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兵役后复职
Section § 19780
这项法律解释了某些加州州政府员工从军事假返回后的权利。如果员工在军事假开始后的规定期限内开始服现役,并在退役后的规定时间内返回州政府服务,他们有权恢复原来的工作。这包括恢复他们在离职前享有的任何公务员权利。此外,退役后的康复期也算作其服役时间。
返回后,员工必须在30天内被告知他们根据另一项法律享有的福利。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所有主管机关都必须告知员工这些权利,以确保他们了解从军事假返回时享有的保护。
Section § 19782
这项法律规定,有限期或临时雇员如果休军事假并在10天内开始服现役,那么只要他们在服役结束后10天内,或在完成任何康复后30天内返回,就可以回到他们之前的州政府工作。前提是该职位在他们缺勤期间没有被取消或到期。他们将被恢复到原来的工作和职位状态。
Section § 19783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州政府雇员辞职参军,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州政府工作,他们可以恢复原来的职位。但是,他们将不会获得其他特定条款中提及的额外权利和福利。
Section § 19784
本法律条文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人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特定条件重新回到工作岗位,那么任何必要的人员离职,比如裁员或降职,都必须按照处理裁员和降职的现有规定来执行。
Section § 19785
本法律规定,一名在服兵役后有权复职的公务员,如果其原先的职务职能被转移到不同的州机构,仍将被视为州政府雇员。他们将在那个新机构复职。如果该职务职能依法被取消,他们可以根据特定规定申请其他州政府职位。
Section § 19786
这项法律涉及服兵役后返回工作岗位的公务员。如果有人担心他们因兵役而无法胜任工作,一个委员会可以审查这种情况。委员会可以将该雇员调动到一个合适的职位,但这不属于晋升。如果调动该雇员需要裁掉其他人,则适用某些保护措施。1940年9月16日之前雇用的员工,不得因给退役军人腾出职位而被裁员。如果员工能够履行职责,委员会可以让他们恢复到原来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