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第1条(自第19570节开始)的规定,根据第3513节自其当前任职开始被指定为管理层雇员,但其职位不属于职业行政类别的人员,其任职应受以下不利行动程序的约束:
(a)CA 政府 Code § 19590(a) 雇员可根据本节因第19572节中规定的任何原因被降职、解雇或以其他方式惩戒,但不得因第19700节至第19703节(含)所规定的构成禁止歧视的任何原因而受到惩戒。
(b)CA 政府 Code § 19590(b) 在惩戒行动生效日期前至少20天,任命机关应向雇员发出拟议行动的书面通知,说明行动的原因、行动的生效日期、雇员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口头或书面答复通知的权利,以及雇员的上诉权利。在惩戒行动生效日期后15天内,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给委员会。
(c)CA 政府 Code § 19590(c) 委员会,应受惩戒管理层雇员的书面请求(该请求应在雇员收到惩戒行动通知后30天内提交),可在有或没有听证的情况下调查行动的原因。
如果对雇员采取的不利行动是除降职或解雇以外的惩戒行动,委员会应在调查或听证后,确认、减轻或推翻任命机关的行动。
如果对雇员采取的不利行动是从州公务员系统中的降职或解雇,委员会应在调查或听证后,并受第19592.5节的约束,确认或减轻该行动,将雇员恢复到其被降职的职位,或将雇员复职到其被解雇的职位或其本可以调任的职位。
委员会根据本款修改任命机关行动的决定,仅在委员会经调查或听证后确定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惩戒行动的原因,或惩戒行动是出于欺诈或恶意时方可作出。在任何此类程序中,受惩戒的管理层雇员应承担举证责任。在雇员提出反驳之前,应推定该行动没有欺诈和恶意,并且惩戒行动通知中的理由陈述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