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5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对某些政府职位中的管理层雇员进行惩戒的程序。这些雇员可以因特定原因被降职、解雇或惩戒,但歧视除外。雇员必须在惩戒生效前至少20天收到书面通知,说明原因和他们的上诉权利。他们可以在10天内对该通知作出回应。如果他们上诉,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无论是否举行听证会。如果惩戒不是降职或解雇,委员会将决定是确认、减轻还是推翻该行动。如果是降职或解雇,委员会可以确认、减轻、恢复或复职该雇员,前提是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该惩戒,或者发现该惩戒是出于恶意。雇员有责任举证来质疑惩戒,但除非另有证据,否则推定该行动是诚实和正当的。

尽管有第1条(自第19570节开始)的规定,根据第3513节自其当前任职开始被指定为管理层雇员,但其职位不属于职业行政类别的人员,其任职应受以下不利行动程序的约束:
(a)CA 政府 Code § 19590(a) 雇员可根据本节因第19572节中规定的任何原因被降职、解雇或以其他方式惩戒,但不得因第19700节至第19703节(含)所规定的构成禁止歧视的任何原因而受到惩戒。
(b)CA 政府 Code § 19590(b) 在惩戒行动生效日期前至少20天,任命机关应向雇员发出拟议行动的书面通知,说明行动的原因、行动的生效日期、雇员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口头或书面答复通知的权利,以及雇员的上诉权利。在惩戒行动生效日期后15天内,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给委员会。
(c)CA 政府 Code § 19590(c) 委员会,应受惩戒管理层雇员的书面请求(该请求应在雇员收到惩戒行动通知后30天内提交),可在有或没有听证的情况下调查行动的原因。
如果对雇员采取的不利行动是除降职或解雇以外的惩戒行动,委员会应在调查或听证后,确认、减轻或推翻任命机关的行动。
如果对雇员采取的不利行动是从州公务员系统中的降职或解雇,委员会应在调查或听证后,并受第19592.5节的约束,确认或减轻该行动,将雇员恢复到其被降职的职位,或将雇员复职到其被解雇的职位或其本可以调任的职位。
委员会根据本款修改任命机关行动的决定,仅在委员会经调查或听证后确定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惩戒行动的原因,或惩戒行动是出于欺诈或恶意时方可作出。在任何此类程序中,受惩戒的管理层雇员应承担举证责任。在雇员提出反驳之前,应推定该行动没有欺诈和恶意,并且惩戒行动通知中的理由陈述是真实的。

Section § 1959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州政府如何解雇管理层雇员。如果一名经理此前曾永久担任非管理层职位,那么他们只能根据特定的解雇法律被解雇。同样,如果他们担任经理至少一年,也适用相同的特定解雇规定。然而,对于没有此前永久身份的经理,在他们担任经理的第一年内,可以适用不同的规定进行解雇。

Section § 19591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员工根据第19590条的规定被降职,他们有权回到他们之前的公务员工作岗位,具体细节在第19140.5条中有所说明。

Section § 195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采取纪律处分时,本条中的所有步骤和规则,以及其他某些特定条款,构成了处理和审查该情况的完整程序。这意味着,在处理纪律事宜时,除了某些补充规定外,这些规则是唯一的指导。

Section § 19592.2

Explanation

如果员工因潜在不当行为受到调查,其雇主可以让他们休假,最长 (15) 天。这种休假可以通过 (48) 小时书面通知来终止。

如果在假期结束时没有采取任何纪律处分,员工将获得假期期间的工资。如果在假期期间或假期结束前采取了纪律处分,该处分可以追溯到员工开始休假之日。雇主必须在通知员工该处分后 (15) 天内通知员工并提交此行动。

任命权力机构在调查涉及第 (19572) 条规定的任何纪律处分原因的员工指控期间,可命令该员工休假,假期不超过 (15) 天。任命权力机构可通过向员工发出 (48) 小时书面通知来终止该假期。
如果未在假期终止之日或之前采取不利行动,则该假期应带薪。
如果已在假期终止之日或之前采取不利行动,则该不利行动可追溯至员工开始休假之日或之后的任何日期。在此类情况下,如果书面通知已送达员工,并在员工收到不利行动通知后不迟于 (15) 个日历日内提交给委员会,则该不利行动有效。

Section § 19592.5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从州公务员系统外部招聘的管理层雇员在服务的第一年内被降级,他们只能被重新分配、复职、降级或降职到其他管理职位。

Section § 195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关于任命的规则不适用于1984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管理职位。对于未来的管理职位任命,这些规则仅在法律和委员会规定要求必须有新的试用期时才适用。如果是否开始新的试用期是可选的,任命机构可以选择适用这些规则,要求员工完成原定的试用期,或者完全免除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