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第3款,委员会应制定规则,以实施和执行州公务员制度中的功绩原则。
行政政策与审计
Section § 18660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并执行规则,以维护加利福尼亚州公务员制度中的功绩制。这意味着州政府的雇佣和晋升实践应基于技能和能力,而非其他因素。
功绩制 州公务员制度 雇佣规则
Section § 18661
这项法律赋予一个委员会权力,可以审计任命机构的人事管理做法,以确保它们遵守公务员法律和规定。委员会可以审查许多领域,例如招聘、晋升和纪律处分程序。
在审计期间,委员会可以查阅文件并约谈工作人员。如果任命机构不配合,可能会面临纠正措施。
审计结束后,委员会会提交一份关于任何缺陷的报告。如果发现问题,纠正措施可能包括修改行政协议、向监督部门提供经济补偿,或取消不当的考试和任命。
(a)CA 政府 Code § 18661(a) 委员会可对任何任命机构的人事实践进行审计,以确保其遵守公务员法和委员会规章。委员会可审计选拔和考试程序、任命、晋升、试用期管理、个人服务合同、纪律和不利行动,或与州公务员制度中择优原则的运作相关的任何其他领域。
(b)CA 政府 Code § 18661(b) 在进行审计时,委员会可检查任命机构与其人事实践相关的文件、政策、实践和程序,并约谈任命机构工作人员和证人,了解审计主题。任命机构未能配合审计可能导致纠正措施。
(c)CA 政府 Code § 18661(c) 审计完成后,委员会可向任命机构和部门提供一份报告,指出任命机构人事实践、政策和程序中的任何缺陷。
(d)CA 政府 Code § 18661(d) 如果委员会发现任命机构在人事实践、政策和程序方面存在缺陷,该任命机构将须采取纠正措施。委员会可命令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或所有措施:
(1)CA 政府 Code § 18661(d)(1) 撤销或修改任命机构与部门之间的授权协议条款。
(2)CA 政府 Code § 18661(d)(2) 要求任命机构向部门补偿部门代表任命机构永久或在特定期限内执行的任何和所有人事职能以及提供的培训和监督的实际和必要费用。
(3)CA 政府 Code § 18661(d)(3) 宣布任命机构进行的考试无效,废除资格名单,并宣布由此作出的任命无效。
(4)CA 政府 Code § 18661(d)(4) 寻求财政部批准,将任命机构足够数量的职位调配给部门,以执行任命机构以前执行的所有人事相关职能。
人事审计 任命机构 公务员制度合规
Section § 18662
委员会负责确定与任命机构人事实践相关的审计和特别调查的费用。每个任命机构都会根据委员会设定的标准,被收取一部分审计费用。他们也可以选择稍后支付这些费用。特别调查的费用也是延期收取。如果任何任命机构欠委员会钱,主计长会转移这些资金。每年10月1日前,委员会必须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报告他们上一财政年度的审计和调查活动,包括摘要和费用。
(a)CA 政府 Code § 18662(a) 委员会应确定与委员会审计权限相关的年度总成本。委员会应根据分项 (b) 的规定,通过向任命机构收费来收回成本。
(b)Copy CA 政府 Code § 18662(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8662(b)(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任命机构应每年根据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被收取审计成本的按比例份额。
(2)CA 政府 Code § 18662(b)(2) 任命机构可以选择被收取委员会为审计该任命机构人事实践而产生的拖欠费用。拖欠费用应根据委员会确定的基础收取。根据本款做出的选择只能在委员会确定的期限内做出。
(c)CA 政府 Code § 18662(c) 委员会还应确定与委员会进行的任何特别调查相关的成本。委员会应通过向任命机构收取拖欠费用来收回这些成本,收取基础由委员会确定,用于委员会进行的任何特别调查。
(d)CA 政府 Code § 18662(d) 根据第 11255 条,主计长应将任何任命机构根据本节应付给委员会的款项转账给委员会。
(e)CA 政府 Code § 18662(e) 在2014年10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的10月1日,委员会应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报告委员会根据本条在上一财政年度进行的审计和特别调查活动。委员会应在报告中包含以下信息:
(1)CA 政府 Code § 18662(e)(1) 每项审计和特别调查的摘要,包括调查结果。
(2)CA 政府 Code § 18662(e)(2) 按部门划分的审计和特别调查的数量及总成本。
审计成本 任命机构 人事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