 政府 Code § 8253(a)(6)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雇主不得因雇员出席或预定出席委员会任何会议而解雇、威胁解雇、恐吓、胁迫或报复该雇员。
(7)CA 政府 Code § 8253(a)(7) 委员会应建立并实施一个开放的听证程序,以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审议,该程序应受公开通知的约束,并通过全面的外展计划加以推广,以争取公众广泛参与重新划分选区的公众审查过程。听证程序应包括在委员会绘制任何地图之前接收公众意见的听证会,以及在绘制和展示任何委员会地图之后的听证会。此外,听证会应辅以其他适当活动,以进一步增加公众观察和参与审查过程的机会。委员会应以旨在实现尽可能最广泛公众访问的方式展示地图以供公众评论。自首次公开展示国会、州参议院、州众议院和州平衡委员会选区的初步全州地图之日起,应至少征求14天的公众意见,这些地图应在以数字“一”结尾的每年的7月1日之前公开展示。委员会在此14天期间不得展示任何其他地图以供公众评论。首次初步全州地图和所有后续全州地图应在可行范围内,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二十一条第二节(d)款中规定的标准。自公开展示任何后续初步全州地图之日起,应至少征求七天的公众意见;自公开展示任何最终全州地图之日起,应至少征求三天的公众意见。

Section § 825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说明了公民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成员如何获得报酬。他们在处理委员会事务时,每天可赚取300美元。这个金额将每十年根据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变化进行调整。此外,成员可以报销与委员会工作相关的个人开支,并且他们的住所被视为报销费用的官方工作地点。

公民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薪酬。
委员会成员在从事委员会事务的每一天,应按三百美元 ($300) 的标准获得报酬。对于每个后续委员会,薪酬标准应在每个以九结尾的年份,根据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或其后续指数的累计变化进行调整。小组和委员会成员有资格报销因履行本法案规定的职责而产生的个人费用。为报销费用之目的,成员的住所应被视为其工作地点。

Section § 8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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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州长每十年在预算中为州审计长和公民重划选区委员会拨款,以支付三年重划选区程序的费用。预算必须涵盖公众宣传等费用,以确保公众参与。至少要拨付三百万美元,并根据通货膨胀和以往的开支进行调整。如果需要,可以提供额外资金。

委员会可以雇用员工和顾问,而不受某些州雇员规定的限制。财政部负责监督委员会的开支。

公民重划选区委员会预算,财政监督。
(a)CA 政府 Code § 8253.6(a) 在每个以九结尾的年份,州长应在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四条第12款提交给州立法机关的州长预算中,列入为州审计长和公民重划选区委员会提供的足够资金,以满足这些官员或实体在实施本法案所要求的重划选区程序三年期间的预计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为全州范围的宣传计划提供充足资金,以争取公众广泛参与重划选区程序,包括征集申请人。州长还应为委员会的运作提供充足的办公和会议空间。州立法机关应在预算案中作出必要的拨款,该拨款应在整个三年期间内可用。所作拨款应等于三百万美元 ($3,000,000) 或根据本款在紧邻上一次重划选区程序中支出的金额(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且每个金额均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物价指数或其后续指数自紧邻上一次根据本款拨款之日以来的累计变化进行调整。州立法机关可在任何一年中,如果其认定委员会需要额外资金以履行其职责,则可作出额外拨款。
(b)CA 政府 Code § 8253.6(b) 委员会在财政部或其后续机构的财政监督下,应拥有采购和合同签订权,并可为本法案之目的雇用员工和顾问,且不受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公务员制度要求的限制,包括法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