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与罪行歧视
Section § 19700
Section § 19701
Section § 19702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州政府雇员免受基于医疗状况、精神或身体残疾的歧视。它还禁止对那些反对非法行为或参与歧视相关调查程序的人进行报复。
如果发生歧视,委员会可以要求采取纠正措施,例如重新雇佣或赔偿受影响的个人。歧视投诉必须在一年内提出,如果需要,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调查。
声称遭到报复的个人必须证明报复是针对他们采取的任何负面雇佣行动的一个因素,之后被指控方必须证明该行动是出于其他原因而合理的。
最后,“不利雇佣行动”包括对与工作相关的福利或评估进行威胁或更改。
Section § 19702.1
本法律确保所有招聘和晋升决定都必须遵守1964年联邦民权法案设定的规则和标准,该法案旨在防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民族血统的歧视。
Section § 19702.2
这项法律规定,在招聘或晋升时,任何教育要求或考试方法都必须与工作直接相关,除非它们不会对任何人产生负面影响。它还澄清,州人事委员会仍对州雇员的选拔和考试流程拥有管理权力。
Section § 19702.3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雇主不得因员工请了家庭护理假或协助调查此类假期而对其进行不公平对待,包括拒绝雇用、解雇或歧视。
它保护员工不会因行使与家庭护理假相关的权利,或帮助他人处理家庭护理假事宜而受到惩罚。
该法律还指出,它不强制在合同结束或1993年初之前修改现有劳动合同。
Section § 19702.5
这项法律要求人力资源部与公平就业和住房委员会分享每个州机构的平权行动计划及其任何变更。此外,该部门必须从1975年开始每年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括对州政府雇员的调查。该调查涵盖了诸如性别、年龄、族裔、职位分类、薪资、就业状况、所属部门以及工作地点等详细信息。
Section § 19703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在考虑与公共服务职位相关的推荐、提问或询问时,不应考虑任何人的政治或宗教观点或归属。同样,关于这些职位的聘用、变动或免职的决定,不得受这些个人观点或归属的影响。
Section § 19704
Section § 1970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人力资源部自愿收集州公务员职位申请人的族裔数据。这些数据用于评估选拔过程的公平性,并规划和监督平权行动。但是,有严格的规定确保这些信息不会被用于歧视申请人,并且对参与招聘决策的人员保密。该部还必须每年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报告与这些数据相关的调查结果。
Section § 19706
这项法律规定,在州公务员职位申请表上填写申请人的出生日期是违法的,除非该职位在招聘公告中明确说明了具体的年龄限制。同样,在这些表格上标注或要求提供关于某人何时完成高中、GED,或任何专业证书或会员资格的信息也是违法的。但是,在发出工作录用通知后,州政府可以要求提供这些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这些规定的新表格必须在1977年6月1日之前印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