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个人服务合同
Section § 1913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何时可以雇佣私人公司来提供通常由州政府雇员完成的服务。如果与私人公司的合同能够节省资金,不会取代或减少现有州政府雇员的工作,并且不会损害平权行动的努力,那么这些合同是允许的。合同必须遵循适当的招标程序,并且节约的金额应足以抵消成本变化的潜在风险。此外,还要求对工作人员有具体的资格要求和非歧视政策。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允许雇佣私人公司,例如当公务员系统无法提供该服务、需要特殊专业知识,或者涉及一项新的州政府职能时。其他例外情况包括紧急需求,或者当利益冲突导致州检察长无法代表某个机构时。
最后,如果私人承包商实际上是作为州政府雇员工作,那么除非《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另有豁免规定,否则他们应通过公务员系统被雇佣。
Section § 19131
Section § 19132
这项法律涉及加州某些州雇员合同的审查和通知程序。如果雇员组织提出请求,州人事委员会必须在特定合同签订前或签订后审查其充分性,但只审查一次。此外,涉及个人服务的合同,除非是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紧急情况,否则在未通知代表从事类似工作的州雇员的组织之前,不得最终确定。通知必须包含完整的合同文本,但可排除机密信息,并且总务部负责认证此通知程序。存在例外情况,特别是和平警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签订的合同。
Section § 1913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机构通过与高等教育机构和基金会签订协议,招聘大学生从事与其专业相关的兼职工作。学生每年最多可工作194天,但不能获得公务员身份,也不能取代现有公务员。
此处禁止的“取代”员工,指的是裁员或降职等行为,但不包括班次变更或在同一职位类别内的调动。
Section § 19134
这项法律规定,州机构签订的个人服务合同,例如清洁、餐饮和安保等工作,必须包含至少85%的薪资和福利,与州雇员从事类似工作所获得的薪资和福利相当。
这些福利包括健康、牙科、退休、视力保险以及带薪休假。人力资源部每年设定标准的薪资和福利成本,承包商也可以选择直接向雇员支付现金而非提供福利。
未能遵守将被视为重大违约。本法律适用于超过90天的合同,并影响在大型州租赁设施中的分包商。
对于根据特殊许可证或康复计划雇佣员工的非营利组织,存在例外情况。
Section § 19135
如果合同被委员会或其代表否决,州机构必须立即停止执行该合同,除非另有指示。机构不能通过签订相同或类似服务的新合同来规避这一决定。
如果被告知停止合同,机构必须在委员会做出决定后的15天内通知供应商,除非另有规定。他们还必须通知委员会和提出异议的员工组织。不这样做可能会导致未来相关的合同被拒绝。