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1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任命机关权力,可以恢复因辞职或退休等各种原因离职的员工的职位。即使员工在州服务连续性未中断的情况下接受了另一份州政府工作,只要他们符合特定条件,就可以恢复职位。对于加州公路巡警警员,复职必须在三年内进行,但在特定职位(如军队服役)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

复职也可以是恢复到以前担任的职位、同一系列中的较低职位,或者他们可以调任的职位。如果加州公路巡警成员离职超过三年,他们也可以恢复到不同的职位。复职流程必须遵循特定规定,因裁员或因裁员而降职离职的员工也可以恢复职位,但不能是他们仍在再就业名单上的职位。

(a)CA 政府 Code § 19140(a) 除任何其他条款要求复职外,任命机关可自行决定恢复任何具有试用期或永久身份的人员的职位,如果该人员因以下原因离职:(1) 辞职,(2) 服务退休,(3) 有限期、临时、职业行政职务或豁免任命终止,(4) 根据第19996.2条,或 (5) 在州服务连续性未中断的情况下接受另一项公务员或豁免任命。此外,根据第19585条离职的雇员,当其再次符合在该职位继续任职的要求时,应具有恢复该职位的许可复职资格,并应具有本条规定的任何其他职位的许可复职资格。
(b)CA 政府 Code § 19140(b) 复职应根据规定进行。
(c)CA 政府 Code § 19140(c) 如果雇员在离职时是加州公路巡警的成员,复职应在三年内进行。
(d)CA 政府 Code § 19140(d) 对于加州公路巡警成员离职后的复职,在以下任何职位上花费的时间不应计入三年期限:
(1)CA 政府 Code § 19140(d)(1) 在豁免于公务员制度的职位上。
(2)CA 政府 Code § 19140(d)(2) 作为在经州批准的协议下参与技术合作项目的其他政府机构的临时雇员。
(3)CA 政府 Code § 19140(d)(3) 在公认的军事服役中。
(e)CA 政府 Code § 19140(e) 离职的加州公路巡警成员可以恢复到其他适当的非成员类别职位,即使离职时间超过三年。
(f)CA 政府 Code § 19140(f) 复职应安排到以下任何空缺职位:
(1)CA 政府 Code § 19140(f)(1) 离职前所属的类别或从中离职的类别。
(2)CA 政府 Code § 19140(f)(2) 同一系列中的较低类别。
(3)CA 政府 Code § 19140(f)(3) 雇员可以根据规定调动或降职到的其他类别。
因裁员,或因代替裁员而辞职或降职而从其原州服务职位离职的雇员,包括加州公路巡警成员,可由任命机关自行决定予以复职。但是,复职须符合本条的规定,且不得是雇员再就业名单资格特别适用的职位。

Section § 191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加州某些州政府雇员的复职权利。它规定,如果一名正式雇员,或者一名曾具有正式身份并持续为州政府工作的雇员,在临时工作或试用期内被解雇,或者从管理职位被降职,他们可以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如果他们没有中断服务,并且在被解雇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职请求,这种复职是可能的。

本节仅适用于正式雇员,或曾具有正式身份且自获得正式身份以来,其州政府服务连续性未因永久性离职而中断的雇员。
雇员若 (a) 因雇员本人或任命机关终止临时或有限期任命;或 (b) 在试用期内被拒绝;或 (c) 根据第 19590 节从管理职位降职;应恢复其原职位,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19140.5(1) 雇员接受该任命时未中断州政府服务连续性。
(2)CA 政府 Code § 19140.5(2) 恢复职位请求在终止生效日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方式提出。

Section § 191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某些加州州政府雇员,他们目前担任豁免职位,但之前在公务员系统中拥有永久身份。当他们的豁免职位任期结束时,如果满足两个条件,他们可以回到原来的公务员职位:一是他们转任豁免职位时没有中断服务;二是他们必须在豁免职位任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申请回到原来的职位。如果他们错过了这个期限,可能会适用不同的规定。

对于根据特定宪法条款担任助手角色的人员,不保证自动复职。如果豁免职位任期延长或被新的豁免职位取代,且服务没有中断,这些复职规定仍然适用。当他们回到公务员职位时,在豁免职位上服务的时间将计入资历和工资增长。如果豁免职位终止的原因属于特定类别,且雇员不能自动复职,他们的名字将被列入某些再就业名单。

(a)CA 政府 Code § 19141(a) 本条仅适用于先前在公务员系统中具有永久身份的免职职位雇员。在本条中,“原职位”的定义如第18522条所述,或者,如果拟复职的任命机关与雇员达成一致,则指任何部门、委员会或州机构中,雇员符合资格且级别与雇员原职位基本相同的空缺职位。
(b)CA 政府 Code § 19141(b) 雇员辞去公务员职位以接受免职任命的,在免职任命终止时,应复职到其原职位,但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CA 政府 Code § 19141(b)(1) 他或她接受任命时,州服务连续性未中断。
(2)CA 政府 Code § 19141(b)(2) 在终止生效日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他或她向任命机关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复职到其原职位。如果雇员接受免职任命,并在免职任命终止生效日期后超过10个工作日才寻求复职到其原职位,则适用第19140条。
(c)CA 政府 Code § 19141(c) 雇员辞去其公务员职位以接受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第4款(j)项下的成员、囚犯或病人助手任务的,无权强制复职。
(d)CA 政府 Code § 19141(d) 如果免职任命中的雇员接受免职任命的延期或接受新的免职任命,且免职任命中的州服务连续性未中断,则在延期或新的免职任命终止时,适用(b)款。
(e)CA 政府 Code § 19141(e) 如果雇员行使其复职权并返回其原职位,则免职任命期间的服务应视为在原职位服务的时间,以确定其资历和获得绩效工资增长的资格。
(f)CA 政府 Code § 19141(f) 如果免职任命的终止是由于第19997条所载原因,且雇员无权强制复职,则他或她的姓名应列入其原职位类别的部门和一般再就业名单。

Section § 19141.1

Explanation
本节适用于加州某些曾担任免职职位的州政府雇员。如果这些雇员有权返回其原职位,他们可以在离开免职职位后的四年内,请求参加一项特殊考试,以获得公务员职位的资格。这仅限于他们拥有至少五年州政府服务经验,并且符合他们想要职位的必要资格。

Section § 19142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的州公务员系统工作,如果有人需要复职到你的职位,你可能需要让位。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回到他们原来的工作岗位,某些员工可能会根据特定规则被裁员。然而,如果员工不会被裁员,他们不一定会收到提前通知;而且,如果资历计算会导致拥有复职权的人被裁员,资历也并非总是决定性因素。相反,主要考虑的是他们在相似或更高级别职位上工作了多久。

(a)CA 政府 Code § 19142(a) 每个人在州公务员系统中所接受和担任的职位,均须服从他人的强制性复职。
(b)CA 政府 Code § 19142(b) 某人复职时,任何必要的离职均根据第19997.3条关于裁员和降职的规定执行,但 (1) 不会从州政府部门离职的雇员无需收到第19997.13条规定的提前通知,且 (2) 当根据第19997.3条计算资历会导致拥有复职权的人被裁员时,资历不得被计算在内。在该情况下,只有在薪资水平大致相同或更高职级中的合格服务才可被计入,以确定谁将被离职。

Section § 19143

Explanation

当员工的临时离职期结束时,他们应该回到原来的职位,除非有特定的规定另有说明。如果员工是根据特定法规被永久裁员或被取代,则不适用此规定。

任何临时离职期满时,除根据法规定义的因裁员而终止永久或试用期员工的雇佣关系,以及因职位调动而终止雇佣关系的情况外,员工应恢复其原职位,如第 (18522) 条所定义,除非《公务员法》或法规中对该特定临时离职规定了其他复职权利。

Section § 19144

Explanation
如果您从加州的州公务员系统退休,您可以在退休后被临时重新雇用担任公务员职位。您可以回到您以前的相同工作,或者回到您在退休前本可以调换到的不同职位。只要符合第21223条和第21224条中提到的一些其他具体规定,这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