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复职
Section § 19140
这项法律赋予任命机关权力,可以恢复因辞职或退休等各种原因离职的员工的职位。即使员工在州服务连续性未中断的情况下接受了另一份州政府工作,只要他们符合特定条件,就可以恢复职位。对于加州公路巡警警员,复职必须在三年内进行,但在特定职位(如军队服役)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
复职也可以是恢复到以前担任的职位、同一系列中的较低职位,或者他们可以调任的职位。如果加州公路巡警成员离职超过三年,他们也可以恢复到不同的职位。复职流程必须遵循特定规定,因裁员或因裁员而降职离职的员工也可以恢复职位,但不能是他们仍在再就业名单上的职位。
Section § 19140.5
这项法律是关于加州某些州政府雇员的复职权利。它规定,如果一名正式雇员,或者一名曾具有正式身份并持续为州政府工作的雇员,在临时工作或试用期内被解雇,或者从管理职位被降职,他们可以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如果他们没有中断服务,并且在被解雇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职请求,这种复职是可能的。
Section § 19141
本法律条款涉及某些加州州政府雇员,他们目前担任豁免职位,但之前在公务员系统中拥有永久身份。当他们的豁免职位任期结束时,如果满足两个条件,他们可以回到原来的公务员职位:一是他们转任豁免职位时没有中断服务;二是他们必须在豁免职位任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申请回到原来的职位。如果他们错过了这个期限,可能会适用不同的规定。
对于根据特定宪法条款担任助手角色的人员,不保证自动复职。如果豁免职位任期延长或被新的豁免职位取代,且服务没有中断,这些复职规定仍然适用。当他们回到公务员职位时,在豁免职位上服务的时间将计入资历和工资增长。如果豁免职位终止的原因属于特定类别,且雇员不能自动复职,他们的名字将被列入某些再就业名单。
Section § 19141.1
Section § 19142
如果你在加州的州公务员系统工作,如果有人需要复职到你的职位,你可能需要让位。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回到他们原来的工作岗位,某些员工可能会根据特定规则被裁员。然而,如果员工不会被裁员,他们不一定会收到提前通知;而且,如果资历计算会导致拥有复职权的人被裁员,资历也并非总是决定性因素。相反,主要考虑的是他们在相似或更高级别职位上工作了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