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和遗属保险计划的管理行政成本评估和财务义务
Section § 22550.5
Section § 22551
本法律条款规定,公共机构必须支付其在联邦系统管理方面应承担的费用份额,具体金额由州委员会决定。这些费用可能因机构而异,可以事后收取,也可以根据不超过提前一年的预期成本收取。
如果机构在收到账单后90天内未付款,将加收50%的罚款;如果120天后仍未付款,总金额将按每年7%的利率计息。收取的资金将存入老年和遗属保险周转基金,用于经立法机构批准的用途。
审计长负责根据委员会制定并经财政部批准的时间表,将所需资金从州政府部门转入该基金。
Section § 2255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理事会有权向公共机构收取他们请求的特定服务或工作的估计费用。这些费用与政府法典中特定条款和章节下的划分相关。付款应按理事会确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并需获得财政部的批准。
Section § 22553
本节解释说,与委员会和联邦机构签订协议的每个公共机构,都有责任缴纳某些税款。它们必须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3111条的规定,承担雇主部分的社会保障税,并根据第3101条的规定,从雇员的工资中扣缴其应承担的这部分税款。
Section § 22554
Section § 2255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公共机构,如果因未能支付必要的缴款、利息或罚款而导致州政府欠联邦政府任何罚款或款项,则必须向州政府偿还。这些支付必须符合相关协议和联邦法规。如果公共机构未能支付其应付款项,委员会可以动用特定保险基金中不超过一美元的超额资金来弥补。
Section § 22556
如果公共机构从董事会获得垫付款,它们必须向州政府偿还这笔钱,并从垫付之日起按每年7%的利率支付利息。但是,如果计算出的利息少于一美元,则不收取利息。所有收取的利息都将存入州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22558
Section § 22559
这项法律要求与联邦政府签订协议的公共机构提交必要的工资和缴款报告。如果某个机构未能这样做,州委员会或指定官员可以审计其记录,以确定他们应支付的缴款、罚款和利息。这些审计的费用将由该机构承担,并且他们必须向州偿还这些费用。
Section § 22560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向公共机构收取与某些部门和全民公投相关的各种行政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因机构而异,并且必须在指定时间支付。如果付款逾期90天,将加收50%的罚款。120天后,任何未支付的金额将按每年7%的利率计息。所有收取的资金都将进入老年和遗属保险周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