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95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条款设立了“州年金领取者视力保健计划”,该计划旨在为退休的州政府雇员提供视力福利。它列出了三个主要目标:使为退休人员提供视力保健福利更经济高效;利用州政府的规模优势,提供与私营部门相当的视力保健计划;以及通过在退休后继续提供视力保健选择来支持退休人员的健康。

本部分应被称为“州年金领取者视力保健计划”,并可援引此名称。本部分旨在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a)CA 政府 Code § 22959.1(a) 促进向年金领取者提供视力福利的经济性和效率的提高。
(b)CA 政府 Code § 22959.1(b) 使州能够利用规模经济,提供与私营行业和其他州普遍提供的视力保健计划类似的计划。
(c)CA 政府 Code § 22959.1(c) 通过在退休后提供视力保健计划的选择,认可并保护州对每位永久雇员服务的投入,并促进和维护州年金领取者的持续健康。

Section § 22959.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针对退休州雇员的视力保健计划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Section § 22959.3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除非另有规定,本部分所使用的词语的含义与第5部分第2条(自第22760节起)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22959.4

Explanation

如果您从加州的州政府工作岗位退休,您可能有资格参加视力保健计划,前提是您在离职后120天内退休时,已拥有健康、牙科或视力福利,或者您有资格获得这些福利但未参加。某些退休计划中的立法者也可以参加。然而,人力资源部不会帮助查找或通知退休人员有关此机会,也不会与他人分享他们的详细信息。

(a)CA 政府 Code § 22959.4(a) 从州政府退休的年金领取者,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条件,可以参加根据本部分提供的视力保健计划:
(1)CA 政府 Code § 22959.4(a)(1) 该年金领取者在因退休离职时已参加健康福利计划、牙科保健计划或视力保健计划,并在离职之日起120天内退休。
(2)CA 政府 Code § 22959.4(a)(2) 该年金领取者在因退休离职时未参加健康福利计划、牙科保健计划或视力保健计划,但在因退休离职时有资格作为雇员参加,并在离职之日起120天内退休。
(3)CA 政府 Code § 22959.4(a)(3) 该年金领取者是立法者退休系统的一部分,根据第2部第1编第3.5章第6条(从第9359节开始)领取津贴。
(b)CA 政府 Code § 22959.4(b) 人力资源部没有义务查找或通知任何可能有资格参加的年金领取者,也没有义务向任何个人、机构或实体提供姓名或地址,以通知这些年金领取者。

Section § 22959.5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从某些州政府工作退休时已参加视力保健计划,您可以保留该视力保险,包括您家人的保险,而不会损失任何福利。这适用于您曾担任州政府公务员、立法机关成员、工作人员、宪法官员或司法部门雇员的情况。但是,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州大学系统的退休人员不能参加此计划。

(a)CA 政府 Code § 22959.5(a) 任何在根据州或联邦规定成为年金领取者时已参加视力保健计划的人,可以继续其注册,包括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本计划内的参保人员,在福利覆盖方面不受歧视。符合本计划资格的年金领取者,是指符合第22959.4节要求,并且在退休时受雇于州政府,担任以下职位之一的人员:
(1)CA 政府 Code § 22959.5(a)(1) 州政府公务员。
(2)CA 政府 Code § 22959.5(a)(2) 经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成员。
(3)CA 政府 Code § 22959.5(a)(3) 立法机关雇员。
(4)CA 政府 Code § 22959.5(a)(4) 宪法官员。
(5)CA 政府 Code § 22959.5(a)(5) 州政府司法部门雇员。
(b)CA 政府 Code § 22959.5(b) 加州州立大学和加州大学系统的年金领取者不得参加本计划。

Section § 22959.6

Explanation

加州人力资源部可以向退休的州政府工作人员及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提供视力保健计划。这些退休人员,被称为年金领取者,必须每月为这些计划支付保费,保费将从他们的退休津贴中扣除。如果他们的津贴不足以支付费用,他们将直接收到账单。所有保费都将存入一个专门为此目的设立的州基金。

退休人员可以选择与他们健康福利计划相同的保险公司提供的视力计划,但这不是强制性的。该部门只有在合理且经济可行的情况下才能签订这些计划的合同。如果该计划在财政上不可持续,他们也可以终止该计划,但必须向参保人员发出适当通知。

保费由该部门设定,并与在职员工的保费分开管理。

(a)CA 政府 Code § 22959.6(a) 人力资源部可以与一个或多个视力保健计划签订合同,为年金领取者及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提供服务,前提是该承运人或承运商在视力保健福利领域已成功运营一段合理的时间,并经人力资源部确定。
(b)CA 政府 Code § 22959.6(b) 人力资源部作为该计划的管理者,对该计划及相关资金拥有完全的管理权限,并应要求年金领取者支付视力保健计划的月度保费。年金领取者应支付的保费应从其每月津贴中扣除。如果年金领取者的津贴不足以支付保费,计划提供者应直接向年金领取者开具账单。在此权限下提供的视力保健计划应由年金领取者的保费资助。从年金领取者处收到的所有保费应存入州年金领取者视力保健计划基金,该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州年金领取者视力保健计划基金中的资金所产生的任何收益应计入该基金。尽管有第13340条规定,该基金中的资金持续用于(d)款规定的目的。
(c)CA 政府 Code § 22959.6(c) 年金领取者可以参加由根据第22850条规定也提供健康福利计划的承运人提供的视力保健计划,前提是该雇员或年金领取者也参加了由该承运人提供的健康福利计划。但是,本条不得解释为要求年金领取者参加由同一承运人提供的视力保健计划和健康福利计划。参加本计划的年金领取者只能参加由人力资源部签订合同的视力计划。
(d)CA 政府 Code § 22959.6(d) 除非人力资源部认定这样做是合理的,否则不得签订视力保健计划合同。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年金领取者为已签订合同的年金领取者视力保健计划目的而支付给本计划的任何保费,应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已注册年金领取者及其符合条件的已注册受抚养人提供视力保健福利的费用、支付这些视力福利的索赔,以及本视力保健计划下视力保健计划的管理费用,这些费用由人力资源部确定。
(e)CA 政府 Code § 22959.6(e) 如果人力资源部主任认定在本计划开始后的任何时候继续实施本计划在经济上不可行,主任可以书面通知参保者和签约计划,在合理时间内终止本计划。向计划发出的终止通知应由人力资源部确定。向参保者发出的计划终止通知应在计划实际终止日期前不少于三个月开始。
(f)CA 政府 Code § 22959.6(f) 本计划的保费费率应由人力资源部与签约计划共同确定,并应与在职雇员的保费费率分开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