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广播法紧急广播拨款计划
Section § 8840
本法律定义了哪些广播电台有资格获得拨款,即“合格广播电台”。这类电台必须是经联邦通信委员会许可的非商业教育电台,位于加州,不受外部实体管理,并提供特定类型的节目。它必须每天广播至少15小时,参与全州项目,并拥有本地原创内容。此外,它需要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且必须符合某些拨款的旧有标准,或者拥有一名经加州委员会认定为必要服务的全职、薪资合理的员工。该电台还必须同意,根据紧急服务办公室的需要,提供一个广播频道用于发布紧急信息,并确保这些信息对不同人群(包括聋人、听障人士和非英语使用者)都是可访问的。
Section § 8841
这项法律定义了哪些电视台可以被视为获得拨款的“符合条件的电视台”。要符合条件,电视台必须获得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的非商业许可,并且其主要办公室设在加州。它不能主要由州外实体控制或资助。在两年内,它必须符合特定的节目制作和广播标准,包括本地内容和每年至少2,500小时的广播时间。此外,该电视台应参与公共广播项目,符合公共广播公司截至1994年6月30日的拨款规定,并已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它还需要签订协议,提供对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或非英语使用者)都可访问的紧急广播。最后,它必须有一项计划,解决其广播区域内语言少数群体的需求。
Section § 8842
本节定义了对被许可人而言,哪些属于“非联邦财政支持”。它指的是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记录的来自非政府来源的总收入。它不包括实物服务、用于建筑项目的资金、来自公共广播网络的用于制作或服务的资金,以及根据本章提供的任何资金。然而,利息收入可以计入“非联邦财政支持”中。
Section § 8843
本节定义了“电台”或“公共广播电台”这两个术语,指任何符合特定资格标准的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此定义专门适用于其所在条目的上下文。
Section § 8844
加州正在将其广播电台升级为数字技术。州政府计划通过紧急服务办公室为符合条件的电视台和广播电台提供资金,用于购买和安装新设备。资金分配为:75%拨给电视台,25%拨给广播电台。其中一半资金在各电台之间平均分配,另一半则根据各电台来自非政府来源的财政支持情况进行分配。
此外,电台必须自行筹集与拨款金额相等的配套资金。如果任何资金因未达到配套要求而剩余,这些资金将退回拨款池,根据其他已筹集到所需配套资金的电台的非政府财政支持情况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