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6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人干扰他人参与考试、求职申请或就业过程的权利均属违法。这包括作弊、谎报考试结果或个人资格,以及分享秘密信息以帮助或损害他人在这些过程中成功的机会。

任何人从事以下行为均属非法:
(a)CA 政府 Code § 19680(a) 故意亲自或与他人合作,在任何人根据本部分或规则享有的考试、申请或就业权利方面,挫败、欺骗或阻碍该任何人。
(b)CA 政府 Code § 19680(b) 故意且虚假地对根据本部分或规则经考试或认证的任何人的考试或适当资格进行评分、评级、评估或报告,或协助进行此类行为,或就此或被考试人作出任何虚假陈述。
(c)CA 政府 Code § 19680(c) 故意向任何人提供任何特殊或秘密信息,旨在提高或损害根据本部分或规则已考试、已认证或将要考试或认证的任何人的前景或机会。

Section § 1968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从事某些与考试相关的欺诈行为是违法的。你不能在申请或参加考试时谎报身份,也不能窃取或不当使用考试题目来辅导他人。此外,施压他人放弃与考试过程相关的权利也是错误的。

任何人从事以下行为均属非法:
(a)CA 政府 Code § 19681(a) 在任何考试、申请或要求参加考试时,就其身份实施任何欺骗或欺诈行为。
(b)CA 政府 Code § 19681(b) 除非获得特别授权,否则在考试之前、期间或之后获取考试题目或其他考试材料,或使用或声称使用任何此类考试题目或材料,旨在指导、辅导或准备考生参加考试。
(c)CA 政府 Code § 19681(c) 使用任何不公平手段,导致或试图导致任何符合资格的人放弃根据本部分获得的任何权利。

Section § 1968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章的任何规定,他们就犯了轻罪,这是一种犯罪。此外,如果发现州雇员违反这些规定,包括其雇主、部门或委员会执行官在内的各种机构都可以对他们采取行动。

任何违反本章任何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根据第 (19683) 条的规定,任命机构、部门或委员会执行官可对违反本章任何规定的州雇员提起指控并采取行动。

Section § 19683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州政府雇员认为自己因举报而遭受了报复或反报复等被禁止的行为,他们可以向州人事委员会投诉。该委员会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并在60天内完成调查结果,除非案件与类似上诉合并处理。如果确认存在报复行为,被指控方可以请求听证。委员会随后决定法律是否被违反,并可能提供复职或赔偿等补救措施。

如果委员会发现经理、监督员或雇员参与了违规行为,纪律处分可能会记录在他们的人事档案中。如果被怀疑参与的人未在投诉中被点名,委员会会通知其上级,上级在60天内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否则委员会可能会自行采取行动。每年,委员会都会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报告这些投诉和行动,以审查相关程序。

(a)CA 政府 Code § 19683(a) 州人事委员会应在收到关于第8547.3条禁止行为的书面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启动听证或调查。执行官应在此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听证或调查结果,并向投诉的州雇员或州政府职位申请人以及相应的监督员、经理、雇员或任命机构提供调查结果副本。当报复或反报复投诉中包含的指控与另一项上诉中包含的指控相同或相似时,执行官可将这些上诉合并为最适当的形式。在此类情况下,本款所述的时间限制不适用。委员会应在听证或调查结束后合理时间内就合并事项作出决定,但该期限不得超过自合并命令之日起六个月,除非委员会将该期限自六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不超过45个额外日。
(b)CA 政府 Code § 19683(b) 如果执行官发现监督员、经理、雇员或任命机构因投诉人从事受保护的举报活动而对其进行报复,该监督员、经理、雇员或任命机构可就执行官的调查结果向州人事委员会请求听证。听证请求以及委员会的任何后续决定应根据委员会关于上诉、听证、调查和纪律处分程序的正常规则作出。
(c)CA 政府 Code § 19683(c) 如果在听证后,州人事委员会认定发生了违反第8547.3条的行为,或者如果未请求听证且执行官的调查结果认定发生了不当行为,委员会可命令采取任何适当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复职、补发工资、如适用则恢复损失的服务年限、补偿性损害赔偿,以及消除针对被指控实施第8547.3条禁止的不当行为的州雇员或州政府职位申请人的任何不利记录。
(d)CA 政府 Code § 19683(d) 每当委员会认定被列为报复投诉当事人的经理、监督员或雇员违反了第8547.3条,且该违反行为构成第19572条一项或多项款项下的合法纪律处分理由时,委员会应施加公正适当的处罚,并应在经理、监督员或雇员的官方人事档案中作出相应记录。
(e)CA 政府 Code § 19683(e) 每当委员会认定未被列为报复投诉当事人的经理、监督员或雇员可能从事或参与了第8547.3条禁止的任何行为时,委员会应书面通知该经理、监督员或雇员的任命机构该事实。在收到通知后60天内,任命机构应要么向该经理、监督员或雇员送达不利行动通知,要么书面说明其不对该经理、监督员或雇员采取不利行动的理由。任命机构应根据第19574条向委员会提交不利行动通知副本。如果任命机构拒绝采取不利行动,应向委员会提交其不采取行动的书面理由,委员会可根据第19583.5条的规定对该经理、监督员或雇员采取不利行动。根据本条收到不利行动通知的经理、监督员或雇员可根据第19575条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f)CA 政府 Code § 19683(f) 为了州长和立法机关确定是否需要继续或修改与调查公务员披露信息所受报复或反报复相关的州人事程序,州人事委员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内容包括根据本条提出的投诉、举行的听证以及采取的法律行动。

Section § 1968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人事委员会协助州审计长,解释其在调查举报政府不当行为的州雇员所遭受报复指控中的作用。这份解释是为另一条款所要求的一份文件而准备的。

Section § 19683.5

Explanation
如果州工作人员根据第 (19683) 条的规定赢得诉讼,他们将收回根据第 (995.3) 条规定支付的所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