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供款计划分配和转存
Section § 22970.8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特定情况下退休账户分配必须何时开始。它强调遵守联邦税法规定,特别是《国内税收法典》第401条。如果参与者选择一次性领取,则必须在他们达到指定退休年龄或停止工作当年之后的4月1日前完成。定期支付也必须在此日期前开始。如果参与者在支付开始后死亡,剩余的支付将按照参与者仍在世时的计划进行。如果参与者在支付开始前死亡,通常必须在死亡后第五年年底前完成所有支付。但是,如果按受益人预期寿命分期领取,则必须在参与者死亡当年之后的年底前开始。对于配偶受益人,他们可以稍晚开始领取,只要符合死亡后时间框架或参与者本应达到退休年龄的年份的规定即可。
Section § 22970.86
Section § 22970.87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某人有权从退休计划中获得一笔符合“合格转存分配”条件的款项,他们可以选择将其直接支付给他们指定的另一个合格退休计划,只要符合理事会的规定。这被称为“直接转存”。
此外,参与者可以书面授权,将其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支付任何额外所需或可选的缴款,但常规的每月会费除外。任何此类转账都必须遵守联邦税法规定。
Section § 22970.88
本法律规定,除非另有说明,基金的任何款项将直接支付给参与者或其受益人。联邦和州法律要求的税款将从每笔支付中扣除,并且这些支付必须报告给相关的政府机构。
Section § 22970.89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参与者、受益人或非参与者配偶收到一次性总付福利,计划就不再对他们负有任何其他义务。通过邮件寄送支票或电子转账通知,都算作福利已交付。如果他们选择将资金直接转入另一个退休计划,那么邮寄关于该转账的通知也意味着义务的完成。
如果有人选择分期付款,计划的责任在最后一笔付款交付后终止,并通过邮件确认。一旦完成,董事会和系统将完全免除与这些付款相关的进一步责任。这项法律不适用于在不同规则下账户仅部分保留的在职部分分配情况。
Section § 22970.855
本节解释,理事会允许计划参与者提取其部分或全部税后供款,而无需退出计划,但前提是此举须符合联邦和州法律以及理事会设定的条件。此外,参与者可以在离职前的任何时间,申请从其单独的转存供款账户中分配款项,同样须遵守法律和理事会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