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一般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18701
Section § 18707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和人力资源部在收到请求时,向地方政府实体和不属于州公务员系统的州机构提供其服务和设施。他们还可以签订协议,共享人事服务。所有这些协议都必须得到总务部主任的批准。
Section § 18710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作出的所有命令和决定,必须由参与诉讼的各方遵守,即使他们不同意委员会的决定。这包括任命权机构及其员工。
此外,所有命令和决定(委员会本身作出的除外)必须由执行官或指定员工审查。如果任何人拒绝遵守这些命令,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澄清命令、检查遵守情况,或要求任命权机构解释为何不遵守命令。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遵守,委员会可以采取进一步行动或诉诸法院强制执行。委员会还可以寻求司法强制执行,本法律是对其他现有执行方法的补充。
Section § 18714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人力资源部可以制定规则,处理部门内部的员工申诉,甚至在动用其他官方补救措施之前。此外,如果本条与根据另一项法律达成的正式协议(谅解备忘录)之间存在冲突,则该协议将优先适用。但是,如果该协议需要资金支出,它必须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才能生效。
Section § 18717
本法规定了确定哪些州公务员职位符合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中的州安全类别的程序。委员会制定标准来评估这些职位,然后根据其符合标准的程度进行排序。如果一个雇员组织不同意先前的决定,他们可以提交支持性论证,但除非论证具有说服力或人力资源部提出请求,否则委员会可以拒绝重新考虑。
委员会将其调查结果发送给该部门,该部门可以将报告分享给雇员代表。然而,该部门不必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行动,并且除非职位已获得委员会批准,否则不能推荐其获得州安全类会员资格。此外,对于通过根据Section 3517.5达成的协议推荐的职位,报告必须提交给立法机关。
本法不适用于受其他法规(特别是Sections 19816.20和20405.1)约束的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