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制度示范项目
Section § 19600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开展示范项目,以测试人员配置和员工管理的不同方法。他们可以直接进行,也可以与其他组织合作,但这些项目都需要董事会批准。
这些项目不能违反《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公务员制度规则中规定的功绩原则。项目不受现有法律或规则的限制,这些法律或规则涉及如何招聘、支付薪酬、晋升、惩戒或管理员工。
他们还可以探索其他替代方法,例如提供奖金、调整工作时间以及让员工参与决策,甚至在必要时考虑裁员。
Section § 19600.1
本节将“示范项目”定义为经委员会批准并由部门或其他指定机构执行的项目。其目的是查看人事管理方式的特定变更是否能带来更好的州人事管理。
Section § 19602
在启动任何示范项目之前,主管机构必须首先向部门概述项目详情,包括目的、受影响员工、持续时间、成本和评估方法等要素。部门随后会提前至少180天通知员工和立法机构。
董事会将审查提案并在《加州法规公告登记册》上公布,同时提供相关会议信息。在项目最终采纳前,欢迎公众提出意见,如有需要,会将修改通知发送给评论者。
项目的任何法规都必须备案,但通常豁免于《行政程序法》,除非它们基于与工作无关的因素进行歧视。项目必须经过公开听证会,获得机构批准,并在启动日期前90天向立法机构提交报告。
Section § 19602.5
这项法律赋予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在招聘经理和主管方面更大的灵活性。它允许DMV针对特定职位举行竞争性考试,而不是遵循现有的更广泛的规定,从而帮助DMV更快地找到最佳候选人并节省开支。
这些考试是针对每个职位进行的,这意味着DMV可以根据具体职位量身定制考试。DMV必须根据既定法规中设定的标准对候选人进行排名。
Section § 19602.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交通部简化其管理职位的招聘流程。他们可以针对具体的职位空缺进行竞争性考试,并更高效地任命最合适的候选人。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让该部门在匹配候选人与职位时拥有更大的灵活性来节省时间和金钱,同时仍遵守《加州宪法》规定的择优录用原则。
Section § 19602.8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林业和消防局为招聘林业员和林业助理设立一个简化流程。该局可以为这些职位举行专门的竞争性考试,并根据择优原则更快地做出招聘决定。目标是在满足委员会同意的特定资格要求的同时,更快地填补职位空缺并节省成本。
Section § 19603
本法律条文解释,任何示范项目必须在启动之日起五年内结束,除非需要更多时间来确认其成果。此外,如果委员会或任命机构发现项目造成重大问题,或不符合公众、雇员或州政府的最佳利益,他们可以提前终止该项目。
Section § 19605
本节讨论了将雇员纳入示范项目的规则。监督雇员(即管理职位上的雇员)只有在相关州机构与代表他们的雇员组织之间存在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才能参与。
对于没有获得排他性代表权的工会的雇员,雇主在将他们纳入任何示范项目之前,必须与这些雇员及其组织进行真诚的会谈和讨论。这包括开放和坦诚的对话,以分享信息并努力达成一项共同协议。
Section § 19606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评估每个示范项目如何影响公共管理。所有机构必须通过提供其领域内项目所需的必要信息和报告来帮助部门。
Section § 19607
本法律条文阐明,参与示范项目的员工保留其所有权利,但与示范项目本身特别相关的权利除外。一旦示范项目结束,这些员工将重新获得如果他们从未参与该项目,他们本应享有的资历和其他权利。
Section § 19609
本节规定,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将示范项目永久化的机构,必须向州人事委员会报告项目的各种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申请人数量、雇用人数、成本、考试申诉以及招聘所需时间。报告在前三年必须每年提交,之后则仅在被要求时提交。州人事委员会在收到报告后,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项目并征求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