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22960.75(a) 参与者合法分居或婚姻解除时,法院应在判决书或法院命令中载明双方分居的日期。
(b)CA 政府 Code § 22960.75(b) 如果共同财产是根据《家庭法典》第2610条(c)款的规定进行分割的,法院应命令将婚姻存续期间服务所产生的缴款和收益分别分割成以参与者和非参与配偶名义的两个独立且不同的账户。任何未被判决书或法院命令明确判给的缴款或收益,应被视为参与者的专属财产。
(c)CA 政府 Code § 22960.75(c) 法院应处理非参与配偶的以下权利:
(1)CA 政府 Code § 22960.75(c)(1) 领取退休金的权利,以及随之而来的选择年金的权利。
(2)CA 政府 Code § 22960.75(c)(2) 领取非参与配偶账户余额一次性分配的权利。
(3)CA 政府 Code § 22960.75(c)(3) 指定受益人,以便在非参与配偶去世时领取其账户剩余余额分配的权利。
(d)CA 政府 Code § 22960.75(d) 作为非参与配偶,其仅享有本章明确规定的权利和利益。非参与配偶无权享有残疾福利。
(e)CA 政府 Code § 22960.75(e)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根据计划在不符合本部分或《美国法典》第26篇规定的时间或形式下分配任何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