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800

Explanation

加州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地方政府职位制定和监督公平的招聘标准。当这些职位由州或联邦项目(例如与社会保障、公共卫生或民防相关的项目)资助时,就必须遵守这些标准。

人力资源部特此被赋予管辖权和职责,负责在择优基础上建立和维护人事标准,并管理地方政府机构的择优制度,当法律或法规要求将此类择优雇佣制度作为州资助项目或根据联邦法律设立的联邦援助拨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经修订的《社会保障法》;《公共卫生服务法》;以及经修订的《联邦民防法》)的条件时。

Section § 198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部门制定并维护规章,以确保地方机构基于绩效(例如具备适当的技能、教育和经验)招聘人员。这些规章对于获得州或联邦资助的项目是必需的,并有助于确保州遵守联邦标准。

Section § 198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制定自己的招聘和雇佣标准。但是,如果其雇员从事州和联邦项目,这些规定需要得到一个部门的批准,才能获得联邦资金。

Section § 198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州部门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免除地方机构绩效考核制度的部分管理。具体来说,如果地方机构和员工组织之间有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其中包含职位分类和纪律处分等绩效考核制度标准,并且这些标准得到了部门的批准,那么部门就可以免除其监督。这只有在这些标准符合联邦资金要求的情况下才被允许。部门可以定期检查这些豁免,如果标准未能维持,部门可以撤销豁免。如果豁免被撤销,部门可能会要求提供额外信息以恢复豁免。

尽管有第19801条和第19803条的规定,并且在部门批准谅解备忘录标准后,如果绩效考核制度标准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认证、任命及其他事务、裁员和复职、职位分类、薪酬标准和纪律处分)是根据地方机构管理委员会与根据适用法律认可的、代表根据第19800条参与联邦资助项目的员工的员工组织之间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谅解备忘录确立的,则部门可以免除对地方机构绩效考核制度的全部或部分管理。应地方机构管理委员会和认可员工组织的请求,在部门认定谅解备忘录的规定在符合联邦资金资格所需的范围内维持绩效考核制度标准后,应就任何或所有标准批准此类豁免。所有绩效考核制度标准豁免均应接受部门的定期审计、批准或撤销。豁免被撤销后,部门可以要求提供任何额外信息作为恢复豁免的条件。

Section § 198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人力资源部在管理那些没有自己批准的功绩制的当地机构雇员的功绩制方面的作用。该部门可以处理招聘和纪律处分等任务,并可以将这些职责授权给其他州机构。它还解决与就业相关的申诉,其决定对当地机构具有最终约束力。

此外,如果为没有自己功绩制的当地机构雇员进行听证会产生费用,该部门可以向相关州部门收取这些费用。主计长负责划拨资金以支付这些开支。

(a)CA 政府 Code § 19803(a) 人力资源部应管理根据第19800条在未根据本章批准管理其自身功绩制的当地机构中从事项目管理的雇员的功绩制。人力资源部可将其在本条下的任何职责授权给州部门或机构。这可包括但不限于招聘、考试、认证、任命及其他事务、职位分类、薪酬标准和纪律处分。作为此类管理的一部分,人力资源部应审理并裁决任何求职者或官员或雇员对当地机构影响上述人员就业权利的决定提出的申诉。此类申诉中作出的任何决定对当地机构具有约束力。
(b)CA 政府 Code § 19803(b) 人力资源部可就为未根据本章管理其自身功绩制的当地机构雇员进行听证会所产生的费用,向负责补助金计划整体管理的州部门收取费用。根据第11255条,主计长应将任何州部门因本款项下应付费用而欠人力资源部的款项划拨给该部门。

Section § 19804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明确指出,部门无权干预根据既定标准雇佣的员工的选拔、任期或薪酬。

在履行本章规定的职能时,该部门不得对任何根据既定标准雇佣的个人的选拔、任期和薪酬行使任何权力。

Section § 198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流程,以检查特定的功绩制是否符合某些标准。这些流程可能包括调查和听证。在听证或上诉期间,部门拥有与另一相关条款中描述的相同权力。

部门应建立并管理程序,包括调查和听证的规定,以确定某一特定功绩制是否符合部门根据第19801条建立或批准的标准。在进行此类程序规定的任何听证时,或根据第19803条进行上诉听证时,部门应拥有与根据第19815条进行听证时相同的权力。

Section § 198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地方政府的人事制度不符合州部门设定的标准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在听证后发现该制度不符合要求,州政府会通知地方机构,并给予他们60天时间进行整改。如果未在该期限内或允许的更长期间内纠正,州政府会告知相应的州官员地方制度不达标,这可能会影响与该制度相关的某些资金或支持。

Section § 198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官员对地方机构采取行动,以确保它们遵守规定。这可以在部门根据另一项法律(即第 (19806) 条)认证某个问题后发生。官员可以采取行动,而无需另行举行行政听证会。

Section § 198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政府机构提交关于其绩效考核制度(该制度根据能力管理员工招聘和晋升)如何运作的信息和报告。这些要求由州政府部门强制规定。

地方机构应按部门要求提供有关绩效考核制度管理的信息和报告。

Section § 198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管理补助金项目的州政府部门,偿还人力资源部在监督这些项目时产生的任何费用。人力资源部可以公平地在各个部门之间分摊这些费用。如果某个部门欠人力资源部钱,主计长将确保资金被转账以支付这些费用。

负责根据第19800条全面管理补助金项目的州政府部门,应向人力资源部偿还该部门在执行本章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人力资源部可以公平地在各州政府部门之间分摊这些费用。根据第11255条,主计长应将任何州政府部门根据本条应付给人力资源部的款项转账至人力资源部。

Section § 1981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地方机构”定义为任何市、县、区或州类似下属机构,包括任何与其相关的独立组织。

Section § 19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与本条修订内容相冲突的法规,或因新的联邦或州要求而过时的法规,都必须废止。只有在联邦法律要求时,才需要制定法规。本条对地方机构施加的要求不被视为一般性法规,部门也无需因此制定新的法规。

(a)CA 政府 Code § 19811(a) 凡是为具体落实或执行本条规定而通过的任何法规,如与对本条的修订相冲突,或因联邦或州项目要求变更而随时过时,则该等法规应予废止。
(b)CA 政府 Code § 19811(b)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解释并具体落实本条的法规仅在联邦法律要求时方属必要。
(c)CA 政府 Code § 19811(c) 根据本条对地方机构施加的要求不应被视为一般适用法规或标准,且不应给部门施加制定法规的任何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