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970.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特定情况下退休账户分配必须何时开始。它强调遵守联邦税法规定,特别是《国内税收法典》第401条。如果参与者选择一次性领取,则必须在他们达到指定退休年龄或停止工作当年之后的4月1日前完成。定期支付也必须在此日期前开始。如果参与者在支付开始后死亡,剩余的支付将按照参与者仍在世时的计划进行。如果参与者在支付开始前死亡,通常必须在死亡后第五年年底前完成所有支付。但是,如果按受益人预期寿命分期领取,则必须在参与者死亡当年之后的年底前开始。对于配偶受益人,他们可以稍晚开始领取,只要符合死亡后时间框架或参与者本应达到退休年龄的年份的规定即可。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参与者或受益人不得选择不符合美国法典第26篇第401条(a)款第(9)项要求的本部分项下的分配,包括第401条(a)款第(9)项第(G)分项及其相关法规规定的附带死亡福利要求。反映参与者全部权益的分配的强制开始日期如下:
(a)CA 政府 Code § 22970.85(a) 若向参与者一次性支付总额,该一次性支付应不迟于以下两者中较晚者所在日历年之后的日历年4月1日进行:参与者达到《国内税收法典》第401(a)(9)条规定的年龄的日历年,或参与者终止雇佣关系的日历年。
(b)CA 政府 Code § 22970.85(b) 若以定期支付形式向参与者分配,支付应不迟于以下两者中较晚者所在日历年之后的日历年4月1日开始:参与者达到《国内税收法典》第401(a)(9)条规定的年龄的日历年,或参与者终止雇佣关系的日历年。
(c)CA 政府 Code § 22970.85(c) 若在向参与者以定期支付形式开始分配后,因参与者死亡而应支付福利,参与者账户的余额应至少以参与者未死亡时的速度进行分配。
(d)CA 政府 Code § 22970.85(d) 若在向参与者开始分配前,因参与者死亡而应支付福利,分配应不迟于参与者死亡日期五周年所在日历年的12月31日支付,除非福利在不超过受益人预期寿命的期限内支付,且分配不迟于参与者死亡所在日历年之后的日历年12月31日开始;或者,如果受益人是参与者的配偶,分配必须不迟于以下两者中较晚者开始:
(1)CA 政府 Code § 22970.85(d)(1) 参与者死亡所在日历年之后的日历年12月31日。
(2)CA 政府 Code § 22970.85(d)(2) 参与者本应达到《国内税收法典》第401(a)(9)条规定的年龄所在日历年的12月31日。

Section § 22970.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计划中的分配或支付是如何处理的。当有人请求分配时,应在下一个估值日之后不久进行,并根据分配日期之前的值来计算。 如果计划成员去世,受益人可以请求领取死亡抚恤金。一旦提供了死亡证明,这笔款项就可以迅速支付,而不受通常可能适用的其他法律程序或规则的限制。

Section § 22970.8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某人有权从退休计划中获得一笔符合“合格转存分配”条件的款项,他们可以选择将其直接支付给他们指定的另一个合格退休计划,只要符合理事会的规定。这被称为“直接转存”。

此外,参与者可以书面授权,将其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支付任何额外所需或可选的缴款,但常规的每月会费除外。任何此类转账都必须遵守联邦税法规定。

(a)CA 政府 Code § 22970.87(a) 如果某人有权获得一项构成《美国法典》第26篇第401节(a)款第(31)项含义内的合格转存分配的计划分配,该人可根据理事会制定的条款和条件选择将其合格转存分配或其中一部分直接支付给该人指定的、构成第401节(a)款第(31)项含义内的合格退休计划的计划。一旦某人就某项分配或其中一部分行使选择权,该计划对如此指定的金额的分配,一旦根据计划条款可分配,应以直接转存的形式支付给如此指定的合格退休计划。
(b)CA 政府 Code § 22970.87(b) 尽管本部分或第3部分(自第20000节起)有任何其他规定,参与者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授权理事会将其账户中的任何或所有款项用于支付作为系统成员所需的任何缴款,或根据第3部分(自第20000节起)的任何规定,由成员选择支付给系统的缴款,但第3部分第8章第1条(自第20671节起)所要求的正常每月缴款除外。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分配或转账应遵守《美国法典》第26篇的适用规定。

Section § 22970.8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除非另有说明,基金的任何款项将直接支付给参与者或其受益人。联邦和州法律要求的税款将从每笔支付中扣除,并且这些支付必须报告给相关的政府机构。

除非本部分另有规定,所有分配款应直接从基金中支付给参与者或受益人。在联邦和州法律要求范围内,所得税及其他税款应从每笔分配款中扣缴,且该支付应报告给相应的政府机构。

Section § 22970.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参与者、受益人或非参与者配偶收到一次性总付福利,计划就不再对他们负有任何其他义务。通过邮件寄送支票或电子转账通知,都算作福利已交付。如果他们选择将资金直接转入另一个退休计划,那么邮寄关于该转账的通知也意味着义务的完成。

如果有人选择分期付款,计划的责任在最后一笔付款交付后终止,并通过邮件确认。一旦完成,董事会和系统将完全免除与这些付款相关的进一步责任。这项法律不适用于在不同规则下账户仅部分保留的在职部分分配情况。

(a)CA 政府 Code § 22970.89(a) 计划对选择了一次性总付分配的参与者、受益人或非参与者配偶的义务,在一次性总付福利分配后终止。
(1)CA 政府 Code § 22970.89(a)(1) 将开具给参与者、受益人或非参与者配偶并寄往该人员档案中最新地址的付款凭证存入美国邮件,即构成福利的分配。
(2)CA 政府 Code § 22970.89(a)(2) 将请求的电子资金转账已按照参与者、受益人或非参与者配偶的指示完成的通知存入美国邮件,即构成福利的分配。
(3)CA 政府 Code § 22970.89(a)(3) 如果参与者、受益人或非参与者配偶已按照董事会规定的表格选择将根据《美国法典》第26篇第401(a)(31)节符合直接受托人对受托人转账条件的所有或特定部分账户转移给合格退休计划的受托人,则将请求的转账已完成的通知存入美国邮件,即构成福利的分配。
(b)CA 政府 Code § 22970.89(b) 计划对选择以部分分配形式接收福利的参与者或受益人的义务,在最终付款分配后终止。
(1)CA 政府 Code § 22970.89(b)(1) 将开具给参与者或受益人并寄往该人员档案中最新地址的付款凭证存入美国邮件,即构成福利的分配。
(2)CA 政府 Code § 22970.89(b)(2) 将请求的电子资金转账已按照参与者或受益人的指示完成的通知存入美国邮件,即构成福利的分配。
(c)CA 政府 Code § 22970.89(c) 根据(a)款第(1)、(2)或(3)项或(b)款第(1)或(2)项进行的分配,如果系根据董事会善意确定的个人资格的存在、身份或其他事实而作出,则构成对董事会、系统和计划的付款责任的完全解除和免除。
(d)CA 政府 Code § 22970.89(d) 如果参与者账户仅部分分配,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22970.855节进行的允许的在职分配。

Section § 22970.85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理事会允许计划参与者提取其部分或全部税后供款,而无需退出计划,但前提是此举须符合联邦和州法律以及理事会设定的条件。此外,参与者可以在离职前的任何时间,申请从其单独的转存供款账户中分配款项,同样须遵守法律和理事会的条款。

理事会可以允许参与者提取其部分或全部税后供款,而无需该参与者退出计划,但前提是此在职期间分配须符合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并根据理事会制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参与者可以在其终止雇佣之前的任何时间,申请分配其根据第22970.58条设立的单独转存供款账户中持有的款项,但前提是此在职期间分配须符合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并根据理事会制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