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5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公共机构”一词涵盖加州大学董事会。

就本条目而言,“公共机构”一词包括加州大学董事会。

Section § 225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学区将从事特定退休金制度涵盖职位的雇员纳入某项协议,那么该学区必须承担本法律规定适用于公共机构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Section § 225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公共机构必须支付其在联邦系统管理方面应承担的费用份额,具体金额由州委员会决定。这些费用可能因机构而异,可以事后收取,也可以根据不超过提前一年的预期成本收取。

如果机构在收到账单后90天内未付款,将加收50%的罚款;如果120天后仍未付款,总金额将按每年7%的利率计息。收取的资金将存入老年和遗属保险周转基金,用于经立法机构批准的用途。

审计长负责根据委员会制定并经财政部批准的时间表,将所需资金从州政府部门转入该基金。

(a)CA 政府 Code § 22551(a) 委员会可以向公共机构收取或评估费用,且该公共机构应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时间及金额,向州支付并偿还州在管理影响该公共机构及其雇员的联邦系统方面产生的所有费用的按比例份额。收取和评估的费用可能因公共机构而异。收取或评估的费用应由委员会以财政部批准的方式确定,且可以事后收取或根据不超过提前一年的预期成本收取或评估。
(b)CA 政府 Code § 22551(b) 对于委员会邮寄收费或评估通知后90天仍拖欠的每笔收费或评估,应加收所收取或评估金额50%的罚款。在120天后仍未支付的收费、评估和罚款总额,应按每年7%的利率计息。收取的费用、评估、罚款和利息应缴入财政部,并作为收入计入老年和遗属保险周转基金,供委员会根据第22600条(b)款的立法拨款使用。
(c)CA 政府 Code § 22551(c) 对于根据本条对州政府部门和机构征收的费用和评估,审计长应根据委员会提供并经财政部批准的时间表,将资金从这些部门和机构转入老年和遗属保险周转基金。

Section § 225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理事会有权向公共机构收取他们请求的特定服务或工作的估计费用。这些费用与政府法典中特定条款和章节下的划分相关。付款应按理事会确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并需获得财政部的批准。

理事会可以向每个公共机构收取或评估费用,并且每个公共机构应按照理事会可能确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州政府支付并偿还因与第1章第2.5条(自第22150节起)下的划分或第2章第2条(自第22300节起)规定的全民公决相关的、且由该机构请求的任何及所有工作和服务所产生的大概费用。这些收费或评估应由理事会以财政部批准的方式确定。

Section § 2255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与委员会和联邦机构签订协议的每个公共机构,都有责任缴纳某些税款。它们必须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3111条的规定,承担雇主部分的社会保障税,并根据第3101条的规定,从雇员的工资中扣缴其应承担的这部分税款。

根据本部分的规定,委员会与联邦机构之间协议所包含的每个公共机构,应承担根据《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第3111条规定作为雇主应缴的款项,以及根据《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第3101条规定需从雇员薪金和工资中扣缴的部分。

Section § 225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公共机构从其雇员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该部分与联邦税法规定的金额相符。如果机构选择追溯适用覆盖,这包括为过去服务支付的工资。基本上,这是为了确保公共雇主可以从其雇员的薪金中扣除必要的联邦税款。

Section § 225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公共机构,如果因未能支付必要的缴款、利息或罚款而导致州政府欠联邦政府任何罚款或款项,则必须向州政府偿还。这些支付必须符合相关协议和联邦法规。如果公共机构未能支付其应付款项,委员会可以动用特定保险基金中不超过一美元的超额资金来弥补。

协议中包含的每个公共机构,应在委员会书面要求下,向委员会支付因任何公共机构因任何原因未能支付协议和当时通过的联邦法规所要求以及协议或联邦法规所要求的缴款、利息、罚款或其他款项,而导致州政府可能因此有义务向联邦政府支付或被联邦政府没收的款项。委员会可以不向该公共机构收取,而是从老年和遗属保险周转基金中不超过一美元 ($1) 的超额资金中进行抵销,这些资金可根据第 22603 条的规定在基金与委员会支持拨款之间进行划转。

Section § 22556

Explanation

如果公共机构从董事会获得垫付款,它们必须向州政府偿还这笔钱,并从垫付之日起按每年7%的利率支付利息。但是,如果计算出的利息少于一美元,则不收取利息。所有收取的利息都将存入州的普通基金。

董事会已根据第22601条为其垫付资金的公共机构,应向州偿还垫付款项的金额,并自垫付之时起按每年7%的利率计息,除非所收取的利息金额少于一美元 ($1)。收取的利息应缴入财政部,并作为普通基金的收入入账。

Section § 225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州向公共机构追讨欠款的法律行动,没有时间限制。州可以利用民事诉讼或任何其他方式来确保款项的支付。

Section § 225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州政府机构检查那些根据特定协议雇佣人员的公共机构的财务记录。这些审计的目的是确定该公共机构是否根据协议条款拖欠雇员和雇主缴款,以及任何罚款和利息。

Section § 225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与联邦政府签订协议的公共机构提交必要的工资和缴款报告。如果某个机构未能这样做,州委员会或指定官员可以审计其记录,以确定他们应支付的缴款、罚款和利息。这些审计的费用将由该机构承担,并且他们必须向州偿还这些费用。

凡是与委员会和联邦机构之间协议所涵盖的公共机构,均应提交所有工资、缴款及其他报告,以履行州在联邦制度下的义务。如果未能或拒绝提交此类报告,委员会或指定协助执行本部分的州官员或机构,可以在必要范围内审计该公共机构的账簿和记录,以确定该公共机构根据协议条款应承担的雇主和雇员缴款、罚款和利息责任。此类审计的费用,由委员会以总务部批准的方式确定,应由该公共机构承担,并且每个被评估的公共机构应向州偿还该费用。

Section § 225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向公共机构收取与某些部门和全民公投相关的各种行政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因机构而异,并且必须在指定时间支付。如果付款逾期90天,将加收50%的罚款。120天后,任何未支付的金额将按每年7%的利率计息。所有收取的资金都将进入老年和遗属保险周转基金。

(a)CA 政府 Code § 22560(a) 委员会可向第22009.03条所定义的每个公共机构收取或评估费用,且每个公共机构应在委员会可能确定的时间及金额内,向州支付并偿还与第1章第2.5条(自第22150条起)项下的部门或第2章第2条(自第22300条起)规定的全民公投相关的,并由该机构请求的任何工作、服务、设备及其他行政成本的大致费用。收费可能因公共机构而异。
(b)CA 政府 Code § 22560(b) 在委员会邮寄收费或评估通知90天后逾期的每笔收费或评估,应加收其金额50%的罚款。在120天后仍未支付的收费、评估和罚款总额,应按每年7%的利率计息。所收取的收费、评估、罚款和利息应缴入财政部,并作为收入记入老年和遗属保险周转基金,供委员会根据第22600条(b)款由立法机关拨款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