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9683(a) 州人事委员会应在收到关于第8547.3条禁止行为的书面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启动听证或调查。执行官应在此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听证或调查结果,并向投诉的州雇员或州政府职位申请人以及相应的监督员、经理、雇员或任命机构提供调查结果副本。当报复或反报复投诉中包含的指控与另一项上诉中包含的指控相同或相似时,执行官可将这些上诉合并为最适当的形式。在此类情况下,本款所述的时间限制不适用。委员会应在听证或调查结束后合理时间内就合并事项作出决定,但该期限不得超过自合并命令之日起六个月,除非委员会将该期限自六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不超过45个额外日。
(b)CA 政府 Code § 19683(b) 如果执行官发现监督员、经理、雇员或任命机构因投诉人从事受保护的举报活动而对其进行报复,该监督员、经理、雇员或任命机构可就执行官的调查结果向州人事委员会请求听证。听证请求以及委员会的任何后续决定应根据委员会关于上诉、听证、调查和纪律处分程序的正常规则作出。
(c)CA 政府 Code § 19683(c) 如果在听证后,州人事委员会认定发生了违反第8547.3条的行为,或者如果未请求听证且执行官的调查结果认定发生了不当行为,委员会可命令采取任何适当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复职、补发工资、如适用则恢复损失的服务年限、补偿性损害赔偿,以及消除针对被指控实施第8547.3条禁止的不当行为的州雇员或州政府职位申请人的任何不利记录。
(d)CA 政府 Code § 19683(d) 每当委员会认定被列为报复投诉当事人的经理、监督员或雇员违反了第8547.3条,且该违反行为构成第19572条一项或多项款项下的合法纪律处分理由时,委员会应施加公正适当的处罚,并应在经理、监督员或雇员的官方人事档案中作出相应记录。
(e)CA 政府 Code § 19683(e) 每当委员会认定未被列为报复投诉当事人的经理、监督员或雇员可能从事或参与了第8547.3条禁止的任何行为时,委员会应书面通知该经理、监督员或雇员的任命机构该事实。在收到通知后60天内,任命机构应要么向该经理、监督员或雇员送达不利行动通知,要么书面说明其不对该经理、监督员或雇员采取不利行动的理由。任命机构应根据第19574条向委员会提交不利行动通知副本。如果任命机构拒绝采取不利行动,应向委员会提交其不采取行动的书面理由,委员会可根据第19583.5条的规定对该经理、监督员或雇员采取不利行动。根据本条收到不利行动通知的经理、监督员或雇员可根据第19575条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f)CA 政府 Code § 19683(f) 为了州长和立法机关确定是否需要继续或修改与调查公务员披露信息所受报复或反报复相关的州人事程序,州人事委员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内容包括根据本条提出的投诉、举行的听证以及采取的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