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州年金领取者视力保健计划
Section § 22959.1
这项法律条款设立了“州年金领取者视力保健计划”,该计划旨在为退休的州政府雇员提供视力福利。它列出了三个主要目标:使为退休人员提供视力保健福利更经济高效;利用州政府的规模优势,提供与私营部门相当的视力保健计划;以及通过在退休后继续提供视力保健选择来支持退休人员的健康。
Section § 22959.4
如果您从加州的州政府工作岗位退休,您可能有资格参加视力保健计划,前提是您在离职后120天内退休时,已拥有健康、牙科或视力福利,或者您有资格获得这些福利但未参加。某些退休计划中的立法者也可以参加。然而,人力资源部不会帮助查找或通知退休人员有关此机会,也不会与他人分享他们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22959.5
如果您在从某些州政府工作退休时已参加视力保健计划,您可以保留该视力保险,包括您家人的保险,而不会损失任何福利。这适用于您曾担任州政府公务员、立法机关成员、工作人员、宪法官员或司法部门雇员的情况。但是,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州大学系统的退休人员不能参加此计划。
Section § 22959.6
加州人力资源部可以向退休的州政府工作人员及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提供视力保健计划。这些退休人员,被称为年金领取者,必须每月为这些计划支付保费,保费将从他们的退休津贴中扣除。如果他们的津贴不足以支付费用,他们将直接收到账单。所有保费都将存入一个专门为此目的设立的州基金。
退休人员可以选择与他们健康福利计划相同的保险公司提供的视力计划,但这不是强制性的。该部门只有在合理且经济可行的情况下才能签订这些计划的合同。如果该计划在财政上不可持续,他们也可以终止该计划,但必须向参保人员发出适当通知。
保费由该部门设定,并与在职员工的保费分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