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630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提起与公务员法相关的诉讼,你需要在问题发生后一年内完成。此外,如果你想获得问题发生后那段时间的赔偿,你必须在90天内提交并送达你的诉讼。如果你要对某个委员会的决定提出异议,你必须在六个月内提交申请。这项规定不适用于追讨州政府机构所欠的、且没有争议的薪水或工资。

Section § 196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意思是,如果你有一个案件,比如裁员上诉,正在由某个委员会审查,那么你提起诉讼或采取法律行动的时限,在委员会仍在处理期间会暂停计算。只有当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后,这个时限才会重新开始计算。

Section § 19632

Explanation
如果你参与了与本部分相关的法律诉讼或程序,并且需要向董事会的官员、雇员或成员送达法律文件,你应该将这些文件送达至董事会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

Section § 1963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根据特定法律程序在法庭上对委员会做出的最终决定提出异议,法院可以命令败诉方(即实际利害关系人)支付胜诉方的诉讼费和律师费。但是,除非没有可识别的败诉方,否则这些费用不能由委员会承担。此外,这条规则并不意味着在这些案件中会自动判给律师费。

Section § 19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雇员因违反州公务员规定而受到纪律处分,必须在问题首次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收到通知。但是,如果纪律处分是针对欺诈、贪污或伪造记录,则必须在这些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发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