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7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某些加州州政府员工从军事假返回后的权利。如果员工在军事假开始后的规定期限内开始服现役,并在退役后的规定时间内返回州政府服务,他们有权恢复原来的工作。这包括恢复他们在离职前享有的任何公务员权利。此外,退役后的康复期也算作其服役时间。

返回后,员工必须在30天内被告知他们根据另一项法律享有的福利。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所有主管机关都必须告知员工这些权利,以确保他们了解从军事假返回时享有的保护。

(a)CA 政府 Code § 19780(a) 除非第19781条另有规定,正式、试用期或豁免员工,在其长期军事假生效之日起90个日历日内或在其短期或紧急军事假生效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开始服现役,并在其长期军事假下的兵役终止后六个月内或在其短期或紧急军事假下的兵役终止后10日内返回州政府服务的,应恢复其原职位。根据本条或第19783条恢复员工原豁免职位,应重新确立该员工在根据本条休军事假或根据第19783条辞职之前立即享有的任期和公务员复职权利(如有)。就本条而言,现役结束后由美国或本州提供的任何康复期应视为兵役,州长终止州军事紧急状态应视为兵役终止。
(b)CA 政府 Code § 19780(b) 员工返回州政府服务后30日内,任命机关应告知员工其根据第20997条享有的权利,并向该成员提供根据该条 (f) 款提供的表格。
(c)CA 政府 Code § 19780(c) 在2017年4月1日之前,每个任命机关应向所有员工提供书面信函或电子通讯,告知他们第20997条规定的权利。

Section § 197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有限期或临时雇员如果休军事假并在10天内开始服现役,那么只要他们在服役结束后10天内,或在完成任何康复后30天内返回,就可以回到他们之前的州政府工作。前提是该职位在他们缺勤期间没有被取消或到期。他们将被恢复到原来的工作和职位状态。

有限期雇员或临时雇员,如果在其军事假期的生效日期起10天内开始服现役,并在兵役终止后10天内或在服兵役后由美国或州提供的任何康复期结束后30天内返回州政府服务,则应恢复到其在休假生效日期所持有的职位和公务员身份,前提是该职位尚未到期或被取消。在这些情况下,该雇员将以其未服兵役时本应被解雇的相同方式被解雇。

Section § 197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州政府雇员辞职参军,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州政府工作,他们可以恢复原来的职位。但是,他们将不会获得其他特定条款中提及的额外权利和福利。

永久性、试用期或豁免雇员,为进入经认可的军事服役而从州政府服务辞职,并开始服现役,且在第 19780 条规定的相同时间限制和条件下返回州政府服务,应恢复其原职位。该雇员不应获得第 19775、19775.1 和 19775.3 条规定的权利和福利。

Section § 197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人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特定条件重新回到工作岗位,那么任何必要的人员离职,比如裁员或降职,都必须按照处理裁员和降职的现有规定来执行。

根据第19780条和第19783条的规定,人员复职后,任何必要的离职应根据本部分关于裁员和降职的规定予以实施。

Section § 197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一名在服兵役后有权复职的公务员,如果其原先的职务职能被转移到不同的州机构,仍将被视为州政府雇员。他们将在那个新机构复职。如果该职务职能依法被取消,他们可以根据特定规定申请其他州政府职位。

根据第 (19780) 条或第 (19782) 条有权复职的公务员,当其入伍前所从事的职能被转移到另一个州机构时,应被视为根据第 (19050.9) 条在州公务员系统任职的人员,并应在该其他机构复职;如果该州机构的职能依法被废除,则该公务员应有资格依照第 (2.6) 部分第 (7) 章第 (2) 条(自第 (19997) 条起)的规定重新受雇。

Section § 197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服兵役后返回工作岗位的公务员。如果有人担心他们因兵役而无法胜任工作,一个委员会可以审查这种情况。委员会可以将该雇员调动到一个合适的职位,但这不属于晋升。如果调动该雇员需要裁掉其他人,则适用某些保护措施。1940年9月16日之前雇用的员工,不得因给退役军人腾出职位而被裁员。如果员工能够履行职责,委员会可以让他们恢复到原来的职位。

(a)CA 政府 Code § 19786(a) 当公务员根据第19780条在服兵役后复职,且因兵役原因对其履行复职岗位职责的能力或无能力产生任何疑问时,委员会应在任命权人或雇员的请求下,审理该事项,并可自行或应任何一方请求,听取为就该问题作出决定所需的一切必要证词。
(b)CA 政府 Code § 19786(b) 如果委员会发现雇员因兵役原因无法履行其当时所任职位的通常职责,委员会应命令将该雇员安置到委员会认为其能够履行职责的职位,该职位应属于本部分及相关规则规定的同一或任何其他州政府部门、局、委员会或办公室的同一类别或可比类别,并遵循将雇员从一个任命权人管辖下的职位调动到另一个任命权人管辖下的职位(无需任命权人同意)的规则,且在本部分及相关规则下可为其提供空缺职位,但在任何情况下,该调动均不构成本部分及相关规则所指的晋升。
(c)CA 政府 Code § 19786(c)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为将公务员安置到同一类别或可比类别的职位而需要裁员,裁员应根据第19997.3条进行,但任何在1940年9月16日之前受雇的公务员,不得因根据本条将雇员安置到同一类别或可比类别职位而遭到裁员。
(d)CA 政府 Code § 19786(d) 委员会可应雇员或其被调离的任命权人的请求,命令将该公务员复职到其被调离的部门、局、委员会或办公室。如果委员会在听证时发现该雇员能够履行该职位的职责,则可根据本条规定在听证后进行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